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的意见(试行)-京检发〔20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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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的意见(试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的意见(试行)京检发〔2020〕124号为贯彻落实《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3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中政委〔2019〕26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的工作措施》(京法委发〔2019〕9号)、《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高检发办字〔2020〕2号),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监督质量、加强管理协调,切实解决监督线索匮乏、衔接不畅、规模不大、不够平衡、不够规范、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检察监督案件化、专业化、规范化,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质效,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针对部分检察人员开展监督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深入等问题,根据诉讼违法情形、依照法定程序、发挥能动作用,健全完善以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监督质效评价体系和考评机制,引导检察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求极致、过得硬”。
1.加强监督工作指标管理。
区分不同监督领域,合理设置监督工作量化指标,明确最低数量要求,倒逼扩大监督规模。
在所有监督领域设定鼓励性与限制性两类指标,促进鼓励性指标,压减限制性指标,全口径综合评价监督质效,同时明确例外情形,防止指标绝对化、“一刀切”。
2.建立健全监督质效分析机制。
对标对表高检院业务数据分析指标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时动态监测重要指标,宏观把握监督工作趋势,努力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和重复审查,在保障监督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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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8.26•【文号】高检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2004]18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意见(试行)-京检发〔20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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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意见(试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意见(试行)京检发〔2020〕89号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中政委〔2019〕26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的工作措施》(京法委发〔2019〕9号)、《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高检发办字〔2020〕2号),切实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突出问题,推动以“工匠精神”把每个办案环节做到极致,提升全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质效,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针对办案数据分析不全面、不深入,质效传导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坚持以提升办案质效为根本,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发挥能动作用,健全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效评价体系,提升办案管理监督水平。
1.建立健全办案质效分析机制。
将“案-件比”作为办案管理监督的分析手段,实时动态监测重要指标,宏观把握办案趋势,加强决策分析参考。
市院每月通报一次全市刑事办案质效指标数据,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刑事办案质效指标数据研判。
2.建立健全办案质效责任机制。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各刑事检察业务部门要加强办案质效研究,定期分析本院、本条线、本部门业务数据趋势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着力解决问题,推动形成从办案组织到部门、院、条线层层抓办案质效的良好氛围。
二、针对部分检察人员履职不积极、不主动、等靠拖延、怠于作为等问题,加强案件质效指标管理,突出鼓励、强化限制,引导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求极致、过得硬”。
3.实行刑事办案工作指标管理。
依据法律规定,将办案环节分为鼓励性与限制性两类指标,促进鼓励性指标,压减限制性指标,全口径综合评价案件质效,明确例外情形,防止指标绝对化、“一刀切”。
法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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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总则条为加强本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特邀请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本院特邀执法监督员。
第二条特邀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本院审判质量、审判作风、审判纪律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条对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实施监督: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刁难等工作态度;接待或诉讼中语言不规范、不文明,仪表仪容不整洁;调解中主观臆断,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办案粗心大意,法律文书有重大差错。
第四条对审判人员审判纪律实施监督: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宴请、送礼,接受上列人员邀请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外出旅游;办案中私自接收当事人送的钱、物;委托案件当事人办私事或代购物品;利用关系、人情违法办案;违反规定乱收诉讼费用;向当事人及律师报销应由法院支付或由审判人员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其他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对审判人员违反《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利用审判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条对下列审判质量问题实施监督;案件审理程序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裁判不公正,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案件执行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实体处理社会效果不好;审理或执行案件超审限。
第七条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的上述监督事项,同时适用于本院其他工作人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特约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特约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e6aa6c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fe.png)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特约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海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特约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3〕19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关于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16日海淀区关于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切实保障特约监察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北京市监察局关于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监察员是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的兼职特约工作人员。
第三条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监督,积极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条特约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三)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五)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五条特约监察员享有的权利:(一)参加或列席全区性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以及其他有关会议,了解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状况及重要工作部署;(二)在区监察局的组织下,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进行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按照区监察局的安排,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四)参加区监察局组织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https://img.taocdn.com/s3/m/13d07575804d2b160a4ec026.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6]24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07.26【实施日期】200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京高法发〔2006〕24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庭、处、室: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交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办理效果,促进联络工作的有效开展,市高级法院结合工作实践,修订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法院、各部门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高级法院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2006年7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信、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其他函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交办事项是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市人大、市政协等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其他函件。
第三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及来信等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监督和促进,各级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所承办的交办事项。
各级法院主管院长和督办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对本院所承办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职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工作指引(试行)-京检发〔20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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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工作指引(试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工作指引(试行)京检发〔2020〕124号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32号)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要求,以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为统领,切实抓好检察监督案件化、规范化、专业化,推动形成办事模式与办案模式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实行监督案件化办理,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参考《北京市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违法情形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工作指引,切实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依法处理难等问题。
第三条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下列检察监督职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一)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三)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机构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四条检察机关行使第三条规定的检察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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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京高法发[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8]17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以来,已聘请了五届特邀监督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市法院工作的发展,依照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政法系统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意见》(京政法发[2008]8号),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法院认真领会精神并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二○○八年六月十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特邀监督员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系统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特邀监督员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对首都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确保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为目标,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特邀监督员在本市各界人士中选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社会覆盖面。
原则上,北京市高级法院、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特邀监督员;区(县)法院从所在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任特邀监督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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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监所管理监所检察【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2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5.10.01【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254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各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作出《〈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连同修改后的《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1、《〈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2、《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二ОО五年一月一日制定,二ОО五年十月一日修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二ОО五年十月一日附件1:《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三条修改补充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假释的基本条件,不具有第四条规定的从严假释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可以从宽假释:“(一)老年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满六十五周岁,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或者立功以上奖励的;满七十周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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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一)拟撤销案件的;(二)拟不起诉的;(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监督工作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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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探索新时期公民监督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和任务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定期走访、参与案件办理、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具体来说,人民监督员可以履行以下职责:1.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2.定期接受检察机关的工作布置和指导;3.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4.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包括案件查办情况、检察官执法行为等;5.向检察委员会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6.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选拔程序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爱国、守法、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社会声誉和职业操守;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5.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6.其他条件依据地方具体情况而定。
