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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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总工会淮北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淮北市工商业联合会

签约须知

1、甲方应当最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2、本合同应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不得涂改,空白处应写“无”或划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章,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的合同。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合同文本,甲方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邮政编码:235000

联系电话: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尊循公正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第种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月。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任务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第二条乙方属初次录用的,在本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甲方按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

(部门、科室、车间、班组),从事(工种、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确定乙方执行第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应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建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七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 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元/ 月,绩效工资(资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元。

3、其他形式。

第十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日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必须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承担。其中乙方应缴费部分,由甲方代扣并上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乙方所在的车间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防护不当,可能对乙方造成损害,从而得职业病。在该岗位,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乙方一旦患有职业病,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相应待遇。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存在新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重新与甲方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需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乙方,不得解除或中止与其定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乙方离开甲方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甲方应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因乙方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中止与其定立的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九条经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书“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栏内,注明变更的内容、生效日期,双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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