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正方,一辩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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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自由辩论提问

见死不救罪自由辩论提问

见死不救罪⾃由辩论提问反⽅提问:1. 公民的⽣命安全是否应由国家来保障?难道应该让公民对全体的公民的⽣命安全进⾏负责吗?答: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曾说:“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

设⽴“见死不救罪”, 其作⽤和价值正是保障这种公正善良,⽽不会额外增加公民的义务,如果整个社会都有义务互相救助,也有权利得到他⼈的救助,相对于所有公民⽽⾔,最终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刑法正是保障⽣命安全的最好利器,难道对⽅辩友认为仅仅靠道德的⼒量能保障我们⽣命安全吗?2. 如何定义见死不救?在现实中我们如何判断他⼈是否正在遭受⽣命的威胁?答:见死不救罪是指当他⼈⽣命受到威胁时,⾏为⼈有能⼒救助且救助⾏为不会造成⾃⾝或者第三⼈重⼤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情节严重的⾏为。

定义“见死不救罪”有三个条件:(⼀)受害⼈发出求救信号;(⼆)施救者有能⼒救助,我们不能要求⼀个弱者去与⼀杀⼈犯搏⽃;(三)救援不会对第三⼈造成太⼤危害,每个⼈的⽣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个⼈为了另⼀个⼈的⽣命⽽舍弃⾃⼰的⽣命。

所以,对于见死不救⾏为,可以按⾏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分不同情形追究相应责任。

3. 见死不救是指当被救⼈处于极其危险的状况下,那如何保证施救者不也陷⼊危险呢?如果⽬击者本⾝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能⼒的⽋缺⽽背负罪责呢?答:每⼀个完全⾏为能⼒⼈对是否有危险都会有基本的判断,我们不可能要求⼿⽆⼨铁的民众去与⽍徒搏⽃。

但是更多的时候往往是⼀个电话、⼀个提醒、⼀个举⼿之劳就能挽救他⼈的⽣命。

所以,我们所说的见死不救是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的。

古今中外,都有关于见死不救的责任规定。

《唐律》就曾规定,有强盗或杀⼈案发⽣,“见呼告⽽不救助者,杖⼀百;闻⽽不救者杖九⼗”。

⽬前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将“见死不救”⾏为⼊罪,如美国、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对于见死不救⾏为的定性已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我们⼀个与世界接轨的国家,难道不应该借鉴先进经验,设⽴见死不救罪吗?⾯对见死不救,法律还要沉默到⼏时?5. 第三⼈在救援过程中很可能会或轻或重地受到⼀些伤害,包括物质的、⾁体的或精神的,那么这些伤害谁来补偿呢?答:借⽤经济学上的“三匹马车”(投资、消费和出⼝),补偿也要来⾃三⽅⾯:⾸先,受害⼈作为受益者应该负担⼀部分;其次,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当然也应承担⼀部分;再就是⼀些民间发起的社会捐助和成⽴的各种组织,如我国⽬前的“见义勇为基⾦会”,也可以负担⼀部分。

罗翔: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罗翔: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罗翔: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当看到路人处于危难之中,你只需简单地施以援手就可以救其一命,但是却冷漠地走开了,最后路人死亡。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路人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但是,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见死不救罪”,以匡扶摇摇欲坠的道德秩序呢?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坏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做法。

这对奇怪的法律名字来自《圣经》的典故。

有一个犹太的律法师想找耶稣的麻烦,假装请教耶稣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爱邻舍如同自己”中的“邻舍”意指何人。

耶稣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到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

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

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就从那边过去了。

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

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

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花费的,我回来必还你。

’你想,这三个人哪一个是落在强盗手中的邻舍呢?”他说:“是怜悯他的。

”耶稣说:“你去照样行吧!”撒玛利亚人和犹太人是死对头,祭司是犹太人中的宗教领袖,利未人则是宗教精英,但是最后施以援手却是为他们所极为不齿的外邦“杂种”。

想象一下,二战期间,一个中国士兵倒在地上,国军将领从旁边经过,爱国学生也行经此地,但都没有施救,最后救助士兵的是一个日本人。

这个故事会不会让你震惊。

《坏撒玛利亚人法》有人考证,在故事中,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途非常危险,匪徒出没频繁,也有许多“专业碰瓷”。

