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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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x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x第136号令)、《关于印发x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x〔x〕1号)、《关于x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若干规定》(x〔x〕8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镇、街道。

2、实施对象是指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x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

二、保障资金的筹集、缴纳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来源包括:

1、70%的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扣除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3、基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5、上述四项资金不足支付时,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的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在筹集的养老保障基金中,按6000元/人划入个人账户,其他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x年1月1日至x年4月30日期间的征地保障对象,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按每人6000元建立;已享受待遇人员其个人账户按6000元—50元×已领月数建立。

(三)申请用地单位自征地批复下发之日起90日内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x年1月1日至x年4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属于《x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x〔x〕138号)和《关于转发x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x〔x〕11号)规定的保障对象,经市国土部门认定后,保障资金未缴纳的人员,由各镇(街道)按照每人1.8万元的标准,在扣除按照x〔x〕11号文件规定标准已支付给享受待遇人员的保障费用后,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1988年10月8日至x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并已按当时政策规定及程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对已达到领取保障金年龄的人员,其保障资金由上级财政和镇(街道)按照3:1的比例筹集。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程序

(一)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3日内,被征土地所在的村(居),根据市国土部门核定的保障人数提出养老保障对象名单,经村(居)民大会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在村(居)民小组公示5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就业保障工作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登记表》发给被征地承包人登记填写,并负责收集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相关材料,核对完毕后连同公示材料一并上报。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派出所、国土管理所、就业保障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审核上报。

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登记表进行复核,并录入保障信息,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花名册》。

(四)区政府组织公安、国土、劳动等部门进行核实、确认保障对象报市有关部门审定。

区劳动保障局依据报送的登记表、花名册、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础台账和信息库;核对市劳动保障局反馈的核定人员名单,同时填制《x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保障手册》”),并将核对后的名单和《保障手册》发给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

(五)镇(街道)就业保障所将《保障手册》发放给个人,或由村(社居委)统一发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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