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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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项目编码:泸市植检许可01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办理类别:
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泸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泸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由泸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受理并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四)具备由本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
(五)具备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省间调运需提供)八、申请材料:
(一)填写《植物检疫报检申请单》,加盖公章。
(二)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省间调运需提供)
(三)由本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
九、申请表格:
《植物检疫报检申请单》,可以在市政务中心市农业局窗口免费领取。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市农业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并填写《植物检疫报检申请单》,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
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实施检疫
承办:泸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调运检疫按《调运检疫规程》进行现场和室内检验。现场和室内检验后,由植物检疫人员出具《四川省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检验记录表》。
时限:5个工作日。(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三)审定、制证
承办:泸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定,调运检疫证的签发,对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出示由本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立即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泸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发证并公告
承办:市政务中心市农业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五)立案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由泸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川价字非(1994)211号
十五、年审、年检:
无
十六、监管措施: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
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泸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审批表
项目编码: 政务中心受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