所以,祭司和利未人着急赶路,没有救助同胞其实也情有可原。

因为这个典故,出现了《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处理“见死不救”的立法风格。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班级辩论赛:“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

班级辩论赛:“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

辩题:“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正方:“见死不救”应该立法反方:“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应该立法个人见解:“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应该立法。

“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而目前我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见死不救”的现象,对于社会上近期热议的焦点“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我认为还是不能将“见死不救”入刑。

理由如下:1、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

公权力过度扩张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自由的禁锢,民主社会法律的使命就是为了捍卫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如果将本该属于道德调整的东西,过多地上升为法律调整,就是赋予了公权力更多的苛以公民义务的机会,公权力就可能以各种各样的道德义务为借口,强制公民让渡权利和自由———义务越来越多,行动将倍受羁绊,自由将成为奢侈。

2、道德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每个人的利益!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显然是为某方面利益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悖道德的根本目的。

法律更不应该对这种主观无恶意的事件做出处罚。

3、“见死不救”不是法言法语。

在法理上,对应的概念是“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当事人应该负法律责任。

因此,立法应当从不作为行为的主体出发,而不是简单地冠之“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也是应该分不同的主体,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很多的,是不特定的行为主体。

如果简单的规定“见死不救”是一种罪,那么如果我们在救助别人的时候连自己最起码的生命权都保障不了,我们又怎能盲目的去救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救,是不是也要定罪?4、个人认为,长期以来造成人们这种“见死不救”行为的是人们内心的不信任心理,害怕给自己惹到更多的麻烦。

这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才是悲剧的根源。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要在人与人之间重树信任,而这显然不是法律可以承受之重。

如果我们社会真的立法了,那么我们之间就真的信任了?我们就会真正的按照法律要求去“见义勇为”吗?我们是不是又会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发挥的制裁呢?就像交通肇事罪一样,相关法律早就出台了,但是这个社会上不还是有一些人在逃避责任吗?5、另一方面,不是我们的素质变低了,而是我们在做好的同时却没法得到好报,反而会惹祸上身,被人诬陷。

是否应该立法严惩见死不救者

是否应该立法严惩见死不救者

辩一稿:各位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大家好。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市五金城内相继被两车碾压,七分钟内,18名路人经过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者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

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抢救无效。

在零时32分离世。

这次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不难体现,当今社会的道德水平已经必须要用法律工具来加以修正和提高。

我方观点是要建立相关法律来严惩见死不救者。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建立相关法律不仅可以使社会的救助需求得到满足,还可以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

目前,我国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严重滑坡,特别是一些案例,讹[é]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

从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悦悦事件,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说明,我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就像几年前为避免由于醉酒驾驶造成的惨剧而建立的相关法律《刑法修正案(八)》,渐渐的融入到了每一个司机的思想中,使近几年醉酒驾驶案呈大幅度下降趋势。

用法律来约束道德,是一个社会的道德被粉碎的无奈之举。

但没有法律,后果不堪设想。

并且如果立法规定见死不救要受到处罚,人们就会重新思考趋利避害,假如我救助了,我还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会受到处罚。

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

就算我跑掉了,我的心里还是会有很强烈的罪恶感,这会规范我的行为,下次再碰到这样的事情,我可能就不跑了。

这是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区别,法律会让人有罪恶感,而道德只会让人产生愧疚感。

相比之下,罪恶感是很难消除的,而愧疚感会被一些合理化的东西消除。

比如小悦悦事件,有路人会想,自己没救,别人也没救,他的内心谴责就会小很多,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旁观者效应”。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见死不救罪辩论

见死不救罪辩论

大家好。

古语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而在现在中国这个社会呢,两岁孩童惨遭车压,18名路人视若无睹,我们的心情无疑是沉重的,与此同时我方更要提出今天我方的观点,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所强调的见死不救是指见到别人面临死亡威胁而不去救援,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

当我们看到有人面临死亡威胁时,我们打个求救电话,呼喊一声救命,更或者是找人帮忙这些并不困难,也没有多损害自身利益,只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也许就可以救人一命,而若连这都做不到漠然离去,那么难道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讲,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切齿痛恨的事,然而,它有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人类的文明之处就在于有理性、有道德标准、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见死不救无疑是对道德的颠覆。

