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市民化的有效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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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市民化的有效机制构建

受城乡二元社会制度制约,我国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进程包括农民的城市进入和农民工的城市融合两个阶段。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已经解除,但农民工的城市融合还受到种种因素制约,很多农民工因而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半市民化”状态。为了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市民化,必须创新城乡统筹发展机制,将农民工市民化纳入社会整体发展框架;创新就业制度,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有效城市进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有效城市融入;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有效农村退出。

标签: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城市进入;城市融合

所谓“市民化”,是指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和生活,成为城市居民的过程。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不只是农村劳动力职业上的转变,更是其社会身份、综合素质和意识、行为的转变。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进程一般是:农村劳动力被城市劳动力市场吸收到现代产业部门工作,进城工作的农村劳动力直接成为城镇居民。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农村劳动力迁移的规律性现象,即进城农民一次性脱离与农村的联系后变为市民,实现了市民化。我国城乡二元社会制度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市民化的过程中产生了第三大群体——农民工,这是我国独有的社会现象。由于这一现象,我国农村劳动力市民化呈现出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特点和阶段性。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市民化的特点及阶段性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不同的制度安排——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在其上的社会保障、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制度的刚性制约,导致农民工具有“职业上的工人,身份上的农民;城市中的农民,农民中的工人”等“是农非农”特征。这一特征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路径,即农民—农民工—市民。这一路径可用“二阶段转移”来描述:第一阶段,从农民到农民工(农民进入城市,完成职业转换);第二阶段,从农民工到市民(农民工融入城市,完成身份转换)。

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已经解除,相应地,农村劳动力市民化的第一阶段基本完成,但还没有彻底完成。农民工并没有有效地融入城市(受二元就业制度影响,农民工一般只能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许多农民工都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农民工在城市融合阶段所应享有的市民权利,如居住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都还未能实现。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快速发展而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相对滞后背景下的一种暂时现象。不过,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农民工这一身份称谓还会呈现代际传递的趋势。我国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指“80后”“90后”农民工)处于在城乡间进退皆难的困境,他们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半市民化”状态。“半市民化”是相对于市民化而言的,指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过程中的一种不完整状态。在这一状态下,农民的职业与身份不相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进入城镇就业,成为现代产

业工人;另一方面,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把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锁定为农民身份,农民工与务农的农民一样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并向农村集体尽各种义务、享有取得集体分红的权利,其在城市社会的很多权利尚不能实现,如在劳动报酬、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其在社会生活中很难进入城市主流社会,无缘参与城市政治选举和社区管理等。从农村劳动力市民化的整体进程来看,“半市民化”无疑是联结乡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桥梁和纽带,是市民化进程中的一个过渡环节,它阶段性地推进了市民化进程。但是,“半市民化”是一种残缺的市民化。在这一阶段,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就业和生活,却无权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城市公共服务,农村承担了农民工的培养成本和养老成本,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这与新时期我国“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发展大政方针是相背离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必须消除农村劳动力的“半市民化”状态,这就需要创新城乡统筹发展机制,将农民工市民化纳入社会整体发展框架。具体而言,应当创新就业制度,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有效城市进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有效城市融入;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有效农村退出。

二、创新就业制度,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有效城市进入

目前很多农民工只是进入了城市社会的底层,并没有进入城市主流社会。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往往处于不稳定的“非正规就业”状态。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户籍制度的刚性作用下,农民工在职业取得上受到了歧视。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用工单位通常划分为公有制经济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正规就业,有较高且稳定的收入和较好的社会保障条件,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较好的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非正规就业,报酬较低且不稳定,社会保障条件较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现实中,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劳动者通常能进入公有制经济单位,可称为“体制内就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因是农民身份,其一般只能进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称为“体制外就业”。只有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管理体制,全面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村人口在城市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的要求,将农民工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使其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同样的免费就业服务和平等的就业机会,建立全国统一、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才能确保农民工能够进入城市公有制经济单位,获取较高且稳定的收入,为其最终进入城市主流社会奠定基础。

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有效城市融入

农民工变市民,不能只简单地体现在户口本上,还要落实在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待遇上,真正实现农民工“工作进单位,子女进学校,生活进社区,养老进社会”,这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基本标志。为此,必须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构建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就业培训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公共教育制度、基本养老制度等。1.创新户籍制度,确保新生代农民工迁徙自由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抬高了农民工进城的门槛,加大了农村劳动力迁徙的成本,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一大障碍。应当废除全国人大1958年通过的《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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