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宿政发〔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4日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二)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利用国债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市本级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宿迁市光电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宿迁市光电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宿政发〔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市政府关于促进宿迁市光电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光电产业集聚发展,市政府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宿迁市光电产业集聚区,现就支持宿迁市光电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LED半导体照明、光伏、光热、光显示和激光等光电装备制造为重点,以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差别竞争,特色取胜,积极承接国内外光电产业扩展和转移,努力打造独具宿迁特色的光电产业发展之路,力争把光电产业打造成为宿迁市支柱产业之一。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
突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成本洼地”和“市场前沿”优势,营造光电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2.坚持错位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
选择LED半导体照明、光伏、光热、光显示和激光等光电装备制造为重点发展领域,集聚特色优势,促进光电产业快速发展。
3.坚持创新引领、集聚发展的原则。
加大光电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引导光电光热一体化产业项目集聚,努力打造功能配套完善、品牌项目集聚的特色光电产业集聚区。
三、工作重点以LED半导体照明、光伏、光热、光显示和激光等光电装备制造作为切入点,打造宿迁市光电产业集聚区的特色,形成差别竞争优势。
重点扶持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国家大力发展节能产业的重要机遇期,着力打造LED产业链,重点引进国内外技术领先的LED品牌企业;2.重点引进LED半导体照明、光伏、光热、光显示和激光等重大关键设备制造,突出宿迁市光电产业集聚区发展重点与特色;3.扶持终端产品市场开拓,在市场主导前提下,对采购集聚区内企业产品的消费者采取鼓励措施,打造光电光热一体化示范工程;4.鼓励引进国际领先的核心技术和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5.支持公共研发、产品检测平台建设,培育专利技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宿政办发〔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业家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主力军,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
加快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现代企业家队伍,对于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现就加强我市企业家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1.指导原则——紧扣服务发展原则。
紧紧围绕“4+4”主导产业发展,把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作为应对经济下行、推动创新创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努力实现企业家队伍规模、结构、素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重点突破原则。
在普遍加强企业经营者培训、储备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优秀人才,对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加快培养一批行业性、区域性企业领军人物。
——突出问题导向原则。
针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聚焦“短板”、持续用力,着力破解企业家健康成长、素质提升、环境建设等难题,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
2.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实现新型企业家总量较大增加,结构明显优化,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努力促进我市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和发展,逐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战略眼光、创新创业创优的发展能力、守法守信守德的职业品德、思源思进思报的责任意识、经营业绩突出的优秀企业家。
全社会尊重、宽容、爱护企业家和关心支持、激励创新创业的氛围更加浓厚,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企业家培养、激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企业家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宿政办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局二O一二年六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打造具有宿迁特色的“三最一公开”收费管理模式,在对市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11〕2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打造具有宿迁特色的“三最一公开”收费管理模式,确保在全省乃至淮海经济区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收费环节最少,公开收费事项和收费标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管理原则(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文件精神原则。
凡属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
凡国家、省取消、降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
(二)突出中心工作原则。
为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新跨越,实现我市现代服务业新突破,对市区工业企业生产建设收费,无论园区内外,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省、市标准或下限标准30-50%执行;对市区现代服务企业(包括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数码、信息、软件、动漫制作、服务外包、网络商城等行业)建设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省、市标准或下限标准70%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2•【字号】宿政发〔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服务全市“工业突破”战略,打造全省及淮海经济区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下同)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全市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原则(一)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收费,在市权范围内除确需保留外一律予以免收。
(二)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属省权范围内的,按省定最低标准调整;属市权范围内的,园区(包括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和各县工业园区,以下同)内按现行标准50%降幅进行调整,园区外按30%降幅进行调整。
(三)对需转报省以上部门批准的证件类工本费、审查费,按省规定标准调整。
三、调整内容主要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8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如下调整:园区内执行原标准27项,降低23项,取消(免收)32项;园区外执行原标准39项,降低33项,取消(免收)10项,具体详见附表。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一)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对无证收费的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实行工业投资企业收费“两卡”制度。
在全市工业投资企业中全面实行《工业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收费监督卡》制度,“两卡”格式由市软建办和市物价局统一监制,县、区监察、物价部门负责在辖区内逐户分发和日常管理。
(三)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
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各类培训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全市任何组织举办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培训,必须事前依据相关文件到同级软建办登记备案,经批准后到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培训收费标准。
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标准厂房优惠政策为了加快标准厂房的建设与发展,尽快吸引客商入驻,实现税源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或年纳税额超过20万元/千平方米或高新技术(有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证书)的企业,可入驻标准厂房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进入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宿迁经济开发区制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1、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
2、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部分奖励的优惠,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增值税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可适当增加奖励额度。