试问人最重要的是什么,那就是生命。

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这种对生命的践踏难道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它突破了作为一个“人”的底线,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孟子的“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的感叹。

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可以给予见死不救者强烈的心理震慑,可促使原本无救助意图的有条件救助的人施舍救助行为,让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有进一步的认识,从而更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倾向,它是对某一行为的肯定与否定,而追究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则正是体现了社会、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谴责与否定,从而带动社会的进步。

人是社会人,对见死不救的惩罚不仅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保护更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现今社会,漠视生命的事件比比皆是,病人于医院自缢,医生两次路过视而不见、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婴儿被弃闹市路边4天无人管被活活冻死等等事件都再告诉我们只用道德是无法再约束这些行为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给道德做指引,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权。

见死不救要承担法律责任驳论

见死不救要承担法律责任驳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首先: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强调“见死不救只是道德上的问题,用法律去惩罚不道德的人不利于保护人权。

”可是,要知道,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道德的随意性有时候在利益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新闻经常报道“一个举手之劳就能拯救他人于水深火热中,多少人却围观着,议论着,冷漠着”的画面。

人永远是语言的高尚者,我们一直喧嚷着用道德约束种种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扪心自问,没有法律的约束,漠视生命而造成一条条本可被挽救的生命流逝的行为何时才会停下罪恶的脚步?其次,(对方辩友认为对于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 并非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没有担当法律责任的依据。

但请大家想一想,人的生命何等重要,当一个人陷入危难急需他人伸出援手时,我们如果视若罔闻,不采取任何措施哪怕是大声呼救,是不是太过于冷血无情?这样的人都不受到法律哪怕一点的追究,请问公正何在?人民的安全感何在?!)(对方辩友说到,救人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有时候甚至搭上自己的生命。

这与救人后换来的荣誉、补偿相比远不成比例,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但是要知道,精神上的奖励与物质上的损害是不能做如此简单的比较的。

有些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处于危难的人,事后心里备受煎熬;而有些人即使因为救助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失,却对自己的行为倍觉骄傲。

如果整个社会的人都有义务互相救助,也有权利得到他人的救助,相对于整个国家公民而言,最终却是平等的。

)可见,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最后,对方认为见死不救负法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实行,甚至会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认为,为见死不救确立法律责任要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首先适用对象要满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援助,其次相关法定最高刑要定得较低,可以通过缓刑或者管制的方法,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

最后,还要同时制定保护救助人权益的相关法律,当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使得自身利益受害时,国家相关机构及时给予补救、奖励。

综上所述,只有当见死不救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才真的可以生活在一个和谐、温暖的社会。

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立论

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面对一个垂危的生命,18位路人选择了沉默,激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

悲愤之余,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

那么,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惩处呢?我方认为,不应该,原因有二:第一,立法惩处没有必要性。

首先,面对小悦悦的死,18位路人的确见死不救,可是究其根本,真的是那些路人良心泯灭到极点吗?他们的心里也在犹豫。

06年的南京彭宇案,救人反而被讹诈,蒙受不白之怨,当社会的信任危机袭来时,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有顾虑,救了她,我会不会被连累?见死不救的本质,就是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不是不救,是不敢救。

那么立法惩处,可以解决是这个社会的信任问题吗?显然是不能的。

再者,立法惩处,只是在用法律途径强迫人们去为善,可是,这样的法律只会让社会变得人心惶惶,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人时,人们陷入两难的境地,去救,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不救,法律又要惩处我,这个时候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的想想该怎么办,也许更多的是逃避问题,看到这样的情况就躲得远远地,这是我们立法惩处要得到的结果吗?既然立法惩处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让社会情况变得更糟,实在是没必要。

第二,对见死不救行为立法不可行。

首先,一部法律颁布,就要有实行的对象,可是谁能判断哪种人是见死不救的人,什么情况是见死不救,对象是如此的不明确啊!再者,这样的一部法律要怎么实施,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你用什么来判断那些路人是见死不救,具体到惩处,要怎样惩处,才是法律的公正严明,这样一部未知因素如此之多的法律,实行起来有如此多的漏洞,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应该吗?诚然,在小悦悦刚刚不幸离世,群情悲愤的时候,来反对立法拯救道德是注定要挨砖头,我必须严肃的指出,这种试图依靠法律强迫公民“为善”的做法是道德失落了,应当设法拯救,这没错,但切不可病急乱投医,更不能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首先,对方认为见死不救是因为现在人们道德沦丧,大家变得冷漠与麻木。

