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各类违章行为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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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各类违章行为汇编

第一部分恶性违章

(1)无票工作、无票操作。

(2)擅自更改工作票的工作内容、操作票的操作项目。

(3)擅自更改操作票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4)不携带操作票,凭记忆操作。

(5)未检查开关位置,就操作刀闸或有关开关。

(6)擅自扩大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围。

(7)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8)工作票上安全措施不全、安全措施错误或是执行漏项。

(9)未完成工作票的许可手续,工作人员便进入工作区域工作。

(10)不执行或错误执行调度指令。

(11)高空作业时不系好安全带(绳),或不正确使用双保险安全带。

(12)用麻绳或尼龙绳代替钢丝绳作杆塔临时拉线。

(13)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

(14)在运行设备区域抛掷工具、物品。

(15)未经验电便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闸。

(16)未按规定在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

(17)擅自移动、跨(穿)越安全防护设施。

(18)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19)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进行。

(20)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1)醉酒后驾驶车辆。

(22)锯电缆未核对图纸,或在锯前未使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的。

(23)在停运的大电容设备上工作前,未充分放电及验电的。

(24)易燃、易爆及有毒等危险品未按规定存储、运输、使用、回收的。

(25)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26)起重机运转中进行调整、检修起重机或碰触运转部位的。

(27)张力放线时,展放的导引绳从带电线路下方穿过的。

(28)线路登杆塔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29)作业时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不符合《安规》要求。

(30)无相应资格的人员擅自上岗工作的。

(31)停送电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2)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33)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34)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5)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进入危险区域。

第二部分严重违章

(1)值班期间擅离岗位。

(2)不执行调度复诵制度。

(3)每项倒闸操作前不唱票、不复诵。

(4)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退)压板。

(5)在设备上发生误碰、误调整等情况,但未引起设备故障。

(6)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

(7)检修或施工用的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开关、无警示标志。

(8)未按规定接取检修或施工电源。

(9)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11)工作时,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满足要求。

(12)工作现场无工作方案。

(13)在临近、安全距离不够的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或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没有设专人监护。

(14)在公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

(15)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器材不用绳索传递而是抛掷者。

(16)使用缠绕法进行接地。

(17)在低压设备上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分组工作派工单或派工单上的安全措施不全、不正确或是执行漏项。

(18)动火作业现场不按规定放置灭火器,或是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灭火器。

(19)司机酒后驾驶或将车交给无准驾证人驾驶。

(20)使用的绝缘棒、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安全工器具不合格或超过检验周期的。

(21)施工接地线采用缠绕方式接地,接地线截面积不满足短路电流要求或小于25mm2的。

(22)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作业设施的。

(23)违反规定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的。

(24)搭乘载货吊笼的。

(25)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的。

(26)在挖掘的坑洞内采用攀登挡土支撑架上下或在坑井内休息、避雨等的。

(27)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方的。

(28)在组装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纠正的。

(29)用吊钩、抓斗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的。

(30)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满足规程要求的救生措施的。

(31)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其它工作,无人监护的。

(32)对液压、气动及弹簧操作机构,在有压力或弹簧储能状态下进行拆装或检修

工作的。

(33)不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第三部分一般违章

(1)不使用插头而直接用导线插入插座或挂在刀闸上供电。

(2)直接使用220V电源的灯泡作为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3)使用绝缘防护有缺陷的电气设备工作,如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电源线、电源箱;断开的电源线头没有用绝缘胶布包扎。

(4)检修电源取用运行设备电源;检修电源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使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临时电源线。

(5)有标色的双(多)回路线路在部分回路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不戴袖标或与作业回路标色不一致。

(6)在应停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未经验电就开始工作。

(7)使用无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

(8)变电站、所、班组所使用的接地线无编号,存放无固定位置对号存放。

(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的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0)使用梯子前未检查梯子牢固情况;梯子无防滑措施;2米以上梯上作业没有人扶梯,梯子与地面的倾斜角过大或过小(一般60°左右)。

(11)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站在简易棚架上作业。

(12)在撤杆时,未对杆根、杆基情况进行检查,即上杆拆除杆上导线,或采用突然剪线做法松线。

(13)吊车起吊物件时,工作人员在吊件或吊臂下逗留、行走。

(14)搬运、起吊重大物件无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15)起吊作业范围没有防止外人通行的围闭设施。

(16)使用砂轮研磨物件时,采用砂轮两侧猛力研磨或工作人员站在砂轮转向内侧。

(17)使用钻床、电钻、冲击钻时戴手套操作。

(18)使用机动绞磨起吊、牵引过程,工作人员在受力钢丝绳的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或通过。

(19)戴手套使用大锤或手锤,锤头未加楔。

(20)坑、沟、孔洞没有盖板或防止外人通行的围栏、警示标志。

(21)在生产、办公、生活区域随意动火,在禁烟区吸烟。

(22)动火作业未按动火工作票要求放置灭火器或作业后现场遗留火种。

(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中无垂直放置并固定,相距不足8米、距明火不足10米。

(24)违规使用生产场地消防器材,破坏生产场地消防器材。

(25)事故所在单位未及时报告事故,有关当事人员未按要求提供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书面报告。

(26)事故调查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和制定整改措施。

(27)对事故或障碍发生后制定的整改措施,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的。

(28)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障碍或违章行为,经调查认定相关技术管理、领导人员在专业技术或规范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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