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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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课
——————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通过十几周的司法口才课程学习,我对司法口才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文结合司法口才课教学过程,以及司法口才的概念、特点和司法口才的技巧等方面来谈谈我所理解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顾名思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时依法直接使用的口头语言,正确、高效实施法律或协助法律实施所表现的口语才能。司法口才根据司法口头语言表达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相对共性和和相对个性,司法口才可以分为审讯口才,查询口才,解答口才,调解口才,宣读口才,评议口才,演讲口才和论辩口才八种类型。在司法口才课程中,老师经常让我们扮演法官、律师的角色,进行模拟法庭,这让我觉得法院的诉讼口才是司法口才的主要部分。不可否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使用的语言也是属于司法口才,但在审判机关中,司法口才使用的尤为突出。
司法口才是司法人员必备的一项专业技能,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艺术。而这种技能,或者称为艺术,对一个具体的司法口才展现者而言,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培养而获得的。在第一堂司法口才课中,老师让我们中的一部分同学进行自我介绍。也许是没有很多这样的展现机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刚开始放不开,不敢讲,害怕上台。但是,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学们开始侃侃而谈,这让我们彼此有了更深的了解。在以后的课程中,随着老师的要求的提高,我们也在进步着,从自我介
绍到模仿名人演讲再到自己当法官、律师、评审员,我们说的话多了,漏洞少了,甚至临场应变能力也有所提高。这充分说明了,成为好的司法口才展现者,有意识的训练培养很重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人想要拥有好的口才,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练就的,拥有好的司法口才更是必须如此,并且还需要专业的知识。
司法口才特定的客体应当是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根本原则,司法口才展示的内容当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那种脱离实施法律的内容,违背实施法律的原则,单纯追求口语表达的技巧,片面夸大口语表达艺术的认识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是司法口才所不允许的。司法口才不同于营销口才、谈判口才等,司法口才的专业性很强,综合性也很强。司法口才的展现离不开实施法律的核心内容,没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就无法做到言之有据,论证有理。试想,若在法庭上司法人员伶牙俐齿却喋喋不休;或故作高深,用语晦涩;或喜欢堆砌辞藻却言不及义;或口若悬河却内容苍白,或套话连篇却空洞无物。这样的辩论、审判怎么能让人信服?在司法口才课程中,我们曾经模仿名人进行演讲,但与演讲不同,司法口才需要的不仅仅是激情与妙语连珠,更需要法律的基础,要深入浅出,言简意赅,要很强的逻辑性,这样才是好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具有合法性。不仅要求司法口才的身份要合法,其程序和内容也必须是合法的。这也就是说,司法口才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其特殊身份由法律规定,其程序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其观点都要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法律允许什么,反对
什么,禁止什么。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去法院进行了旁听,审判员在法庭上发问,辩护人在法庭上发问、发表辩护意见等都体现了司法口才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倘若旁听的我们在下面发表意见,庭审就无法进行。在程序上,原告发言,被告陈述,辩护人发言等都需要按法律规定的次序,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司法的权威性。该次旁听,我们并没有听见多么激昂的辩护词、代理词,但是,原告紧抓法律事实,有理有据,叙述清晰,被告在法庭上多次谈到自己“不懂法,不识字”,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权益。这让我充分认识到,司法口才并不是片面追求口才艺术,能把握事实和法律才是真正的司法口才。
司法口才具有宣教性,司法人员除了办案外,更多的时候是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宣传法律,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司法口才具有限制性,法律工作者在实施口才中有明确的目的性。法庭上,进一步辨明事实、分清责任,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施,司法人员要各司其责。公诉人站在国家角度指控犯罪,揭露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律师要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从轻的材料和意见。司法人员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能基于自身情感而影响侦查审判;司法口才具有可听性,司法口才的主要手段,是有声语言,而有声语言是稍纵即逝的,在司法口才交际中,听者一旦对某句话某个词听不清或听不懂都会影响交际,甚至出现意想不到的反面效果。所以,作为一名准法律人,了解司法口才,正确运用司法口才是很有必要的。
那么,司法口才既然可以通过后天训练而更加优秀,它是否有技
巧呢?我认为司法口才是有技巧的。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声音技巧。在课程中模拟法庭辩论中,有的同学语速适当,这样给人感觉他的语气也是很合理的,容易让人引起共鸣的;有的同学语速太快,这不免给人一种说话者自身很紧张的感觉,并且这也影响了他的语气,让人觉得他不是在辩论而是在吵架,这很容易影响评审员的裁判。我认为,语速应该有一个度,但这个度的掌握就得靠自己平时的多练多琢磨。语速影响语气,而语气的合理则能增强语言魅力,恰当表达思想感情,如果语气不当,尽管观点正确,用词准确,同样不受听者欢迎。其次就是态势技巧。司法口才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语言艺术,它不仅是有声语言的艺术,更是态势语言的艺术。司法口才主体的仪表、眼神、表情、手势、姿势、实物等都可能对有声语言表达发生影响,会给听话者即司法口才对象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直接影响司法口语的表达效果。由此,把握态势技巧尤为重要。在模拟名人演讲中,我们缺乏的就是态势技巧。作为一位位准法律人,我们却不敢与台下有眼神的交流,面部表情僵硬,手势更是没有,虽然在声音技巧方面我们还是不错的(因为台下演练了n遍),但这样的演讲却很难与听众有共鸣。不过,通过一次次的上讲台的机会,我们在态势技巧上还是有很大的进步。在模拟法庭中,作为法官的同学端正严肃,很有权威感;控辩双方也加入了手势眼神交流等方式,让人更加信服他的陈述。
在司法口才课程中,我们学到的不仅仅是说话的艺术,也培养了分析事情的能力。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是好的司法口才。在
课程中我们做了很多案例,我们只有深入的了解、分析案例,才能够有话可讲,才能够进行辩论。在最近的张明亮一案中,原告方切入点发生偏差,对此,不仅是老师对他们提出建议,评审员同学也都发现了这一点。司法口才是要遵循事实,但也需要联系实际,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取权益。但我认为,虽然原告方切入点使自身陷入尴尬,但其辩论时体现的情绪,应变能力都是有目共睹的,其辩论效果很不错。
司法口才就是这样一门通过不断的训练,发现错误,改正错误,从而能不断提高自己说话水平的学科。其实,学习司法口才就是在学习“说什么”和“怎么说”,而其中重要的是“怎么说”。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也许我们已经知道了将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时应该说什么,但不一定学会怎么说应该说的东西。司法口才就是一门教会我们怎么说,怎么说才能说的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让人信服,才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应的学科。拥有好的司法口才,在司法活动中是必然的优势,是作为法律人必须有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