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乡村自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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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乡村自治研究
【摘要】村庄是农村居民的主要居住地,它是整个社会结构的最低的一层,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很难为村庄居民提供完全的设施,良好的公共服务,在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由于历史及经济、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可能更加难以兼顾这些地区,这就使得村民必须自己组织起来为获得村庄秩序的稳定运行而努力。而凯里市的舟溪镇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乡镇,乡民们通过制定的村规民约自我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因此,关于黔东南少数民族在乡村自我管理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族地区;村规民约
舟溪镇位于黔东南凯里市城南17公里处,鸭兴公路穿镇而过,全镇土地总面积115.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4000多亩,林地87720亩,森林覆盖率达50%左右,下辖19个行政村,6000余户,人口25000人,聚居着苗、汉、仫佬等民族,苗族人口占93.5%,是一个有着众多人口的少数民族居住地
其间,笔者曾从政治学及法学的这两个角度对当地少数民族的乡村自治进行调查。运用民族学的实证调查方法选取了舟溪镇两个典型的苗族村寨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这两个村寨分别是舟溪村和曼洞村,也是民族文化保存得比较完好得村庄,生苗①的数量比较多。
一、两村基本概况
曼洞村位于凯里市舟溪镇南部位置上,虽然只有20多公里的路程,但由于路不好走,坐车到凯里市区需要一个小时左右时间,就是到舟溪镇所在地也要走上7公里左右,海拔最高大约在1300米,最低海波约有800多米,整个村子大概有10000多亩。村下有4个自然村寨,356户,1600余人,村内苗族、仫佬族混居,其中苗族人口占96%,苗族主要以杨姓为主,上了年纪的老年人基本不能说汉语,没有读过书的年龄大一些的女子也不会说汉语,苗语是大家常用的语言。
里禾村的位置是在舟溪镇的东部,由养基、养干、里禾大寨、干岗等4个自然寨组成,坐车到镇里需要7公里左右的路程,与雷山县和三棵树境相邻,北邻营盘村。由于里禾水库的修建,部分少数民族居民移居到鸭塘镇附近,留下的少数民族基本都是苗族,这里环境优美,水资源丰富,非常适宜居住。
二、乡村自治的基本理论
(一)乡村自治的社会基础
为什么我们要溯源到去研究中国社会中的乡村自治这一层呢?费孝通先生
在《乡土中国》开篇中有这样一段话的描述:“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传统社会,农业占主导地位,传统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所以在人们选择居住地时就以比较肥沃的土地作为自己生存的土壤。土地是固定的不可能随着人们移动。因此,决定了传统形态的社会里,大量的迁徙不可能是频繁的。进一步说,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这也使得乡土社会具有稳定性。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都是以各地为单位组成的小规模的单一经济模式为主要地位。这样,就决定了传统的乡村社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小规模的经济能使大家自给自足,在这个时候商品的买卖也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农村社会的独立性,其突出形式之一,在这样一种氛围中生活的人,互相都是熟悉的。邻里之间有个什么喜事的,大家都是都是清楚的,要一起去帮忙的,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的社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只有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还可以感受到这种传统的乡土社会。
(二)乡村自治的法律基础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宪法精神,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府的通知》首次提出了村委会的建立建议,它的建立使得村民自治有了保障。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不仅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设立、组织等,但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了乡镇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的政治报告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③。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指出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族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④。国家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最基层的村民自治权利,即村民依权利管理本村的事务。
三、实现自治的方式-村民会议
在曼洞村与里禾村的自治活动中,村里的重大事务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的。而早在《村委会组织法》通过以前,该地区的习惯就是由村里的寨老或者祭师召开全寨的成年人来共同决定的,苗族村民会通过杀牛祭天,来召开议事大会,如公路的修筑可能会破坏到当地的神山,那么就要通过召开大会的形式,全体村民通过决议,而公路修好后,还要叫回在外务工的甚至是出嫁的人回到寨子上,大家一起杀牛祭祀神山及先祖。可以看到少数民族的民主制度雏形很早就出现了。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曼洞村一般一年召开两次,如果有紧急状况,或者影响全村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将会立即召开村民会议,通常会议会选在农闲时节,村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需要村民会议决定,村委会才能执行。
(一)会议的时间及事先准备
曼洞村一般七月初和秋收以后的时间段内召开会议讨论,临时会议不受时间
的限制,当确定时间以后,村民委员会将及时通知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到村民,参会村民达不到规定人数的,不能召开会议。曼洞村一般做的准备是:(1)起草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2)起草村委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报告。(3)提出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意见。(4)需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的其他议题。
(二)会议的议程
为了大家更直观的了解整个村民会议的程序,将会议的议事程序整理如下:(1)主持人宣布开会,清点到会人数。按照法律规定及村委会议事规则每户派一名18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才能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的程序才是合法的,所作决定也才有效。如果没有达到人数而强行召开会议的,少数民族居民可能会退出会议。(2)村委员报告全村情况。(3)报告全村的财政收支状况。(4)村民代表们讨论工作报告和财政支出。(5)会议表决。通常采用简单的举手的形式。若讨论的问题分歧大,将会采用无记名的方式。(6)宣读会议的决定。里禾村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公益事业方面的问题还会邀请驻本村的相关派出机构列席会议,只是没有投票的权利。任何制度的设计都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并能创造价值,它能够使人们从这种制度中获益。如果村民会议制度在一些村庄实际操作时,大家不能从中得到好处,那么这种制度将很难达到它当初所设想的结果。从一般情况来看,村民会议制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最小投入产出最大收益的安排,这一方式能够让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让村庄的各方利益群体和秩序都得到收益。但是实际中村民自我管理的方式究竟能给我们的民主带来哪些帮助呢?这些显然是需要进一步考证的。
四、村规民约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
村规民约也可以说是习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关于习惯法法学家们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在这里主要阐述分析法学派奥斯丁的观点,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将道德准则又分为两类,一类具有法律的性质,一类没有法律的性质。具有法律性质的道德规则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它们是具有强制性的法,或者规则,而且,是由一类人对另外一类人制定的。第二,它们既不是政治优势者制定的,也不是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制定的”。还有一部分道德规则,不是具有法律性质,人们也习惯于称为法,原因是:“它们所以被描述为法,或者规则,是由于法、规则这些术语的广泛类比式修辞活动的缘故⑤。在实践中舟溪镇的村庄都有成文法与习惯法并存的情况,并且因为习惯法是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所以更为大家所遵守,而且从实践效果来看,在对乡村管理方面也产生了非常良好的效果。
(一)村规民约的制定根据
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由于乡村结构有它自身的特点,所以支持村民会议制定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但是在实际的田野调查中,笔者也发现了一些情况,受国家统一政策的影响,一些地区仅仅为了完成的任务而制定村规民约,这种村规民约由于只是属于应付一定的检查,没有村民的支持,有的只是对现有法律的一个简单照抄,丝毫没有民族地区的习惯法特色,但它由没有成文法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