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类信托的业务模式及其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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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及债券交易流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及债券交易流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债券市场主体2010年银行间市场的发行量占总发行量的98以上托管量占总托管量的93以上41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架构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此交易结构图的核心心商业和一般金融机构直接通过交易中心成交非金融机构即丙类客户通过结算代理人与市场成交或直接与做市商成交柜台通过商业银行再与同业拆借中心成交42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分为三部分
图2.中国债券市场持有债券期限结构图
15% 14%
30%
9% 12%
20%
1年以下 1-3年 3-5年 5-7年 7-10年 10年以上
从图2持有债券期限结构来看,5年以下的债券持有量占绝对主力。
3.5、中国债券市场交易量
中国债券市场交易量
1,400,000.00 1,200,000.00 1,000,000.00 800,000.00 600,000.00 400,000.00 200,000.00 0.0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2 战略性策略
4.个券选择策略 当投资者已经构建某一债券组合时,会不定时地对组合中的一 些债券进行替换,替换为相似票息、久期、信用等级但收益率 更高的债券。这一“替换策略”是基于债券市场的不完善性,而 这种不完善性通常来自于暂时的市场不均衡或市场分割。
5.3 战略性策略
1.套利交易策略 无论是跨市场套利、跨期限套利、跨品种套利,还是同一市场、 期限、或品种内的套利,其目标都是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债券买 入,选择被市场高估的债券卖出。 2.收益率曲线交易策略 2.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 差较大时,买入收益率曲线最突起部位所在剩余期限的债券, 以待期限缩短带来的收益。(2-3年期最典型) 2.2混合骑乘策略:在骑乘策略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在 债券投资组合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浮动利率债券

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盈利模式

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盈利模式

流动性风险控制
• 总结词:流动性风险是自营业务中较为特殊的风险之一,控制流动性风险需要关注资金来源、运用情况等因素 ,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 详细描述:自营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于资金来源不足或者资金运用过于集中导致的现金流断裂。为了控 制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现金流管理体系,包括资金预算、调度、预警等方面。在资金预算阶 段,要合理安排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确保现金流的平衡。在调度阶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资金调度计 划,确保现金流的顺畅。在预警阶段,要实时监测现金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事件 。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流动性风险,如多元化投资、设置保障性条款等。
其他收入
资产处置收益
信托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获取资产处置收益。
租赁收入
信托公司将所持有的资产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 租赁收入。
04
CATALOGUE
自营业务的成本结构
资金成本
利息支出
信托公司自营业务在进行投资活 动时,需要向资金提供方支付利 息,这是自营业务的一项主要资
金成本。
融资成本
市场风险成本
自营业务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些风险的潜在损失构成了自营业务的一项风险成本。
操作风险成本
自营业务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可能会面临操作风险,如交易错误、系统故障等,这些风险的潜在损失构成了自营业务的一项风险成本。
其他成本
税费支出
自营业务在进行投资活动时,需要缴纳相关 的税费,这些税费构成了自营业务的一项成 本。
股权经济,与被投资企业进行合作,在被投资企业盈利后获取股权转让收 入。
股权退出
信托公司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公司,从而获得股权转让收入。

信托模式

信托模式

信托操作模式六大典型操作模式总体而言,中小企业类信托的主流业务形态为,信托公司统一发行信托产品,由政府扶持资金(借助相关主体)、社会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分别认购,所募集资金投向产业政策扶持的特定行业中小企业群,由相关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有时亦配合其他增信措施。

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上述形态也表现出不同的操作路径,21世纪信托研究员通过对目前市场上已成立的近百款中小企业信托项目交易结构分析对比,总结出目前此类项目的6种典型模式。

其一,为“一对一模式”,即信托公司直接与中小企业进行对接,将募集的资金贷款给指定的某家中小企业,产品规模一般在5000万-1亿元。

此类业务虽被称为“中小企业信托”,但与普通工商企业贷款并无实质差异,只是企业规模较小,而其中大部分也不符合传统增信条件,需要引入外部担保。

这种业务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也有不同的操作路径,既可以由中小企业向信托公司提出贷款意愿后引入担保公司作为增信,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与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担保公司推荐企业。

当然,也有部分项目以设备及股权等方式进行增信,而非引入外部担保。

其二,为“打包债模式”,也是最传统的交易结构,简而言之就是将一些融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捆绑打包,通过统一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之后分配到各家企业,并由担保公司提供增信。

被“打包”的企业,一部分是在行业上具有共性,依托于某一产业链或园区;还有一部分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依托于当地政府的扶植政策。

后一类型目前被运作最多,优点是信托公司可积极寻求政策支持和补贴,所以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一般较低。

例如,长安信托天骄2号中小企业发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5000万元,指定用于向经审核的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于2011年1月20日成立,一年期,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并按照担保本金10%的数额向信托缴存保证金,4家中小企业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反担保。

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及说明

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及说明

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及说明
交易结构
交易说明
1、担保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或委托证券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公司认购该计划。

