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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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评论:0 条查看:309 次ronatona2008 发表于2010-01-07 23:12

定义

⏹保理

保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帐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的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国内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按是否可以向供应商追索,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叫应收账款收购及代购)和无追索权保理(又叫应收账款买断)两种。有追索权保理是指

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理商可向供应商追索的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理商不能向供应商追索的保理。但买方以商业纠纷为由拒绝付款的,保理商仍可向供应商追索。

重要属性

1、期限:保理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1-6个月的宽限期)。

2、额度: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结构和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80%。

3、利率:应收账款融资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融资利息,利率按照同档期贷款利率含浮动计算。

4、费率:办理业务的手续费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融资风险和服务内容等,一般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1-1%。

国内保理业务的特点:

1、兼容多种操作方式,突破应收账款债务人不配合办理手续的瓶颈,应收账款一旦形成,即可办理保理业务;

2、支持多种融资方式,便于企业灵活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合理控制财务成本;

3、融资期限可以突破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期限,降低企业资金管理的难度。

适用对象: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赊销结算方式的国内贸易。申请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常见的还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出口商将其应收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手中收回债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国际保理服务范围主要有:资金服务、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信调查服务等。

国际保理的种类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交易习惯及法律法规的不同,各国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内容以及做法也有不同。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融资状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可以将保理业务进行以下分类。

(1)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2)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

(3)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4)根据其运作机制,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保理业务品种:

1.出口保理:为出口商的出口赊销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账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服务。

2.进口保理:为进口商利用赊销方式进口货物向出口商提供信用风险控制

和坏帐担保。

3.国内保理:(1)应收账款买断。以买断客户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

提供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及坏帐担保等服务。(2)应收账款收购及代收。以保留追索权的收购客户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等三项服务。

国内保理法律基础

《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国内保理的基础).《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明、暗保理的基础)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国内保理的本质:通过债券转让而获得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

⏹法律关系

➢国内保理业务的主体:参与国内保理民事法律关系,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并承担一定民事义务的人。

➢保理商:根据为实现对销售商应收账款的保理而订立的协议,对销售商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的一方。保理商通常为销售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预付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

卖方保理商、买方保理商,存在于双保理中,(可以是两家银行或者一家银行的两家分支机构)。

卖方保理商是指直接与销售商订立保理合同的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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