3、凡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期间内每千瓦时电价在省定价格基础上下浮0.1元的优惠,并免收供电工程补贴费,4、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外,仅收取上缴省及省以上规费,对市内征收的其他费用一律免征。
二、进入标准厂房的企业,均享受设备安装期两个月免缴租金的优惠;三、进入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以以租代购,即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厂房款,但租赁期间,租赁企业放弃优先购买权而该厂房被第三方购买的除外。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的企业,一个月内投产的,在原免两个月设备安装期的基础上,再免三个月房租。
五、租用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其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税收的开发区留成部分予以抵扣。
六、对购买标准厂房的,在签定购买合同一个月之内付清购房款的,房价再优惠5%。
七、凡先租用标准厂房后买地建厂房的工业生产性企业,按新进区企业对待。
八、对税收贡献特别大,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能力强的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的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
九、说明:1、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进场内安装设备,两个月内必须投产。
两个月内不投产,厂房租金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10%,若两个月未进场安装设备或三个月内未投产,已签定租赁合同终止,厂房可另租他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宿政办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全面提升我市激光装备核心竞争力,聚力打造产业链条完整、产业基础雄厚、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标性产业集群和创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重点依托宿迁激光产业园,围绕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等领域,重点支持从事研发生产基础材料、核心部件、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光电装备及衍生应用等激光产业链产品的项目和企业。
二、支持政策(一)支持项目招引建设。
紧盯激光产业龙头企业,聚力招引头部企业和补链企业落户到宿迁激光产业园。
对激光龙头骨干企业经济效益好、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优质项目,在设备采购、金融支持、厂房(洁净车间)建设补助、租金补助以及奖励资金等方面,支持宿城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重点扶持。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独角兽”等称号的激光企业将研发、生产于一体的集团总部整体搬迁至宿迁激光产业园的,根据企业投产一年后经营、发展等情况,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搬迁费用。
(宿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
支持小微企业进规模,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奖励10万元。
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对获批国家级的奖励100万元,获批省级的奖励30万元。
投资宿迁的十大优势
投资宿迁的十大优势第一:最优越的区位条件。
重要的地域区位。
宿迁位于长三角北翼,是长三角和内陆联结的门户,也是中西部通达东部沿海的桥头堡。
以宿迁为圆点,1小时可辐射淮海经济区核心区5328万人口,2小时可达1.2亿人口的整个淮海经济区。
苏北的地理中心。
宿迁距离周边的淮安、连云港、徐州均在100公里左右,是名副其实的苏北地理中心。
完善的交通体系。
航空上,从宿迁市区乘车至徐州观音国际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淮安涟水机场均只需1小时左右,每天有3个专线班车往返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铁路上,新长铁路穿境而过,连接津浦、新长铁路的宿淮铁路正在建设之中。
公路上,京沪、宁宿徐高速公路纵贯南北,徐宿淮盐高速公路横穿东西。
水运上,京杭大运河是我国东部地区贯通南北的“黄金水道”,在宿迁境内长112公里,居沿河18个城市之首。
第二:最宜居的生态城市。
宿迁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环保节能新型示范城市”称号,被赞誉为“华东的一块净土,江苏的两湖清水,淮海经济区的一片森林与黄淮海地区最大的氧吧”。
绿色家园。
全市森林覆盖率28.02%,中心城市绿化覆盖率40%以上,其中市湖滨新城绿化覆盖率达到55%。
苏北水城。
全市各类水域面积2367平方公里,占全市地域面积的四分之一,是大陆惟一拥有两大著名淡水湖(洪泽湖和骆马湖)、两大著名河流(大运河和古黄河)的地级市。
生态氧吧。
大气全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天数正常保持在330天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含量低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是江苏省惟一没有酸雨的城市。
第三:最宜业的投资乐园。
从产业转移的趋势讲。
随着国际国内产业分工的深入调整,宿迁作为长三角地区的最后一块“处女地”,迎来了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最佳时期。
从国际资本来看,大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政治局势长期稳定,投资者信心指数相对较高,正处于吸纳境外资本的最佳时期。
从台商资本集聚看,目前,台商资本已开始向苏北、中西部转移,作为江苏的“特区”、苏北地理中心的宿迁,正成为承接国内外资本特别是台资转移的绝佳之地。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宿政发〔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宿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基础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资产报告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推进我市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问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宿政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2〕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开发区完善功能配套,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现就加快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境内资金与境外资金并重、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重、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全市开发区由相对单纯的工业集中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的建设发展要求,坚持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集聚为保障,全面推进全市开发区提档升级,为推进宿迁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开发区基本建成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联动发展、相互促进的多功能综合性现代产业区。
力争经济总量翻两番,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700亿元,年均递增30%以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175亿元,年均递增38%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3.5%;实际到账外资突破1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在调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增长,达到50亿美元,使开发区成为全市经济发展增长极、新兴产业集聚区、外商投资密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迅速崛起的新城区。
具体目标为:1.固定资产投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宿政办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7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项目投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战略导向和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防止国有投资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合理界定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投资中的权利边界,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不得指定所属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不得以政府决策代替企业决策,防止市场化投资项目变相成为政府投资项目。
二、推行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双重论证”制度。
市、县区(功能区)国资监管机构要修订完善本级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限额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类项目和特别监管类项目,对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双重论证”,并强化督促落实。
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主体和程序。
三、加强竞争性领域投资项目风险管控。
国有企业要加强对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跟踪监测,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项目实施条件、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开展项目的再论证、再决策,必要时经合规程序启动中止、退出等应对机制;要加强竞争性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宿政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1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能,深化“四化”同步集成改革,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高水平建设,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持续培育创新型企业。
