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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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2008年9月20日下午,学生钱小华、顾小东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同校学生陈洪明骑车撞倒钱小华,由此三人发生争执、打斗……结果,陈洪明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
【角色】审判长1、审判员2、被告人2、被害人1、公诉人2、辩护人2、法警1、证人4)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③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④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⑥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⑦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
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
(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
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钱小华:
我叫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月城人,正在上初二,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
审判长:
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顾小东:
我叫顾小东,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月城人,高一年级学生,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
审判长:
传被害人到庭。
(被害人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被害人:
我叫陈洪明,男,1992年8月22出生,汉族,月城人,初二学生,家住月城镇南环路278号。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钱小华、顾小东:
没有。
审判长:
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钱小华:
我是2008年10月19日收到的。
顾小东:
我是10月20日收到。
审判长: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钱小华委托,江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钱小华辩护;受被告人顾小东委托,江阴市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顾小东辩护。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是否申请回避?
钱小华: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顾小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顾小东:
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站起)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钱小华,男,现年16周岁(生于1992年3月1日),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顾小东,男,现年18周岁(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月城人,高中文化程度。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涉嫌故意伤害案,经江阴市江海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钱小华、顾小东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钱小华与同向骑车回家的同校学生、即本案被害人陈洪明发生相撞,相撞后,钱小华只因陈洪明说了一句“你不长眼睛啊”便对陈的脸部猛击一拳,致使陈当场受伤并摔倒;而被告人顾小东见陈洪明摔倒爬起后反击,就冷不防从旁边猛踢陈的下身。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两被告人残忍地对陈洪明实施了长达5分钟的殴打、辱骂,致使陈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被害人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两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审判长:
(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钱小华、顾小东: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钱小华、顾小东: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钱小华,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