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电仪施工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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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审查会签单
合同编号:
****************公司
核电项目部
电仪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施工合同
签约双方: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鉴于甲方拟委托(以下简称乙方)派遣人员参加核电厂常规岛、BOP 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安装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名称:电仪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项目
第2条:工程地点:
第3条:工作范围与内容:
3.1 工作范围及界限:
详见工作范围划分,具体按甲方要求施工范围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的调配。
3.2 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本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维护、保修等所有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施工准备(包括甲方提供设备材料的领用、清点、运输等工作)、现场内搬运(包括二次倒运)、根据图纸、变更、签证、施工方案等要求所进行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本区域内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自检及配合各级验收、完工清理、配合单体和分系统试运等全部工序,还包括为搬运或满足工作、设计要求而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制作安装。相应定额各章、节另有说明的除遵循以上要求外,还应以各章、节定额子目要求的内容为准。
还包括如下工作内容:
(1)施工区域的水源、电源点(三级盘及以上)由甲方提供,水源、电源点以后的电源、水源布置和维护管理。
(2)参与所承包项目设备的开箱检查、领用设备材料的保管、剩余甲供材料和包装物的回收工作。
(3)由于交叉施工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协调配合工作。
(4)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5)负责按甲方要求进行成品保护、缺陷消除及设备维护工作。
(6)负责施工区域内工作面照明、护栏、垃圾清理、施工措施性等辅助施工工具制作(甲方按照措施提供主材,乙方制作安装拆除)、配合文明施工等工作并应达到甲方满意;
(7)为保证施工安全而必须采用的安全设施(除活动脚手架以外的固定脚手架搭拆由甲方负责),乙方自身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
(8)配合甲方提供设备材料的核算核查工作。
(9)甲方另外委托乙方零星工程项目的施工。
3.3 承包范围及划分界限原则:本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最终接口划分由甲方负责,施工分界未阐明的以施工图专业分工为界,甲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有重新确定界限划分的权力,乙方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当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时,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减少或调整乙方的施工范围。
第4条:承包方式:采取综合工日单价的承包方式。
第5条:工程期限:按甲方通知日期开工,甲方规定日期竣工。
5.1 乙方应当按照通知开工日期开工,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完成施工计划,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责令乙方采取措施直至退出施工现场终止本合同;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生产准备,保证工程按计划工期开工。乙方应保证麦收、秋收期间施工现场有足够的施工人员,保证甲方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
第6条:合同价款:
6.2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施与专用器具不计入结算价款。
6.3本工程所有费税由乙方负责交纳,并向甲方提供正规税票。
6.4本工程的“合同单价”包括为工程发生的所有劳务、乙方采购材料、工机械、施工措施性费用与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社保、利润、规费等完成合同内施工任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本合同价还包括以下费用:
a)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b)本工程区域内所需的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安全设施的配置及维护产生的费用;
c)由于交叉施工要采取的各种措施增加的费用;
d)施工区域的水源、电源点(三级盘及以上)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自身施工现场的水、电
布置、局部临时照明布置和维护管理;
e)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赶工和返工费;
f)本工程范围内的调试和试运工作中因安装问题需配合的费用;
g)甲方剩余材料及包装物的清理、保管、回收;
h)厂内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二次搬运由甲方提供大型运输机械,乙方组织领用和搬运;
i)乙方参与所施工项目设备的开箱检查(如需要);
j)配合甲方提供设备材料的核算核查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k)本合同条款中已明确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l)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6.5 工程结算价款计算:
6.5.1 以定额工日计价工程结算价款的计算:
工程结算价款=实际完成施工图工程量×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定额工日综合单价+实际完成施工图工程量×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实际完成施工图工程量×定额基价中的机械费+奖励扣罚费用注:(1)上述公式中“实际完成施工图工程量”是按照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依据工程施工图纸等进行计算得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净值(不含损耗);
(2)上述公式中“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按定额基价材料费扣除甲供材料的费用。
(3)上述公式中“定额基价中的机械费”是按定额基价机械费。
(4)应扣费用=由甲方提供的费用(如焊材、生活用水电费等)
6.5.2 本合同采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修订本)为计价依据。不足部分采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省综合基价》或双方协商解决。
6.6 本合同施工范围以外委托的零星项目工作(包清工)综合单价:**元/计时工(8小时/计时工),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不允许发生计时工。
6.7 乙方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如不能满足甲方进度要求或甲方根据自身施工管理经验认为乙方不能满足施工的进度,甲方有权把部分或全部的工程移交其它人施工,甲方将从乙方应结算金额中以合同价格的1.2倍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工程费用,附属系统部分按1.8倍扣除。
6.8 本工程必须由乙方施工不允许对工程做二次分包,一经发现有此种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完成工作量的85%结算。
6.9 如乙方向甲方发生借工,或因乙方人员不能满足施工的进度、技术等要求,甲方可派驻人员施工,甲方将以以下标准收取费用,起重工180元/工日,焊工180元/工日,其他借工(如找正)均按100元/工日签证每工日以8小时计),工程结算时甲方按签证单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6.10 在系统调试或试运中出现的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处理,此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乙方不能够及时处理施工缺陷,甲方将委托他人处理此缺陷,此费用根据他人处理的费用的1.2倍从乙方的结算费用中扣除。
第7条:工程结算与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