2、信托计划用于向目标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受让资产受益权。

3、目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4、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给委托人,即担保公司。

5、浦发银行作为资金保管行,托管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交易成本
总成本:根据担保公司和目标公司商谈结果确定
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通道费:0.8%/年。

银行同业业务的6种典型模式及其操作要点

银行同业业务的6种典型模式及其操作要点

银行同业业务的6种典型模式及其操作要点银行同业业务是指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主要特点是资金流动性强、风险小、收益稳定。

下面将介绍6种典型的银行同业业务模式及其操作要点。

1.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之间通过互相借贷资金来满足短期资金需求的一种业务。

操作要点包括:明确拆借方和被拆借方、确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拆借协议、制定拆借计划、加强风险控制。

2.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之间通过发行和认购存单来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

操作要点包括:制定发行计划、确定存单期限和利率、签订认购协议、加强风险控制。

3.同业票据交易同业票据交易是指银行之间通过买卖票据来满足短期资金需求的一种业务。

操作要点包括:确定票据种类和期限、制定交易计划、签订交易协议、加强风险控制。

4.同业外汇交易同业外汇交易是指银行之间通过买卖外汇来满足外汇资金需求的一种业务。

操作要点包括:确定外汇种类和交易方式、制定交易计划、签订交易协议、加强风险控制。

5.同业担保同业担保是指银行之间通过提供担保来帮助其他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业务。

操作要点包括:明确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确定担保方式和范围、签订担保协议、加强风险控制。

6.同业联保同业联保是指银行之间通过联合担保来降低风险、提高信用的一种业务。

操作要点包括:明确联保方和被联保方、确定联保方式和范围、签订联保协议、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同业业务是银行之间的重要合作模式,能够满足不同银行的资金需求,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开展同业业务时,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需要B银行真实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同时也会纳入银行存贷比考核。

模式二:双信托模式双信托模式是在抽屉协议暗保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信托计划作为兜底。

这种模式下,A银行设立两个信托计划,一个是单一信托计划,另一个是兜底信托计划。

B银行向单一信托计划出售信托受益权,同时与A银行签订承诺函或担保函,承诺远期受让兜底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或者基础资产。

(2021年整理)融资类信政合作业务操作指引

(2021年整理)融资类信政合作业务操作指引
融资类信政合作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政合作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 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 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13) 10号)、《关于加强2013年重 庆银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实施意见》(渝银监 发(2013)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二条 信政合作业务 本指引所称融资类信政合作业务(以下简称融资类业务或信 政合作业务),指信托公司以融资方式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下称“平台公司”)提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者补充营运资 金。融资方式包括信托贷款、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股权收益权 投资、应收债权投资、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第三条 本指引规范对象为集合非事务类的业务类型,集 合事务类及单一非事务类业务可参考本指引。单一事务类业务 按照《华悦系列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审核要项》执行。
股权价值以公司名单内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没有评估报告的,可采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数据。
(六)担保作为增信措施的,可选择由国有大型担保公司、 同级或以上的平台公司(名单内)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平台公司提供担保需满足以下条件:净资产 30 亿元以上;资产 负债率 70%以下;债券评级 AA 以上(且信托存续期间未出现下 降),债券存续时间长于信托期限。
(四)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平台公司发放任何形式由 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就重庆地区而言, 严禁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五)就重庆地区而言,防止平台公司借壳民营企业融资, 严禁向民营企业发放应由平台作为项目业主、由财政性资金承担 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在售信托产品的常见交易结构

在售信托产品的常见交易结构

在售信托产品的常见交易结构信托产品在金融市场上属于一种比较新型的金融产品,由于其特殊的金融交易形式和不同的投资结构,信托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了关注,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购买此类产品,以满足自身的投资需求。

尽管面临着诸多投资风险,投资者仍然认为信托产品是比较可靠的投资项目,并将其作为投资的首选。

因此,了解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对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售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有很多种,一般分为信托销售、信托管理、信托计划和信托金融等。

1、信托销售。

信托销售指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即投资者将资金拨付给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将资金运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最终实现投资目标。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信托计划,并获得由信托公司承诺的回报。

2、信托管理。

信托管理指在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负责管理投资账户的机构,称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所有信托资金,全面负责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运用。

3、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是建立在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基础上的金融服务,其主要任务是投资者的一个投资项目,例如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以追求信托投资的最大效益。

契约中指定了受托人的职责,以及受托人的管理办法,而受托人则守约承担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所需服务。

4、信托金融。

信托金融是指通过信托公司融资的金融服务,也可称为信托贷款,一般包括购买房产,发行债券等融资活动,在融资过程中,信托公司收取的费用也较高。

以上是常见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不同的结构有着不同的投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该仔细研究其特征,了解不同结构的风险及回报力度,才能在投资中获得良好的效果。