2012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

2012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

2004 年5 月19 日下午,该县某村80 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 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

“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

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

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

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

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很多年来媒体所曝光的各种“见危不救”的事件,人们都对这种麻木不仁的表现表示极度愤慨,甚至有人提出应该在刑法中设立一个“见危不救”罪。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 字。

【答题思路】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

考生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来谈论这个问题。

如果考生支持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从道德与法的一致性出发,再结合一下法的多元性理论,分多角度谈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的合理性与可能性。

如果考生反对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从道德与法的区别出发,从道德本身所举的特性及法律的作用两个角度,阐述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是不可取的;同时因为其在技术上的不可操作性,实行起来也是不可能的。

总之,考生在做这类试题时,只要能做到言之有物,论据可以支持论点,就能拿到较好的分数。

【参考答案]“见危不救”入罪不可行。

“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反之“见危不救”则为人们所不齿。

而目前我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见危不救”的现象,也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

材料中,人们因为对“见危不救”的愤恨,而希望能够利用刑法来规范。

我认为,这种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我们的社会,但是,将“见危不救”人罪是绝对不可行的。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稿(通用3篇)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稿(通用3篇)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稿(通用3篇)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稿篇1尊敬的主席,老师,对方辩友以及在座同学,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了这场友谊辩论赛。

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想我要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见死不救应该入罪是具有立法依据的,在开篇我方一辨就明确表明一个观点:人们的内心约束是有限的,利用法的强制性有利于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当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见死不救仅仅是道德沦陷,是否有想过这种所谓的“道德沦丧”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律的缺失。

况且“见死不救”已不只是一个道德罪行,更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

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通过大量道理和极具代表性的事例阐述观点。

循序渐进,由浅入深。

具体概括有三点:第一,当今道德的滑坡是实际存在的,并不是个案炒作的放大;第二,从必要性看,道德约束具有软弱性,见死不救的怠责行为对处于险境的人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第三,从可行性看,很多法律法条都是由道德上升而成,我们不能因为操作上的一点困难就因噎废食。

纵观全场比赛,我方一不小心抓住了对方辩友的诸多问题。

由于时间有限,我只列举几个较为严重的。

1.定义的问题:对方辩友没有理解见死不救的概念。

从而认为见死不救的危害性不大2,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

这次辩题是见死不救,不是见义勇为。

3,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4,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见死不救的危害性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的经过规范的程序,具有确定性和保障性,这与道德解释的随意性,不可预测性与依靠内心的自律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法律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必须被信仰,在社会的各种规范中占据主导地位。

检察院论辩赛辩词1

检察院论辩赛辩词1

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正方反复强调,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那么请问在场各位,如果你由于种种原因,遇见他人生命危急,没有伸出援助之手,就把你视作正在犯罪,你会怎么想?我方认为在刑法中不应设置“见死不救罪”。

原因有三点:第一,设立见死不救罪,混淆了刑法与道德的界限。

道德可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愿望的道德则是可为可不为,为乃美德,不为不勉强。

“见死不救”的行为属于“愿望的道德”层次,不是社会最基本之道德。

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就是将愿望的道德通过刑法来调整,减弱了人们道德上的自律能力,过度地、强行地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国家标准,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第二,见死不救不是犯罪。

只有见死不救在损害的因果关系上合于刑事社会与立法上所要求的真正的损害性因果关系,才应考虑应否上升为犯罪。

现实中发生的见死不救大都是由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见死不救行为发生之后,并不是使受害人处于危险处境的直接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见死不救罪不具有可操作性。

“见死不救”没有表现出积极的可清晰分辨的危害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人员密集、流动性大。

如何确定犯罪主体就成了一大难题。

打击面过宽,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代价过高;打击面过窄,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另外,“有能力救助,不会承担风险”这样的入罪前提无法判断。

尽管见死不救的行为已被“千夫所指”,但仍然只是一种“道德恶行”。

人们对见死不救者所能施予的责罚手段仅仅限于道德层面的谴责或讨伐。

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必然使每个人公民陷于尴尬的两难之地。

法律将变成专制与独裁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被民众所厌恶,为执政者所不采。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 是否立法 辩论稿1

