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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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土地使用
第一条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进区各类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其中高科技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管委会按照“—事—议”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金可在使用期内分批交纳。
第三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叁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三种方式供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按最高年限确定,按用途分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它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受让人可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第五条为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凡在宿迁经济开发区投资的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平均每亩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万元。
第二章税费征缴
第六条凡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除土地出让金外其他涉及土地方面的规费、税收由开发区代缴。
第七条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部分奖励的优惠。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增值税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奖励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5%。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可适当增加奖励额度。
第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由财政奖励其所缴部分的25%。
第十条凡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在一定期间内每千瓦时电价在省定价格基础上下浮0.1元的优惠,并免收供电工程贴费。
第十一条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外,仅收取上缴省及省以上规费,对市内征收的其他费用一律免征。
第十二条进区投资工业生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营业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5年内在每年度予以全额返还。
第十三条租用开发区内现有厂房的工业企业,其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开发区奖励部分予以抵扣。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开发区具有省辖市项目审批权限,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项目、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和5000万元以下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无论项目大小,数额多少都可委托开发区代办有关报批手续,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协助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工程建设审批等全部手续。
第十五条限额以下项目除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和精神污染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经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即可办理有关进区手续。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为了减少投资成本,所缴土地出让金可由财政按项目类型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为开发区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嘉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返税、补贴、奖励等每半年兑现一次,由开发区财政在自求平衡的基础上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颁布实施后,原开发区公布的优惠政策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注:经宿迁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优惠政策》中“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部分奖励的优惠。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增值税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改为“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奖励的优惠。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市发展化工、印染及其相关行业的综合优势,加快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是一个以发展化工、印染及其相关行业为主的专业型工业园,隶属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三条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进区各类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北区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征用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基准价格。对于不同投资规模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依中介机构和开发区共同认定的数额为准,下同),土地出让价格为土地出让基准价格。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财政
部门在当年底固定资产投入验收后(下同)返还1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2万元/亩。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3万元/亩。
如属分期投入,按实际分期新增投资额达到的返还级次分期返还土地出让金,大修理投入不列入投资总额,实际土地出让金可列入投资额中计算。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三种方式供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按最高年限确定,按用途分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受让人可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第七条为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凡在园区内投资的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平均每亩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税费征缴
第八条凡进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除土地出让金外其他涉及土地方面的规费、税收由开发区代缴。
第九条增值税奖励规定
(—)进区企业增值税实行前五年先征后部分奖励的政策。—般性化工企业及其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60%,第三至五年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0%。
(二)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5%。
(三)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发挥重要作用的化工企业,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奖励其所缴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
(四)区内现有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从投产后第二年起,入库增值税超过上年实绩的,其超出部分的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依次类推,奖励政策共执行5年。
第十条所得税奖励规定
(一)进区化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五年减半奖励,第六至十年奖励25%。
(二)对兴办商贸流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减半奖励给企业。
(三)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化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区内为高新技术化工企业服务的第三产业,视同高新技术化工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四)在区内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减半奖励。
第十一条凡在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在一定期间内每千瓦时电价在省定价格基础上下浮0.1元的优惠,并免收供电工程贴费。
第十二条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外,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