信托产品不仅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还可以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及定制投资需求,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的时候,应该了解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考试试卷(646)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考试试卷(646)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0分,每题1分)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可以优化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增加商业银行业务收入、吸引个人优质客户资源,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银行理财业务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的优化。

目前个人理财业务是银行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来源。

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现代依赖存贷差面临的盈利模式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信托公司转变业务转型迫在眉睫。

因此,商业银行急需通过对资本消耗较小的中间业务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2.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银行业务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经销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检验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忍受程度程度等。

3.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形成时期是在20世纪90年代。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商业银行个人业务范围理财业务业务在我国的形成时期是从21世纪初到2005年,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萌芽阶段。

4. 黄金的收益与股票市场收益呈负相关,所以黄金是良好的分散风险的组合资产。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黄金的收益和股票市场的收益相关甚至负相关,这个特性通常使它成为投资组合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散风险的组合。

abs债券的运作模式

abs债券的运作模式

abs债券的运作模式
ABS债券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资产来源:选择优质资产作为底层资产,通常是收益稳定、回收期较短的珠宝、汽车、不动产等。

发行公司会把一定数额的底层资产打包成一个特定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

2.封包:将底层资产进行封包,形成一个交易单元,便于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

3.发行:发行公司将封包后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售,收取发售费用,将这些费用用于购买这类证券的底层资产。

4.结构分层:发行公司将资产支持证券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区分,并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以便让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进行投资。

5.评级:评级机构对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分为AAA、AA、A、BBB等不同风险等级。

6.交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市场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化解投资风险和实现资产增值的渠道。

此外,ABS债券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缺陷,如底层资产质量不高、证券的期限和底层资产的期限可能不匹配等。

因此,投资者应该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以保证自身的投资安全。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

信托业务分类标准

信托业务分类标准

信托业务分类标准1.根据信托行为的性质分类根据受托人是否接受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涉及的法律依据是基于民法的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成立。

比如涉及个人财产管理、抵押、出售、继承和管理的信托。

商事信托:又称营业信托,以营利为目的,以商法为法律基础。

一般不允许自然人从事商业信托。

受托人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许可证。

经济市场上的信托大多是商业信托。

2.按客户数量分类根据委托人数量和是否征集公物,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单一信托:客户只有一个,多为机构,交易结构简单。

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信息进行单独管理。

信托计划信息无需披露。

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是银信合作项目。

集合信托:往往由受托人结算。

客户不仅仅是二加二。

信托财产是许多委托人个人财产的集合。

披露材料需要详细的信息。

大多数个人投资者投资于集合信托。

3.根据信任关系建立信任关系的分类根据信托成立的原因,是否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种任意的信任:这种信任的建立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不受外力的干预。

法律信托:根据法律,或法律,或基于当事人解释的法律而设立的信托。

信托业务分类标准有哪些(信托种类大全知多少)4.受益人是否被归类为客户根据信托利益是否属于委托人,分为利己信托和他利信托。

自利信托:委托人对自己利益的信托是受益人。

他利于信任:委托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设置的信任。

例如,为了安排委托人死亡后的利益受益,受益人往往是其后代或亲友5.根据信托目的分类根据信托的目的和受托人行为的差异,可以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

保证信托:旨在保证信托财产和安全的有效管理和增值,而非信托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增值。

比如承诺商业银行回购其贷款债权作为信托产品。

管理信托:又称财产管理信托,是在不改变信托财产原有形式和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