见死不救 是否立法 辩论稿1

尊敬的主席、各位嘉宾大家好。

在我们这个数千年来“守望相助”的人文国度中,道德的沦丧和人心的冷漠竟如此超乎想象,以致于有了我们今天的话题。

诚然“小悦悦”事件,如巨浪般激荡在每一个国人的胸膛,外国媒体甚至用了这样的标题来报道——《这就是中国》。

但迷茫的我们,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下,在舆论的鼓噪中,切不可病急乱投医,仅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我国目前还不需要用立法惩治“见死不救”!90年代中叶法学界曾对“见死不救”是否构罪问题进行了热烈而长时间的讨论,结果却不了了之,未见任何立法成果,哪怕在“小悦悦事件”后的2011年11月26日凤凰网的民意调查也显示80.42%的民众对中国应否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持反对意见,这足以证明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不是最优的选择。

首先,将“见死不救”入法意味着人们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而见义勇为、好人好事这些词汇将永远的消失,不具有存在的意义,。

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

“见死不救”的人不说是好人,但不见得就是坏人,对不是坏人的人施以法律制裁,有违常理。

大多时候,人们不是不想救,是不敢救,承担不起救后的责任,归根结底是由于社会中碰瓷、诈骗、敲诈勒索现象太多,与其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是否更应该考虑严惩这些不良现象。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该怎么认定?如何取证呢?立法惩治“见死不救”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价值体系正待重建的中国,到时有没有人见义勇为我不知道,但是一定没有人袖手旁观,因为旁观者都跑光了。

如果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想象以公共游泳池为代表的公共场所必将一片凋零,因为你不敢去,因为你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发生,因为你怕不知不觉就被立法惩治了。

可能对方辩友会以国外此类相关立法来比较,但你们深入了解美国、德国、新加坡“见死不救”入法适用时的严苛条件吗?你们深入研究了西方社会的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背后的人文社会吗?东西方法治理念和道德信仰的差异,因此我们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需要慎之又慎。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人们相信应当乐善好施,伸出援手,帮助他人。

拒绝施救或提供援助会导致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必要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往往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然而,由于法律和道德不同,道德标准并不总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不属于法律规范的特殊要求,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中,救人于危难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是义务。

因此,见死不救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范,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被定性为其他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过失的犯罪分子,即因过失致使一人死亡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死亡或受伤是由于见死不救者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见死不救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动机,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比如,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复仇、故意伤害他人或其他恶意目的,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刑事犯罪。

最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

比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救援等领域,对于急需援助的人员来说,提供援助是一种职业责任,如果相关人员见死不救,则可能构成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行业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虽然在我国法律中,见死不救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审视见死不救的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毕竟,人命关天,伸出援手不仅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优秀辩论稿范文(精选)

优秀辩论稿范文(精选)

优秀辩论稿范文(精选)辩论稿的格式一般分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几部分。

标题可点明辩论稿的中心,或标明中心事件,或标明中心的论题,最好让人看到标题就能了解辩论的内容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

开头应接触辩论题目,提出辩论稿的主要内容,使听众了解你要讲的东西,当然也应使开头有点技巧,使听众有兴趣听下去。

主体是辩论稿的重点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有力的分析,使听众点头赞同。

结尾可归纳自己的见解,使听众有个完整的印象。

结尾要有力,能给人启示和回味。

署名是署辩论者的姓名,日期是辩论的日期。

辩论赛在我们的大学生活中非常常见,能增长人的见识,锻炼人的口才和表达能力,不知道小伙伴们对辩论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优秀辩论稿范文(精选15篇),欢迎大家参考善意的谎言是美丽的。

当我们为了他人的幸福和希望适度地扯一些小谎的时候,谎言即变为理解、尊重和宽容,具有神奇的力量。

出于美好愿望的谎言,是人生的滋养品,也是信念的源动力。

它让人从心里燃起希望之火,确信世界上有爱、有信任、有感动。

母亲喜欢吃虾肉,但她总是把吃的虾肉让给亲爱的女儿吃,说自己喜欢吃苦涩的虾头。

这一天,母亲把一盆热腾腾的虾端出来,肥嫩的虾肉在女儿的面前出现了,母亲还要做一些其他菜,她本想捉起虾肉吃,可是母亲每一次都吃虾头,她想:虾头一定很好吃,我也要吃一下试试。

