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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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
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检发[2014]1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检发〔2014〕182号)
各分院,各区、县院,市院政治部、反贪局、各处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已经市院党组2014年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9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结合北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约监督员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监督能力。
(三)作风正派,在所在职业领域或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在应聘、续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关注、关心检察工作,愿意从事特约监督员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