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类信托的业务模式及其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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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类信托的业务模式及其交易结构
一、债券类信托业务现状
(一)债券及债券市场概述
1、债券概念及分类:债券是国家或地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特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可分为:国债、金融债券、央行票据、企业债等;按照偿还期限不同可以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按照付息方式不同可分为:零息债券、贴现债券、固定利率附息债券等。
2、债券的特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债券具有如下特征: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稳定,风险较小;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3、债券市场现状: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我国债券市场主要有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交易量和债券托管量占全市场95%以上, 2011年10月8日在此市场交易的债券净价交易总和已达13674.8706亿元。这一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逐笔结算。交易所市场是另一重要部分,它由除银行以外的各类社会投资者,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实行净额结算。两个市场的交易量见下图所示。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实现了从债券发行到交易的市场化运作,成为政府、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也是央行进行流通性对冲的重要场所,其包含了现券市场和债券借贷市场。
(二)信托公司债券类信托业务现状概述
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参与债券市场投资比较普遍,部分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部设有专门的债券交易员和分析师(如西藏信托和云南信托),他们运用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买卖现券、债券代持、质押式回购出资金等方式投资于债券市场为信托公司获取投资收益。
作为财富管理主要职能定位的信托业务参与债券市场投资目前也有多家信托公司参与,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平安信托发行了9只信托产品、上海信托发型了22只信托产品、华宝信托发行了21只信托产品、天津信托发行了25只信托产品、云南信托发行了26只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参与债券市场投资。此外,交银国信、北方国信、国民信托、建信信托、对外经贸信托、山东信托、西安信托等也大量发行信托产品积极投资债券市场。这些信托计划投资方式主要是购入债券持有、现券买卖和债券代持。
可见,通过发行单一或者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很多信托公司的主要信托业务,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目前银行间市场共计3000多家交易系统会员,仅信托计划会员就多达150家,信托计划会员仅2011年债券市场的投资规模就高达数千亿元,信托计划已经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主体之一。
二、信托公司发行债券信托产品的优势分析
(一)风险资本计提低,信托报酬收入高
根据银监发【2011】11号文的规定,信托计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属于投资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则集合信托计划的风险资本为0.2%,单一信托计划为0.1%,属于所有信托产品中风险资本最低之一。目前信托公司债券投资类的信托计划单一的信托报酬一般收取0.3%、集合的一般收取0.8%,信托报酬超额覆盖风险资本,属于信托公司应该大力推进的业务类型。
此外,投资债券的信托计划可以直接对接银行理财资金或者大型企业的工会基金,相比较于其他信托产品,其规模一般都较大,很多单个信托产品规模都多达100亿,给信托公司带来了十分丰厚的信托报酬收入。
(二)属投资类业务,受监管政策影响小
在目前监管政策十分严格的前提下,尤其是对作为信托公司生命线的银信合作和房地产业务基本暂停的状态下,投资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债券却能很好的符合当前的所有监管政策,信托公司此种业务也真正体现了财富管理、投资管理的功能,有利于信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风险低、流通性好,规模较大,可以平衡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
由于投资的债券属于公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不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宏观经济形势如何,债券都必须到期固定还本付息,风险较低。同时,银行间交易市场的债券流通性非常好,容易变现,在信托产品需要流通性补充时可以通过卖出现券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方式融得现金收入。
债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属于真正的金融产品投资,可以调节信托公司的投资和融资类产品的构成比例,有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构成比例平衡。
(四)丰富信托公司业务品种,创新信托业务类型
与传统的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等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相比,债券类信托产品属新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且其可以覆盖非常多的产业,可以创新信托业务类型。
(五)承财富之托,使普通投资者能够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托公司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乙类成员,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一切自营结算业务,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只有商业银行、城信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等作为会员参加,一般的普通投资者或工商企业却无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信托公司是目前唯一的能够集合普通投资者或者工商企业的资金,并统一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此业务既解决了普通投资者和工商企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渠道缺乏难题,同时信托公司也良好的发挥了财务管理、代人理财投资的功能。
三、主要的债券信托操作模式和交易结构
(一)事务管理类信托
1、为大型企业发行信托计划对接其自身发行的债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人基本都是国有或民营大型企业,此类企业的信用评级都很好,在发行债券时,很多此类企业的职工都有购买本单位债券的意愿,而企业本身也愿意将债券卖给自己员工。但无论是员工本身还是企业的工会都不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资格,此时信托公司便可以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定向对员工募集集合信托资金或者向企业工会募集单一信托资金,然后由发行企业定向将对应规模的债券让信托计划申购,信托计划本身可以设立原状返还条款,并且信托计划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采取持有债券收取利息或者卖出债券获得收益,信托公司本身为事物管理角色。
此类信托计划为最为安全的信托产品,如果信托计划能够先跟债券发行企业接洽好,保证能够从发行渠道申购债券,则此种模式可推广至信托公司发行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