最典型的房地产信托是租赁。

信托信托:目的是利用对信托财产的使用、支配和处分来增加信托财产本身或受益人的价值,以实现信托收益的最大化。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范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污水处理收费、公园入园凭证、隧道专营收益权、小贷资产、铁路运营专线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十多类资产.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证监会的专项投资行政审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法继续获得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随之暂停.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工作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文简称“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另外,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之后,基金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业务规则.2014年12月4日,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了备案制时代的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和农信2014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备案制时代.交易结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计划管理人、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划推广人、财务顾问不一定有等.在基本的交易结构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其中各方的主要职责如下:1.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之前的所有权人.2.计划管理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3.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的牵头承销机构,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4.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扣除服务费后的现金按时划转到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的主账户.该职务原则上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5.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6.律师事务所:负责整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7.评级公司:负责对各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如有必要,还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如果是权益性资产,则为付费人进行影子评级iii.8.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和信息披露场所,并负责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前对其进行核查.9.基金业协会:专项计划计划成立后进行备案的场所.10.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进行托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担任.11.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流出和流入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主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一般由托管银行兼任.1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在上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在深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13.计划推广人:负责在发行前将资产支持证券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推介,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来担任.14.财务顾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二、基础资产相比传统的企业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弱化了发行主体的信用背书作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成为影响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的最重要的因素.原则上来说,一切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据说华尔街流行一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把它证券化”,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但是在实务中,囿于可操作性、风险防范、法律限制、政策障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凡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的美好愿景是不可能实现的.1.实务中哪些基础资产可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宏观上对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另外针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还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而基金业协会则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宜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将在下文的解读中列出.2.对规定的解读2.1“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符合法律法规”一条自无需多言.“权属明确”也不难理解.如果基础资产权属不明晰,比如因债务原因导致基础资产权属存在法律纠纷,并且诉讼未决,则不能将其进行证券化,否则原始权利人姑且这么称之与专项计划之间的资产买卖协议存在因前述诉讼败诉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这必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然而,基础资产必须“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这一条则不易理解,有必要深入地分析.首先,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是基础资产价值可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现金流无法预测,基础资产价值无法判定,则无法确定可以通过该基础资产发行多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亦无法设计,进而项目无法进行.其次,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是指能够将其与其他资产明确地区分开来,否则基础资产无法单独转让,项目也无法进行.这一点,中信证券承做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项目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并非欢乐谷主题公园发行的所有入园凭证全部作为基础资产,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那么就必须将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计划管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在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上印上特殊的字样.正是这一措施使得原先不可特定化的入园凭证可特定化了.最后,这一条还要求基础资产必须可独立地产生现金流.如果基础资产必须与其他资产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那么现金流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至少有一部分不应当归属于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已经转让给专项计划,但其他资产则仍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这种情况必然会存在潜在风险.另外,规定还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笔者的理解是,财产指的是物理性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指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机械设备、汽车、厂房、办公楼等等;而财产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是指可以变现获取现金流或者可以转变为财产的各类权利或者权益,比如收费权、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不过在实务中,另外一种属性划分方法更加重要,即将基础资产划分为债权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前者的法律概念为债权,会计概念为应收,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等.以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的可能性.而后者又可分为两类——收益权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一般不能独立地稳定的现金流,不是合适的证券化资产.而收益权是指由相关权力部门授予的从一些特定项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供电供热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租赁收费权等,这类资产一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是较为常见的证券化资产.但是由于,一方面收益权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无法出售,而只能以质押的形式让与给专项计划,另一方面收益权的未来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实现资产出表.2.2“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所谓“交易”是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让与给专项计划,这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交易必须“真实”是指,不管是出售型还是质押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必备流程,并且不可以通过“抽屉协议”之类操作使让与行为成为纯粹的走过场.要求“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为原则上,进行了证券化的资产应当是实现了“破产隔离”的,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专项计划项下资产不应当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如果交易对价不公允,则该交易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真实有效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转移资产规避偿债责任的一种手段.这样,专项计划项下资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第三方债权人,那么专项计划投资人必然遭受损失.3.对负面清单的解读3.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里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直接债务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并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情形.如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资产为标的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行为.这种债务是要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必定要求当地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由当地人大出具同意具将该笔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的函.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其子公司以财政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如,政府回购的BT项目目前确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债权资产是否就可以进行证券化存疑,毕竟这类资产目前较为敏感,建议提前与协会沟通.而以地方政府作为间接债务人是指不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情形.PPP项目例外,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央政府目前正大力推行该类融资模式,协会要与其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二是,PPP模式中,地方政府并不是主要的偿债责任人,因此不会显着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但是,PPP模式目前尚不成熟,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探讨,在这种情况,相信PPP项目短时间内还难以成为可操作的证券化资产.3.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虽然给出了融资平台的定义,但是由于各种类平台公司数量繁多,而作用大同小异,我们无法仅通过该定义就将地方融资平台全部明确地区分出来,目前只能是根据43号文,并参考银监会版的融资平台名单进行大致地区分.而具体到业务,则建议直接跟协会沟通.3.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上文已经提及,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资产.虽然,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的取得只要合法合规并且程序完备,原则上是可以实现权属明晰的.但是难以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来说,首先矿产存量往往难以精确探明,其次矿产价格变化波动较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必定不稳定并且不可预测;土地出让收益权同样如此,未来的出让收益是无法预测的,并且为一次性收入,显然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还有一个“等”字,说明矿产开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仅仅是两个例子,类似的现金流难以预测的收益权都是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什么资产,只要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即现金流不可预测,就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租金债权自然不能例外.“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还是因为现金流的问题.因为如果完工比例不高,该资产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之后才能产生现金流,风险就比较高,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会大幅下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0%是一个精确的比例,但不动产建设进度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如果定义为资金投入比例,虽然投入量是可确定的,但是项目总投入只能预测,而不能确定,因为它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力成本变化、工期以及其他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而如果简单地定义为完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随着工程的进行建设难度可能会不断增加,而且不是线性地增加,很可能是指数级的增加——想象一下上海中心大厦,其第110层的施工难度与第10层的施工难度差距会有多大——因此这也不是一个好的测度完工程度的指标.所以,10%的比例只能是从主观上进行把握.3.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这类资产的现金流虽然是可预测的,但是只能产生一次性现金流,显然不是合适的基础资产.3.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这一点要求主要是处于项目操作和管理上的考虑.其实这一条不能算是负面资产,因为只要分开做就可以了.3.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所有基础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但是不得通过嫁接信托的方式将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即对基础资产采取“穿透原则”进行追本溯源,源头资产亦必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其实,目前一般的信托资产都是不可以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的,这一条只是为了给银行信贷资产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预留空间.由于分业监管及部门竞争等方面的原因,银监会要求银行信贷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计划作为SPV进行证券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双SPV结构,信托计划作为第一层SPV,再以专项计划作为第二层SPV,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资产支持证券由平安银行发起,以其小额消费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由华能贵诚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作为SPV,由国泰君安证券主承,在上交所发行.这是首单在交易所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因为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只产品突破了这层限制,相信这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推动的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发行的试点行为.如果顺利的话可能下一步就会直接以专项资产作为SPV,对接银行信贷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事实是很不顺利,因此才为信托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预留了空间.三、发起动机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的动机主要有两种:融资和出表.融资动机,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满足融资需求,这与发行普通债券产品相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动机,任何类型的发起人都有可能因为融资需求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第二种动机是为了实现资产出表.具有这种动机的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类企业,这类机构受净资本管理办法或者资本充足率之类的业务指标约束.比如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融资租赁和小额贷款公司杠杆一般不得超过10倍;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则是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的双重指标.这类机构,待表内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净资本或者净资产规模难以提高,业务就无法继续开展.而将表内资产移出表外,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规避上述约束指标的措施之一.而通过将表内资产让与专项计划,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资产出表的可能,这使得出表成为部分机构通过专项计划发起资产支持证券的一个重要目的.四、增信措施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为了提高信用水平以吸引投资者,发行人往往会设置各种增信措施.总体来说,增信措施分为两大类: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资产支持证券也不例外. 1.内部增信措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常用的内部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结构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现金担保、资产追索权等.结构分层是指,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也称次级或者权益级.优先级在还本付息方面具有优先权,只有在优先级本息得以全额支付后,劣后级才可以获得分配,即证券的风险首先由劣后级来承担,劣后级持有人为优先级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优先级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在损失未侵蚀优先级的情况下,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而劣后级的收益是不固定的,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扣除相关的费用以及优先级的本息分配后全部归其所有,可以看作是权益人.超额抵押是指,发起人让与给SPV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大于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额度.超额部分原则上归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级持有人往往是发起人自己,但是需要在债权人优先级投资人本息获得全额分配之后才能得以分配.可见,超额抵押虽然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增信水平,在发起人持有权益级的情况下,成本也却不是很高.但是,交易结构设计者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原因将在下文中说明,在此不赘述.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应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务费和违约等因素造成的坏账损失后的部分.设置超额利差,即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选取的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大于优先级持有人的预期收益.超额利差是承担基础资产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与超额抵押相同,超额利差在优先级持有人获得本息全额分配后归属于权益级持有人.现金担保是指,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发起人以自有资金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募集一定量的资金存入一个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平时可以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在基础资产发生损失并且超额利差不足以承担时,计划管理人可以将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产变现用于对优先级持有人进行本息支付.。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构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构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在此处进行债券的买卖、交换、承销、分销等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的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对外开放的,是我国的第二个债务融资市场,也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这些机构可以自由交易,市场人群的多样化和规模的大幅增加都为这个市场注入了巨大的活力。

