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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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和组织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可以看出,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

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情况看,其从业人员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短期劳动

合同为主要形式。选些从业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滚动性大,也

影响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不愿意作出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了从业人员对违章作

业(或根本不知道本人的行为是违章)的危害认识不清,对作业环境

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

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

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

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

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陆续颁布

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

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

作的意见》([2002]12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

局令第20号)。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

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做出了具体

规定。

为确保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要求的贯彻实施,必须首先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安全生产

法制化教育入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的安全意识。各级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安全教育培

训的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验证等方面实施

综合监管。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从培训的人员、方式、内容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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