女儿捉起虾头,一吃,全吐了出来。

她问妈妈为什么喜欢吃虾头。

妈妈说:“我喜欢吃。

”善意的谎言能让人找到更多笑对生活的理由。

善意的谎言,是赋予人性的灵性,体现着情感的细腻和思想的成熟,促使人坚强执著,不由自主地去努力去争取,最后战胜脆弱,绝处逢生。

这种谎不是欺骗更不是居心叵测,这种谎言是理解、尊重和宽容,具有神奇的力量,没有任何的不纯洁。

何为“诚信”?诚实守信也。

古人早就倡导“诚”和“信”,强调言行一致、知行合一;诚信原则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

却没有一个是简单化地要求人们100%地说大实话。

应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一辩稿

应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一辩稿

谢谢主席、评委。

近几年,在我国接连发生了许多见死不救的事情。

2010年11月,在黑龙江绥化市,一个婴儿被丢弃在街头。

4天的时间没有一个路人去关心他,最终婴儿在寒冷的冬夜离开人世。

2011年10月,66岁的老人龚维裘在距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门口仅20米的地方摔倒,路人向医院求救后,医院却不予施救。

最终,老人不治身亡。

2011年,广东佛山,两岁的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却无人施予援手。

种种事例,激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

我方认为,面对见死不救频频发生的情况,应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首先,何为见死不救?“见死不救”就是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行为人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造成自身或者第三方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其中,又分为陌生人之间、公益机构与受困者之间以及相识人之间的见死不救。

例如,小悦悦事件属于陌生人之间的见死不救,老人龚维裘事件则属于公益机构与受困者之间的见死不救,而属于相识人之间的见死不救比如有夫妻之间因财产纠纷导致妻子以自杀相威胁,丈夫见死不救,最终妻子自杀身亡。

其次,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是有必要性的。

导致见死不救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人们道德的滑坡以及担心施救后自身权利的损害。

因此,第一,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是挽救道德滑坡的最有效途径。

或许对方辩友会认为,“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然而,道德的随意性有时候在利益面前变得何等的软弱。

相对于一条条活生生的生命而言,在不造成救助人或者第三人的重大危险的前提下,对公民课以一定的义务,不仅不是蔑视人权反而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

所以说,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是挽救道德滑坡,引导人们向善的最有效途径。

诚然,我们也不否认通过道德教育,“扬善”等方法让人们重拾道德。

但是,教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通过道德教育等方式而不立法惩治见死不救,则缺少了法律立竿见影的效果。

此外,中华上下五千年,道德一直为人们所强调,我们的社会主义也不例外,但其结果是什么呢?其结果是道德在当今社会仍出现了滑坡,足以说明仅仅依靠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法律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粗略驳论稿

法律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粗略驳论稿

正方可能打得点1.见死不救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面对这样对社会国家造成巨大危害的行为我们需要用法律进行惩治2.可以防止旁观效应的伤害。

群体的旁观效用会客观的使得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没有得到救助,但是如果法律将这样的行为列入,那么每个人都有义务完成,避免了旁观效应造成的危害3.从古秦至清,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见死不救进行规范,所以从历史上说,这是合理的另外,许多国外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相应的条文。

4.道德的惩罚力度不够。

对自律的人有没有法都一样,对不自律的人,道德不足以完成,所以我们需要法律的帮助5.通过对一部分人的惩治,法律建立了标准,起到了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一、法律惩治必要性1.道德已经滑坡,需要我们挽回2.道德规范已经难以解决二、法律惩治可行性1.避免旁观效应的伤害2.已经有例可循3.法律惩治不一定要每个人都做到,杀一儆百即可驳论:见死不救的行为定义:○1包括由于职业和特殊关系所拥有一定义务的人,以及普通人的见死不救行为反驳: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而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将道德上的要求用法律来强制保障○2是完全对自己没有伤害的前提下,见危不救的行为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见死不救反驳:在现实中我们很难界定是否完全没有伤害,另外现实中我们的确可以有完全没有伤害的情况吗?那么彭宇案和许云鹤案难道只是个例吗?惩治的定义: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惩罚,比如拘留等,其实除了限制自由,也同样有精神上面的威慑力反驳:我们认可法律的确有威慑力,但是这样的威慑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决问题有待研究,首先,是可行性的问题。

