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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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渝府发〔2008〕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作,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2012年全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3%的目标,特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工作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对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鼓励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按照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6〕48号)规定,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从鉴定当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市级新产品在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由相应财政部门给予拨款补贴。

(四)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引导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和特色工业园区设立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市财政工业发展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重点支持带动全市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重点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五)落实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国家开发银行已设立政策性贷款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支持在渝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创新;继续在市级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认定符合自主创新项目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重点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六)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级或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在市外以及国外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按照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高新〔2006〕6号),鼓励企业申报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鼓励企业申报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七)鼓励企业引进设备和技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实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规定,对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且属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对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规定执行。

二、大力推动产学研合作

(九)鼓励重点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共同推动我市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的建设和发展,对重点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的主要成员单位,授予“重庆市××领域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重点成员单位”称号,支持鼓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的研究和攻关,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高端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

(十)建设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支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色工业园区、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探索区域性、综合性推进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新模式,培育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

(十一)实施产学研结合项目。市经委会同市教委、市科委等有关部门梳理汇总国家及市级专项计划中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项目,收集整理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项目,编制下达重庆市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并纳入市级工业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中的重点项目在推荐申报国家项目和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加大产学研结合的财政支持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要加大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支持建设产学研产业化基地,支持实施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支持建立完善产学研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促进技术转移

(十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转移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促进技术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按照市经委、市科委《关于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渝经高新〔2006〕14号),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室、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重点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考评激励办法的通知》(渝科委发〔2008〕69号)规定,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服务分中心、优良以上的协作共用单位和优良以上的仪器机组,按考核级次分别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对服务中心,按考核级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助。

(十五)推动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积极搭建技术、成果对接转让平台,对产业化前景较好的高校、科研院所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加大配套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实施产业化转化。

四、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鼓励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根据企业需求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鼓励校企联建博士、硕士和专业人才培养点,支持企业、行业专家到高校任教,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面向高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鼓励企业加强职工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按照《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保护专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鼓励企业在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以及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转让收益、入股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鼓励企业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从相应产品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对技术带头人、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期权或股权奖励。

(十八)建立人才成长通道。鼓励企业建立非领导职务岗位晋升机制,完善职工特别是技术人才的培训、考核、使用、非领导职务提拔等措施。

五、拓展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来源

(十九)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各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重点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加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银行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二十)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的设备出口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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