以下是银行间债券交易结构的详细内容: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构1. 交易商结构交易商发展了这个市场的初始动力和基础。

交易商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交易债券提供方便、高效的渠道,包括债券收购、发行和转让等。

银行间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交易商的积极作用。

2. 交易所结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交易所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每个交易所一般都由多个交易商所组成。

通过交易所的建立,可以使交易商的经营得到观念的统一和行为的规范,同时也可将市场信息、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汇总和公布,从而保证市场的合理运行。

3. 客户结构客户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核心,客户主要包括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流通的债券多为中长期占用性债券,适合机构投资者进行配置。

4. 债券结构债券结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最根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市场上流通的债券类型多种多样,可包括企业债、中央政府债、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同业存单、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等。

分类别的债券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选择。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1. 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是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投标方根据市场流通的债券、债券的属性(期限、利率、回购期限等),提出一定的买入或卖出价格,根据价格、期限、成交量和双方的交易需求,交易双方匹配出合适的交易记录。

市场成交价格以报价方案成交为准。

2. 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是当买卖双方约定了交易价格后,才进行的交易方式。

协议交易一般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相对而言更优惠的交易价格。

债券交易种类

债券交易种类

债券交易种类
债券交易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现券交易:即直接购买和出售已经发行的债券。

在现券交易中,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各种不同类型的债券进行买卖,包括国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可转换债等。

2.回购交易:也称为正回购或逆回购,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债
券卖给其他机构,并在一定时间内承诺回购。