即使,对方辩友认为可行,但是,这样的行为做了之后我们看看带来的后果是什么?社会上不管是想救不敢救的人还是不想救的人都被强制要求去做,本来我们的道德上主动地做法成为了不得不做的强迫。

我们的道德呢?道德变成了义务,变成了一种通过衡量代价大小得到的判断结果,我们的社会最终是会失去我们的道德,真正走向一个没有道德的冷血社会论点1.漠视生命是违背了基本的道德,我们应该规范这样的行为首先,真正漠视生命的只是少数人,他们就是那些所谓不想的人,而大多数的人是因为不敢做,不敢是因为总会在救助时担负一定的风险。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三篇】_辩论演讲稿_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三篇】_辩论演讲稿_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三篇】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一】正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反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

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

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

见死不救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悦悦事件发⽣后我们都感受寒⼼,18名路⼈路过见死不救,很多的⽹友纷纷在⽹络上谴责这18名路⼈的⾏为,⽽见死不救这个成语也变成的⼤家讨论的⼀个热点。

那么见死不救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店铺⼩编将会在下⽂做⼀个详细的分析。

见死不救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触犯刑法,依据法律主体的⾏为能⼒,是否有完全的⾏为能⼒,对于成年⼈并且正常精神状态下可能会被判⽆期或死缓或死刑。

⽽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种不作为的⾏为。

⼀般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作⼈员及法律授权的⼈员不但违法甚⾄犯罪。

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母和⼦⼥。

1、见死不救是属于道德层⾯的⾏为。

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还是给道德来解决。

法律最基本的制定理念是让⼈不能为恶,制定时认为⼈都是中性或者趋向恶的。

⽽让见死不救者承担法律责任是要求⼈不得不为善,这偏离了法律制定的基本理论。

⽽且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属于以暴制暴的的强制⼒规范。

如果设⽴见死不救罪,就意味着国家强制⼈民,违反了国际主义⼈道精神,侵犯了⼈权。

2、这种办法不能提⾼公民的积极性,反⽽会使⼈产⽣害怕与畏惧的⼼理。

作为⼀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段应当着重被⽤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

如果将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那么公民⽣活可能动荡不安、社会秩序将动荡不定,会让⼈们成天诚惶诚恐。

如果这样定罪,会游泳的⼈⼀辈⼦不要到河边湖畔,因为不知什么时候有⼈落⽔了,如果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

3、这么做并没有办法做到监督和取证,且标准难以确定,没有其存在的意义。

什么是见死不救?如果我救了,可是对⽅还是陷⼊危险之中呢?⽽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见死⽽救。

况且即使⽴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因此要统⼀都是⼀个很困难的事,⽽且⾃古中国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

辩论之声:见死不救与法律的距离演讲稿

辩论之声:见死不救与法律的距离演讲稿

辩论之声:见死不救与法律的距离演讲稿大家好!
在这场辩论中,对方辩友试图让我们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的观点。

然而,我方坚定地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现在,我将再次总结我方的立场和观点。

首先,见死不救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问题。

道德是社会共识和个人信念的体现,而法律则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

将见死不救入刑,不仅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还可能使见义勇为的行为失去其自发性和高尚性,降低社会对此类行为的尊重和期待。

其次,法律与道德有本质区别。

法律明确、具体,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则依赖于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若见死不救成为法律义务,将改变见义勇为的性质,使其从道德自觉变为法律强制,这可能导致道德标准的提升和人们对不犯罪行为的自豪感的丧失。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界定“见死不救”的具体行为存在困难。

如何界定“见死”、“救”和“不救”?法律难以给出明确标准,而模糊的立法将不利于司法实践。

此外,取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难题。

不是所有场合都有摄像头记录,公安机关要查清谁见死不救,难度极大。

最后,将见死不救入刑,刑罚过重,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精神和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

我们鼓励见义勇为,谴责见死不救,但不能以
刑法强迫人们承担道德义务。

建议立法而非入刑,寻求更和谐的解决方式。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我们的辩论和论述,您是否还会认为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让我们深思,避免制造更多的悲剧。

