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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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管理,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杭政办函〔2008〕4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现有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合法的、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要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以下活动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审批手续。

(一)办公;
(二)商业;
(三)金融业;
(四)贸易服务;
(五)宾馆;
(六)市场;
(七)旅游休闲、文化娱乐;
(八)医疗卫生;
(九)科研教育设计;
(十)集体宿舍。

特色商业街区内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准予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决定书》。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分工,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三、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前,应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

四、需要临时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单位或个人,应书面向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要说明改变使用功能理由、建筑规划批准的功能、拟改变的使用功能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
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其附图,以及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备案认可文件;
(二)建筑现状图纸、拟改变使用功能的草方案;
(三)房屋鉴定结论;
(四)共有产权人意见;
(五)其他说明、证明材料。

规划部门经审核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编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和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的意见,并提出技术论证报告和方案设计的要求。

五、规划部门经审核同意编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技术论证报告和方案设计要求编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和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技术论证报告应重点论证以下主要内容:
(一)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因及必要性;
(二)结构安全的可行性;
(三)功能布局的可行性;
(四)是否满足交通、消防、卫生、环保、公共配套等方面技术规范要求;
(五)对城市市容景观、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六、规划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和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专题论证。

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物功能改变的情况,可召开专题审查论证会,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建筑物原建筑设计单位以及城市规划和建筑、结构专家的意见。

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外立面装修的,应当在论证时一并予以研究。

规划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后,出具规划技术论证意见。

七、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到利害相关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应将拟改变使用功能的方案参照《杭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制度》(杭规发[2006]416号)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八、经过技术论证和公示后,具备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施工图征求交警、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书面意见,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设计、结构安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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