回购利率通常低
于市场利率,因此回购交易也可以被视为短期融资工具。

3.期货交易:债券期货是一种标准化合约,包括了固定的到期日、
面值、支付利息的方式和计息基准等内容,投资者通过期货交
易所进行交易。

4.期权交易:债券期权是一种合约,授予持有人在未来某个时间
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债券的权利,但不是义务。

期权的购买
方需支付一定的权利金,而卖方则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5.ETF交易: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可以在证券
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基金,也可以用于债券交易。

ETF的价格会
根据基金内债券的市场表现而波动。

以上是常见的债券交易种类,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法律问题、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设计(实务经验2016)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法律问题、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设计(实务经验2016)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法律问题、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设计(实务经验2016)阅读提示:自200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以来,经历了启动、中止、重启、喷发的历程。

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理念一脉相承,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也发展出三种主要模式,分别为以央行和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打包建立资产池,并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增信,将其变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的方式。

在企业层面,资产证券化能有效地实现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的目的;在社会层面,它能实现企业低成本融资,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在国家层面,它能助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常见模式自200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以来,经历了启动、中止、重启、喷发的历程。

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理念一脉相承,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也发展出三种主要模式,分别为以央行和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这三种主要模式在监管与交易要素上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从中介机构的视角来看,资产证券化开展一般需要经过如下阶段:1、基础资产挑选基础资产直接影响现金流的表现,对于证券评级影响重大,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与定价,因此,基础资产的挑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重要环节。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在进行挑选时,往往适用不同的考察角度与标准。

例如:对于住房抵押贷款,一般会从贷款人年龄、贷款账龄、剩余期限、贷款五级分类等角度去考察基础资产;对于汽车贷款则重点从分散度、风险分类、金额分布、期限、账龄及抵押率等角度考虑;对于租赁债权需要考察承租人的类型及性质、分散性、租赁设备的类型、逾期与早偿等;对于应收账款则需要考察款项的性质、债务人的类型、还款来源、分散性、历史逾期情况等;对于市政收费权则需要考虑法律属性、特许经营权、权利负担及转让性、历史营运记录等。

并购信托的交易结构与操作模式分析

并购信托的交易结构与操作模式分析

并购信托的交易结构与操作模式分析并购信托是指专门从事并购交易的信托公司或机构,通过信托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并购服务。

并购信托的交易结构和操作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交易结构上,一般来说,并购信托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人,与资金提供方、融资方、投资方等各方进行合作。

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设立特定的信托计划,将资金进行集合后,再以信托财产的形式进行投资,实现并购交易的目标。

在具体的操作中,一般会设立并购信托基金,并由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在执行并购交易时,根据投资者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并购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在操作模式上,一般来说,并购信托的操作过程可以分为筹划期、交割期和退出期。

筹划期主要是由信托公司对并购项目进行调研和分析,确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和可行性;同时,还需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投资计划,并签订信托合同。

交割期主要是进行并购交易的执行,在信托公司的监管下,进行资金的调配和交割,实现并购交易的目标。

退出期主要是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资产的处置,以获取合理的回报。

在并购信托的操作中,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对并购项目的市场分析、财务分析、法律尽职调查等,以确保投资的安全和可行性。

其次,要选择合适的并购项目,包括行业选择、目标公司选择等,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获取较高的回报。

同时,还需要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包括针对并购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规避和控制,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总的来说,从交易结构和操作模式上看,并购信托是一种通过信托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并购服务的金融工具。

它以信托公司为主体,与各方合作,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和基金管理,实现并购交易的目标。

在操作中,需要进行筹划、交割和退出等不同阶段的工作,并且要注意尽职调查、项目选择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随着中国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相信并购信托将在未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在售信托产品的常见交易结构

在售信托产品的常见交易结构

在售信托产品的常见交易结构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其在投资者和受托者之间建立了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受托者,要求受托者以保证投资者利益为前提,根据其受托义务管理资金。

此外,信托产品在市场上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包括各类现有信托产品,如受托投资计划、押品质押信托、抵押贷款信托以及财务信托等。

其中,在售信托产品的常见交易结构有以下几种:一、受托投资计划受托投资计划是信托的一个主要交易结构,是指投资者委托信托人及其授权一方或多方管理信托资金,以及购买或出售一系列具体的投资产品,并安排投资者按约定时间收回资金及分配收益。

受托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和信托资金的可用资金总量,采用多种组合的方式投资各种资产,如现金、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以确保其目标收益率,有效管理资金及降低投资风险。

二、押品质押信托押品质押信托是指投资者以押品的形式委托受托人进行质押,从而获得信托资金,有效管理资金及降低投资风险。

押品质押信托是针对投资者有自己的财产及财产结构安排所提出的,其主要是通过把自己的财产作为保证,从而获得资金的方式进行的,受托人则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而且不能在未经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三、抵押贷款信托抵押贷款信托是指投资者以抵押的形式从银行或投资机构贷款,以保证受托人管理资金,满足投资者利益的要求。

抵押贷款信托,投资者可以通过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贷款,以保证受托人管理资金,实现资金的有效管理,并且满足投资者利益的要求。

