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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

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

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6、直接侵权责任:

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7、间接侵权责任:

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调件等,如报摊,书店等,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

8、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直的法律行为。

9、电子合同:

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电子数据交换:

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11、格式合同:

是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另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12、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3、电子代理:

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的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14、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5、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6、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与要约人,合同即高成立。

17、“到达主义”:

是大陆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8、“发送主义”:

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9、意思表示的撤回:

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底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

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20、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21、合同的成立: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2、合同的生效: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23、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第四章;电子签名法

2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含义: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5、强化电子签名的概念:

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

26、数字签名:

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交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受者用以数据单元来源和数

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27、哈希函数;

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28、电子签名人:

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第五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29、认证:

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30、电子认证:

是指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噶率意义的服务。

31、电子认证服务:

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的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共服务活动》”

32、站点认证:

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

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33、电子认证法:

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认证机构:

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3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36、PKI:

即公开密钥体系,它是一种遵循既定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者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

37、交叉认证:

就的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

38、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是指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39、证书暂停:

主要针对影响认证安全的紧急事件,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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