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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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1990年9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为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正常发展,现对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做如下规定。
一、承包经营的定义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效益。
二、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㈠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㈡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三、承包者的资格
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㈠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㈡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㈢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四、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㈠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㈡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㈢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㈣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㈤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㈥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㈦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㈧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㈨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关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
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㈩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五、承包合同
㈠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必须由合营企业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允许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合同。
㈡承包合同应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订立,并应符合原合营企业合同的宗旨和原则,不得修改合营企业合同中与承包经营无关的条款。
㈢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包括载有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承包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违约罚则,承包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㈣承包期间,承包者严重违反合同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者给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㈤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承包经营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㈠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㈡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㈢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十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