其主要是通过贷款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而受托人则需要把抵押贷款的还款作为其运作资金的原则。

四、财务信托财务信托是指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安排受托人把资金运用于财务类投资,以产生长期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财务信托的交易结构需要投资者和受托人一起制定一个完善的投资计划,建立社会或金融机构等多方协作,让受托人把资金合理投资,实现投资的满意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债券结构化发行模式、问题及建议

债券结构化发行模式、问题及建议

债券结构化发行:模式、问题及建议Structured Bond Issuance: Mode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苟于国在债券市场违约频率上升、风险偏好有所下降、债券发行难度有所加大的背景下,结构化加杠杆发债方式应运而生,但在信用分层影响下,部分市场化融资能力不足的市场主体结构化发债所对应的资管产品出现流动性困难。

文章梳理了债券结构化发行的几种常见模式,通过某融资平台案例分析结构化发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A structured and leveraged bond issuance method has emerged in the context of rising default frequency, decreasing risk appetite, and an increased difficulty in bond issuance in the bond market. However, in face of credit hierarchies, the issue of liquidity difficulties arose for some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corresponding to the structured bonds issued by some market players with insufficient market-based financing capabilities. The article sorts out several common modes of structured bond issuance,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structured issuance through the case study of a financing platform,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市场风险偏好有所下降,一些中低信用评级企业发债难度有所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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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类信托的业务模式及其交易结构一、债券类信托业务现状(一)债券及债券市场概述1、债券概念及分类:债券是国家或地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特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可分为: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企业债等;按照偿还期限不同可以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按照付息方式不同可分为:零息债券、贴现债券、固定利率附息债券等。

2、债券的特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债券具有如下特征: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稳定,风险较小;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3、债券市场现状: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

我国债券市场主要有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交易量和债券托管量占全市场95%以上, 2011年10月8日在此市场交易的债券净价交易总和已达13674.8706亿元。

这一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逐笔结算。

交易所市场是另一重要部分,它由除银行以外的各类社会投资者,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实行净额结算。

两个市场的交易量见下图所示。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实现了从债券发行到交易的市场化运作,成为政府、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也是央行进行流通性对冲的重要场所,其包含了现券市场和债券借贷市场。

(二)信托公司债券类信托业务现状概述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参与债券市场投资比较普遍,部分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部设有专门的债券交易员和分析师(如西藏信托和云南信托),他们运用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买卖现券、债券代持、质押式回购出资金等方式投资于债券市场为信托公司获取投资收益。

作为财富管理主要职能定位的信托业务参与债券市场投资目前也有多家信托公司参与,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平安信托发行了9只信托产品、上海信托发型了22只信托产品、华宝信托发行了21只信托产品、天津信托发行了25只信托产品、云南信托发行了26只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参与债券市场投资。

此外,交银国信、北方国信、国民信托、建信信托、对外经贸信托、山东信托、西安信托等也大量发行信托产品积极投资债券市场。

这些信托计划投资方式主要是购入债券持有、现券买卖和债券代持。

可见,通过发行单一或者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很多信托公司的主要信托业务,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目前银行间市场共计3000多家交易系统会员,仅信托计划会员就多达150家,信托计划会员仅2011年债券市场的投资规模就高达数千亿元,信托计划已经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主体之一。

二、信托公司发行债券信托产品的优势分析(一)风险资本计提低,信托报酬收入高根据银监发【2011】11号文的规定,信托计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属于投资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则集合信托计划的风险资本为0.2%,单一信托计划为0.1%,属于所有信托产品中风险资本最低之一。

目前信托公司债券投资类的信托计划单一的信托报酬一般收取0.3%、集合的一般收取0.8%,信托报酬超额覆盖风险资本,属于信托公司应该大力推进的业务类型。

此外,投资债券的信托计划可以直接对接银行理财资金或者大型企业的工会基金,相比较于其他信托产品,其规模一般都较大,很多单个信托产品规模都多达100亿,给信托公司带来了十分丰厚的信托报酬收入。

(二)属投资类业务,受监管政策影响小在目前监管政策十分严格的前提下,尤其是对作为信托公司生命线的银信合作和房地产业务基本暂停的状态下,投资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债券却能很好的符合当前的所有监管政策,信托公司此种业务也真正体现了财富管理、投资管理的功能,有利于信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风险低、流通性好,规模较大,可以平衡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由于投资的债券属于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不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宏观经济形势如何,债券都必须到期固定还本付息,风险较低。

同时,银行间交易市场的债券流通性非常好,容易变现,在信托产品需要流通性补充时可以通过卖出现券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方式融得现金收入。

债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属于真正的金融产品投资,可以调节信托公司的投资和融资类产品的构成比例,有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构成比例平衡。

(四)丰富信托公司业务品种,创新信托业务类型与传统的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等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相比,债券类信托产品属新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且其可以覆盖非常多的产业,可以创新信托业务类型。