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以维护法律的严谨和道德的纯粹。

谢谢大家。

见死不救辩论赛规则(3篇)

见死不救辩论赛规则(3篇)

第1篇一、参赛队伍1. 每支参赛队伍由正方和反方各三名队员组成,正方代表“见死不救”,反方代表“救死扶伤”。

2. 每支队伍需提前提交辩论主题,经组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赛。

二、辩论流程1. 开场陈词:正方和反方各派一名队员进行开场陈词,时间不超过3分钟。

2. 对辩环节:双方各派一名队员进行对辩,时间不超过5分钟。

3. 自由辩论:双方自由辩论,时间不超过15分钟。

4. 总结陈词:正方和反方各派一名队员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不超过3分钟。

三、评分标准1. 辩论内容:论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清晰。

2. 辩论技巧:语言表达流畅、论证有力、辩论技巧运用得当。

3. 团队配合:队员之间配合默契,分工明确。

四、赛程安排1. 每场辩论赛限时30分钟。

2. 比赛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场辩论赛之间留有5分钟休息时间。

五、其他事项1. 辩论过程中,参赛队伍需遵守比赛规则,尊重评委和对方辩友。

2. 比赛结果由评委现场打分,最终以总分高低决定胜负。

第2篇一、参赛队伍与人数1. 每支队伍由4名辩手组成,包括正方一辩、二辩、三辩和反方一辩、二辩、三辩。

2. 比赛前,各队需提交参赛名单及队员身份证明。

二、辩题与立场1. 辩题:见死不救是否应被定义为道德沦丧。

2. 正方立场:认为见死不救是道德沦丧的表现。

3. 反方立场:认为见死不救并非道德沦丧,而是其他因素导致。

三、比赛流程1. 开场陈词:正方一辩、反方一辩分别进行3分钟的开场陈词。

2. 攻辩环节:正方二辩、三辩与反方二辩、三辩进行攻辩,提问、回答及攻辩小结。

3. 自由辩论:双方辩手就辩题展开自由辩论,时间不限。

4. 总结陈词:正方一辩、反方一辩分别进行3分钟的总结陈词。

四、评分标准1. 陈词: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语言表达流畅。

2. 攻辩:提问精准、回答有力、攻辩小结简洁。

3. 自由辩论:观点新颖、论证充分、应对自如。

4. 总结陈词:观点明确、论证有力、总结精辟。

五、比赛时间1. 开场陈词、攻辩环节、自由辩论及总结陈词总时长不超过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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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今天在这里和对方辩友讨论“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这一话题。

开宗明义,我方认为,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处于危亡时刻,自己有责任或有义务且有能力进行救助而不进行救助的行为。

定罪是指审判机关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宣判其必须接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我方认为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就要看见死不救这一问题是否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使审判机关能够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最终达到保护人民利益,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

接下来,请允许我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马哲出发,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于见死不救这一行为不能持以一种旁观者的心态,而应该充分分析这一现象背后所带来的问题。

见死不救这一漠视他人生命,袖手旁观的行为所导致的将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倒退,更为严重的是“见死不救”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心态将形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整个社会心理形成破坏,并影响其他社会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虽然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似只是微小的一件事,但在我们极力倡导发展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去需找一只极有力的大手来拔除这颗不和谐的毒瘤。

第二,从法理学出发。

法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法律的本质目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刑法上罪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见死不救这一不作为行为是否该定罪,咱们就看该不该将在特定情况下救助他人定为一种法定义务。

大家都知道,人的内心自律和社会道德约束是有限的,而那些关乎人民利益的行为在道德无法解决时我们就应该将其上升到法律,利用法的强制性来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由此可见,见死不救这一行为该定罪。

第三,从现实层面出发。

将见死不救定罪,首先有利于公民个人发展,通过法的教育功能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我们应该珍爱生命,乐善好施,由此提高自身素质。

其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公民的行为可以减少类似小悦悦事件的悲剧发生,减少这些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而且,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心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发展。

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有类似南京彭宇案的见义勇为者反被诬陷的事件,所以我们在倡导见死不救该定罪的同时,也希望有关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利益,从根本上消除人们救助他人的后顾之忧。

综上所诉,我方认为,见死不救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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