统筹推进“小升高”“规转高”和“高培强”,建设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创新龙头企业为引领的创新企业梯队。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
将科技型企业(项目)招引纳入全市招商体系,鼓励各县(区)逐步提高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数量的比重。
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标准化厂房政策
企业建标准化厂房政府每平米补贴15元发表日期:2011年03月29日【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来源:遂宁新闻网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全市企业要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
按照文件精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在三层及以上,市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新建标准化厂房将给予每平方米15元补贴。
市经信委相关人士表示,此举主要为了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同时缓解入园企业自建厂房负担。
什么是标准厂房?市政府相关人士表示,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科学化、规范化、功能化、市场化的要求。
科学化布局——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由园区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套设施,还要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特别是建设起步晚的园区,标准厂房要集中建设在园区核心片区或相应功能区。
规范化建设——除有特殊要求行业及企业外,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在三层及以上,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功能化配套——除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外,还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园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市场化运作——除园区自筹资金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多种建设模式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标准厂房建设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以流转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
据介绍,我市标准化厂房将主要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BOT、BT等方式建设标准厂房。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
选择适合的培训方式,如在线培训、集中培训、师徒制等。
培训效果评估
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 计划和内容。
06
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设计
政策支持体系构建
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减免税费、给予补贴 等方式,支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 。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 、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
创新能力提升
开发区内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涌现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济发展目标设定
经济增长目标
到2025年,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GDP实现年均增长 10%以上,人均GDP达到2万美元左右。
产业升级目标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提高开发区产业层次和竞争力。
本规划旨在明确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开 发区未来发展提供科学指导,推动宿迁市乃至江苏省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
02
经济发展现状与目标
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经济增长迅速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来经济 增长迅速,主要得益于招商引资 和产业集聚效应。
产业结构优化
开发区内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高 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 产业占比逐渐提高。
供电系统
建设稳定的供电系统,保障城市用电需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教育设施
建设足够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满足居民子女教育需求。
医疗设施
建设完善的医疗设施,提高居民医疗服务水平。
文化设施
建设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04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宿政办发〔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宿迁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履职能力,健全预防腐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是指市级政府或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二)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项目;(三)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四)市级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项目;(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市级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全市重大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项目审批监管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和项目储备制度。
所有申报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宿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6日宿迁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五条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合规、节俭务实招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禁恶性竞争。
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域“双新一特”、县区“2+1”产业定位开展招商,突出产业招商的导向作用。
切实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要认真组织清理,坚守政策底线,杜绝市内不同地区在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严格遵守依法用地的各项规定,不得突破法律与政策“红线”。
第二条严禁有诺不践。
要认真践行契约精神,在与客商谈判时不得随意承诺,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到位。
项目落户后,要根据项目在筹备、建设、生产等不同阶段的特点,细化帮办服务举措,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坚决杜绝重招商轻服务、重承诺轻兑现的现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严禁各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严禁铺张浪费。
要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活动的频次、规模、人数和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严禁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不得安排与招商工作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得组织与招商活动无关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招商活动,不得借外出招商之机游山玩水、公款吃喝。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宿政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17〕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财税〔2017〕9号)精神,现将《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确保应征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06〕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日附件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市区(含宿豫区)(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五档,具体标准为:一等地段的土地 16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的土地 12元/平方米三等地段的土地 8元/平方米四等地段的土地 5元/平方米五等地段的土地 3元/平方米二、各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三档,具体标准为:一等地段的土地 6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的土地 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的土地 2元/平方米(二)地段划分1. 沭阳县3. 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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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土地使用
第一条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进区各类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其中高科技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管委会按照“—事—议”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金可在使用期内分批交纳。