选拔程序如下:1.监察机关在所辖区域公开选拔,广泛征集人民监督员候选人;2.候选人须经过个人申报、公示、考试和面试等环节;3.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定合格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掌握办案信息和文件资料;2.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批评;3.向检察委员会表达监督意见和建议;4.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人民监督员依法受到以下保障:1.监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和必要经费支持;2.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当予以保护;3.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维护。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监察机关负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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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8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9.09.01【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388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有关单位、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及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为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制定印发《关于对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全市其他看守所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统一全市看守所综合考核标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二00九年九月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二ОО九年九月一日制定)为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结合全市看守所集中代为执行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罪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减刑第一节减刑原则第一条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和所获奖励,原判刑期、所余刑期和看守所管理级别,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罪犯减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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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北京市人民监督员。
本次选任的组织工作由北京市人才开发中心具体负责。
现就公民自荐报名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监督全市各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属于非全职、公益性兼职工作。
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公民自荐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为23名
三、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b548a4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df.png)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京监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京监发〔2015〕3号各区县监察局、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处:现将《北京市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监察局2015年4月8日北京市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聘请,委托监察机关组织开展工作的特约监察员。
第三条特约监察员应当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为主,在本市及驻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聘请。
聘请特约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支持监察工作,积极参与全市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七)得到所在单位支持,能够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八)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聘任特约监察员的程序:(一)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初步人选,征得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约监察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监察机关函告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五)向特约监察员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48659045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65.png)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诚履职:人民监督员应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或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2. 法律素养:人民监督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法律法规,了解刑民监督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确保案件调 查和办理工作的保密性和公正性。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要求
4. 公正廉洁:人民监督员应坚持公正廉洁原则,不得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 参与或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5. 保持独立性:人民监督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扰,独立行使监督权 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
6. 提高专业能力:人民监督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通过学习和培训,提升对法律 和检察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要求
7. 积极履职:人民监督员应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和建议,协助检 察机关开展工作,推动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履行好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 公正,促进检察工作的规范和提高。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人民监督员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调整和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21〕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715956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c3.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的通知(司发〔2021〕7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
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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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64c976f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25.png)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检发[2014]18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8.19【实施日期】2014.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京检发〔2014〕182号)各分院,各区、县院,市院政治部、反贪局、各处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已经市院党组2014年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结合北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约监督员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监督能力。
(三)作风正派,在所在职业领域或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在应聘、续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关注、关心检察工作,愿意从事特约监督员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特约监察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特约监察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052dcab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92.png)
北京市监察局关于特约监察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监察局•【公布日期】1995.11.08•【字号】京监文[1996]年2号•【施行日期】199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监察局关于特约监察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试行)(京监文[1996]年2号)特约监察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直接参与行政监察工作及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国家监察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约监察员在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领导下,受市监察局委托参与受理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特约监察员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安排,由信访室派人协助办理。
三、特约监察员对所受理的群众来访,要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并做好记录,注意做好案情保密工作。
四、特约监察员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件,根据信访和举报的内容,属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应在提出自己意见后,交由监察综合室负责转办。
五、监察综合室对特约监察员转办的信件负责登记,重要信件交主管监察综合室的委、局领导阅批后,转信访室按信访程序办理。
1、凡需要查处的信件,由信访室按有关规定查处或转办。
办理结果的由监察综合室负责答复。
2、特约监察员提出要参与调查处理的信件,需经分管监察综合室的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书记审批,由案件承办部门进行具体安排。
3、凡由监察综合室办理的,由监察综合室定期(一月或一季)将办理结果报告信访室,以便于信访室掌握情况和统计工作。
4、特约监察员要求查办的信件,特约监察员有权监督、检查办理情况,听取处理意见。
六、特约监察员对群众来信来访中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以及无实质内容或无参考价值不需要转办的信件,可直接答复来信来访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情况,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f4075c042af90242a895e536.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0]15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05.22【实施日期】2000.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京高法发[2000]159号2000年5月22日)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特邀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监督内容特邀监督员对本市各级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
二、监督形式特邀监督员就上述监督内容,按照《关于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利后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监督程序1、特邀监督员应认真分析情况反映人反映的问题,在确认该问题内容清楚,基本客观、真实并需要法院查办的,可向市高级法院或有关法院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时,需填写特邀监督员情况反映表,签署意见,并附所反映问题的有关书面材料;3、可随时向市高级法院或有关法院的联络员询问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4、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的,可要求当面听取办理情况说明;涉及具体案件的意见、建议可在法院审理期间提出,承办法院在对案件作出裁判后予以答复;5、依法做好情况反映人的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司法公正;6、对有关法院的处理结果或联络员的工作有意见的,可向该院院长或主管院长反映。
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全市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特邀监督员工作,健全制度,确保特邀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e373e4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7.13•【文号】法[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法[201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已经我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2012年7月13日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由有关组织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一)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一)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会议;(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四)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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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
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检发[2014]1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检发〔2014〕182号)
各分院,各区、县院,市院政治部、反贪局、各处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已经市院党组2014年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9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结合北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约监督员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监督能力。
(三)作风正派,在所在职业领域或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在应聘、续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关注、关心检察工作,愿意从事特约监督员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