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 (粤监发〔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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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
粤监发〔2009〕9号
省直、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省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行为,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要“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的精神和进一步强化有形建筑市场统一进场、集中交易、有效监管的要求,现就省管工程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管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省属或者中央委托省管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省管项目”)。
二、凡符合招标条件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省管项目的项目代建、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原则上必须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国道、省道公路改建、大修如果使用地方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也可以在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积极为省管工程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严格做好招标投标过程的见证工作,定期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情况。
省监察厅及其派出机构原则上不派员参加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建委、省计委、省监察厅联合印发的《省管工程项目进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粤建监〔1999〕05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水利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