(五)承财富之托,使普通投资者能够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托公司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乙类成员,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一切自营结算业务,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只有商业银行、城信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等作为会员参加,一般的普通投资者或工商企业却无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的能够集合普通投资者或者工商企业的资金,并统一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

此业务既解决了普通投资者和工商企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渠道缺乏难题,同时信托公司也良好的发挥了财务管理、代人理财投资的功能。

三、主要的债券信托操作模式和交易结构(一)事务管理类信托1、为大型企业发行信托计划对接其自身发行的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人基本都是国有或民营大型企业,此类企业的信用评级都很好,在发行债券时,很多此类企业的职工都有购买本单位债券的意愿,而企业本身也愿意将债券卖给自己员工。

但无论是员工本身还是企业的工会都不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资格,此时信托公司便可以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定向对员工募集集合信托资金或者向企业工会募集单一信托资金,然后由发行企业定向将对应规模的债券让信托计划申购,信托计划本身可以设立原状返还条款,并且信托计划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采取持有债券收取利息或者卖出债券获得收益,信托公司本身为事物管理角色。

此类信托计划为最为安全的信托产品,如果信托计划能够先跟债券发行企业接洽好,保证能够从发行渠道申购债券,则此种模式可推广至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或者对接银行理财资金,并且可以将此种产品设置为开放式和优先劣后结构化。

其交易结构如下:2、为特定委托人设立单一信托信托公司专门为某委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然后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运用信托资金进行债券申购、债券买卖、质押式回购等交易。

信托计划可以设置为即时开放式,委托人可以决定开放日并进行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信托计划不设止损线,信托公司仅为信托计划事物管理的职能,并收取信托报酬。

(二)自主管理类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与设立集合资金信托,由投资顾问认购信托计划劣后级部分信托资金,社会公众投资者认购优先级部分信托资金,并可以将信托计划设置为3个月期的开放式,劣后为优先部分收益做保证,信托计划设置补仓线和止损线。

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具体投资方式包含:债券代持、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一级市场申购、现券交易。

具体交易结构见下图:1、代持、质押式回购信托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信托计划,再以此信托计划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开立债券托管结算账户和债券交易账户,然后信托公司通过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被代持方)签订债券代持、资金代垫合同,替其他参与者买入债券,并在持有期到期时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现券卖给参与者并获得收益。

或信托公司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通过质押式回购簿记,通过债券质押借资金给参与者。

这两种交易都是通过债券借贷市场做货币资金的拆借,流通性非常高,周期可长可短,且十分安全,收益也十分稳定,是债券现券买卖行情不好时最为流行的交易模式。

债券代持交易结构如下图:2、债券一级市场申购信托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信托计划募集,信托公司与债券承销银行签订债券分销协议或者申购协议并交纳资金,承销商会根据分销协议将债券直接通过分销簿记过入信托公司的债券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可以持有此债券获得利息收入,或者在银行间市场卖出此债券获得差价利润和利息收入。

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利润稳定,但在行情好时难以从承销商处申购债券,而行情不好时能够申购成功却又面临债券净价下跌风险。

因此,此种模式难以让信托计划的成立日期与债券成功申购日期对接,在此期间存在信托资金的闲置期,需要将此种模式与同业存放、债券二级市场等其他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结合才能更好发挥功用。

3、二级市场现券交易信托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直接在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买入或卖出债券,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债券清算和托管,通过赚取债券买入与卖出的差价来盈利,此种模式下资金的支付由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直接转账完成。

此类模式类似于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由于债券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影响较大,债券交易净价本身也存在涨跌,债券的买入和卖出价格以及时机的把握对于交易员都有较高要求,信托计划聘请投资顾问对选票与买卖价格给予投资建议更加。

交易结构与上文第(一)类第1点类似。

(三)纯粹的撮合赚取差价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委托成立信托计划,委托人交付保证金,信托计划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A)签订现券买入协议,同时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B)签订现券卖出协议,买入和卖出均为T+0清算,买入的价格比卖出的低,买入采取见券付款方式结算,卖出采取见款付券方式结算,信托公司收到参与者(B)的资金后支付给参与者(A),同时收到参与者(A)的券后过户给参与者(B)。

此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不要垫付资金,且当日结算后不剩下信托规模,属于事务性管理信托。

此种模式对于清算速度有较高要求,需要参与者(A)及时的过户债券、参与者(B)及时的支付资金,再通过中债清算完成,不论是买入券的过户或者卖出券的资金支付有任何一个环节断链即存在违约风险,而且如果出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故障的情况则违约几率就更大。

这种模式属于目前银行债券市场最为流行的撮合赚取差价模式,银行债券市场的中间服务商和投资咨询公司几乎全部靠此种模式来盈利,其要求参与者掌握大量的债券票源信息,并具备较好的议价能力,利用其它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的机会赚取差价,更适合于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参与。

=====================================================================简单点说就是双方都是机构我有券你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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