第三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叁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三种方式供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按最高年限确定,按用途分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它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受让人可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第五条为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凡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的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平均每亩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万元。
第二章税费征缴
第六条凡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除土地出让金外其他涉及土地方面的规费、税收由开发区代缴。
第七条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
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部分奖励的优惠。
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增值税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奖励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5%。
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可适当增加奖励额度。
第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由财政奖励其所缴部分的25%。
第十条凡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在一定期间内每千瓦时电价在省定价格基础上下浮0.1元的优惠,并免收供电工程贴费。
第十一条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外,仅收取上缴省及省以上规费,对市内征收的其他费用一律免征。
第十二条进区投资工业生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营业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5年内在每年度予以全额返还。
第十三条租用开发区内现有厂房的工业企业,其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开发区奖励部分予以抵扣。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开发区具有省辖市项目审批权限,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项目、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和5000万元以下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无论项目大小,数额多少都可委托开发区代办有关报批手续,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协助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工程建设审批等全部手续。
第十五条限额以下项目除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和精神污染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经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即可办理有关进区手续。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为了减少投资成本,所缴土地出让金可由财政按项目类型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为开发区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嘉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返税、补贴、奖励等每半年兑现一次,由开发区财政在自求平衡的基础上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颁布实施后,原开发区公布的优惠政策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注:经宿迁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优惠政策》中“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部分奖励的优惠。
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增值税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
”改为“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奖励的优惠。
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市发展化工、印染及其相关行业的综合优势,加快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是一个以发展化工、印染及其相关行业为主的专业型工业园,隶属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三条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进区各类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北区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征用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基准价格。
对于不同投资规模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依中介机构和开发区共同认定的数额为准,下同),土地出让价格为土地出让基准价格。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财政
部门在当年底固定资产投入验收后(下同)返还1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2万元/亩。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3万元/亩。
如属分期投入,按实际分期新增投资额达到的返还级次分期返还土地出让金,大修理投入不列入投资总额,实际土地出让金可列入投资额中计算。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三种方式供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按最高年限确定,按用途分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受让人可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第七条为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凡在园区内投资的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平均每亩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税费征缴
第八条凡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除土地出让金外其他涉及土地方面的规费、税收由开发区代缴。
第九条增值税奖励规定
(—)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部分奖励的政策。
—般性化工企业及其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60%,第三至五年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0%。
(二)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5%。
(三)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发挥重要作用的化工企业,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
(四)区内现有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从投产后第二年起,入库增值税超过上年实绩的,其超出部分的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依次类推,奖励政策共执行5年。
第十条所得税奖励规定
(一)进区化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五年减半奖励,第六至十年奖励25%。
(二)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减半奖励给企业。
(三)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化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
区内为高新技术化工企业服务的第三产业,视同高新技术化工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四)在区内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减半奖励。
第十一条凡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在一定期间内每千瓦时电价在省定价格基础上下浮0.1元的优惠,并免收供电工程贴费。
第十二条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外,仅收取
上缴省及省以上规费,对市内征收的其他费用一律免征。
第十三条进区投资工业生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营业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5年内在每年度予以全额奖励。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开发区具有省辖市项目审批权限,北区内投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数额多少都可委托开发区代办有关报批手续,开发区安排专人协助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工程建设审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限额以下项目实行备案制,经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即可办理有关进区手续。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为了减少投资成本,所缴土地出让金可由财政按项目类型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为开发区北区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嘉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每半年兑现一次,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扎口管理,统—安排。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内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