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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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5
M ay 2012
第33卷第5期2012年5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非常适合高职教育,是学校生存、专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企业获得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能否成功,其校企之间的合作模式是重要因素。因此,不断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深入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处于摸索阶段。自上世纪
80年代中期合作教育引入我国以来,高等职业院校在借鉴
国外合作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指引和扶持下,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努力挖掘学校及社会教育资源潜力,根据本地域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和发展新兴产业对人才的需求,积极创办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校企双方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为基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型的“校企合作”模式,目前从企业参与的方式上值得借鉴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企业配合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处于“配合”的辅助地位,它只是根据学校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条件或协助完成部分(主要是实践教学环节)的培养任务,主要采取提供教育资源方式。例如投入设备和资金帮助学校建立校内实训基地,利用企业资源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企业专家兼任学校教师,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主要由学校提出和制定,并承担大部分培养任务。目前,我国多数高职学院的人才培养中都采用这种合作模式。这与我国高职人才培养中以学校为本位人才培养模式为主的现状直接有关。主要形式有:冠名企业名称、企业为教师学生提供实践锻炼实习实训环境、企业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企业为学校提供实验实训设备、企业为学校提供兼职教师等。
(二)校企联合培养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在高职人才培养中实行校企联合,共同培养人才。企业不仅参与研究和制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而且参与实施与产业部门结合的那部分培养任务。这种模式从理论上说是好的,也是比较理想的培养人才的一种途径,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可能是两个主体在目前环境下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所致。主要形式有:“订单”培养、合作联合培养等。
(三)校企实体合作型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参与高职人才培养成为企业的一部分工作和企业份内之事,企业对学校的参与是全方位的整体参与、深层参与,管理上实行一体化管理。如以设备、场地、技术、师资、资金等多种形式向高职学院注入股份,进行合作办学,对高职学院承担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职能,以主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办学过程和学校人才培养,分享办学效益。主要形式有:股份制合作办学等。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校企合作模式还没有完全体现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两个方面的内在要求。以学校为主导的企业配合模式,易出现偏离校企合作模式的本质目标和不易调动企业主动合作的积极性问题。从上述合作的形式就可以看出,学校往往渴望企业参与教学活动,为企业培养合格的人才,而大部分企业是以眼前的利益为基点同学校进行合作,并以急切心情求得所需人才,忽视了培养人才的基本规律和人才需要通过一定时间、环境的条件才能培养出来的客观因素,一旦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其积极性就明显下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除了少数背靠企业的高职院校外,大部分高职院校不具备这种模式培养的条件,有的虽然建立了校企联合培养模式,由于校企各方急于分享合作结果,往往忽视了合作机制的实质建立,也就是没有较好地遵从高职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这也有社会发展太快带来的因素;校企实体合作型模式,容易出现企业由于追逐利润而产生短视行为,学校又难以掌控高职教育过程,背离了校企合作的初衷,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会出现教育过度市场化的问题。
高职院校“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的构建
刘明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
110161)
摘要: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问题,不仅仅存在政府支持与否、企业是否有短期行为、学校自身条件不足等问题,而且还体现在校企合作的模式是否遵循了高职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的统一问题。“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的构建,是想突破现在校企合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构建一个新的校企合作模式。
关键词:高职院校;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构建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5-0243-02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研课题“高职院校‘一对多’校企联盟有效模式研究”(编号:
GHYB110153)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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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职教育“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的实现
(一)“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实现的基础
“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是指在市场的作用下,以校企合作联盟章程为基础,企业自愿参加,通过学校、联盟企业有效组织创建人才共同培养、成果共同享有、责任共同承担的“集团化”合作方式。这种模式较好地体现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校、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可以基本消除学校热、企业冷的局面,完全有别于目前的学校依靠政府协调各企业,建立的“校企合作联盟”模式,也有别于上述校企合作模式。
“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的建立需遵从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校企合作联盟模式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校企合作联盟组织结构的创新及机构运转的创新。联盟组织应由学校(教育界人士)和热心创建校企合作联盟的诸家企业,共同创建符合高职教育内在要求的平台,组建校企合作联盟委员会,并由一名校级领导和一名有影响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是校企合作联盟的核心,主要负责校企合作联盟章程的制定,确定校企合作联盟组织常设机构及运转方式。校企合作联盟模式不仅仅是一对多的关系,还可以通过学校将各个合作企业组织起来,定期开展人才培养研讨会、技术应用说明会、经验交流会等,建立密切的成员合作关系,促进高职教育为社会服务的能力,使“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成为一种有效的高职培养人才模式。
(二)“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可实现高职教育“集团化”
“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以我院防火管理专业(工程技术方向)作为对象,实施有效创建。该专业自2005年开始招生以来,通过不断地进行教学改革,在校企合作模式上也有一定的探索,如工学结合的“2+1”教学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成果,学生走向社会受到了用人单位普遍好评。由于消防工程、防火管理的工作领域小,社会上的公司规模也小,几年来出现了企业需要人才的时候,学校不能将学生及时输送出到企业,尤其是适应岗位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如工程过程中强调的是工程规范、标准;设计中强调的是工程制图;管理强调的是办公自动化、工程档案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原有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基础进行创新,但如何创新、怎样创新一直是困扰我们培养人才的瓶颈。经过与企业密切接触积极探讨,完全可以在原有校企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仅是学校与多家企业的合作关系,也可通过该模式将多家企业有效地组织起来,为专业的招生、教学、就业提供完善的保障服务,较好地解决了背靠企业培养专业人才的问题。小专业背靠了大“企业”,可实现职业教育的“集团化”,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为企业服务、向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要求。
(三)“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可实现动态式“订单”培养在校企合作联盟组织框架下,学校根据联盟企业近年发展规划、企业需求的岗位数量制定招生计划,这样可较好地避免企业需要人的时候招不到人,学生毕业后又找不到合适工作的问题,从而达到企业用人岗位和学校就业人数之间的供求关系达到基本平衡的状态,可实现动态式“订单”培养的目的。所谓动态式“订单”培养的内涵是指在市场的条件下,企业需要岗位的数量是变化的,通过校企合作联盟组织进行有效调剂企业间人员需求的状况,促使学生数量与岗位需求相对应。该模式有利于学校确定专业规模,便于学校资源的分配;为企业能够适时提供所需人才,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快速变化对企业的要求。
(四)“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可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的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
“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能使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充分融入了企业元素,使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较好地凸现出来。首先,在确定教学计划上企业作为需方将积极参与,保证了教学计划的内容具有职业特点;其次,教学计划的执行由于有企业参与,可为学生提供感知性的现场环境。企业人员到学校讲学,可以充分体现出企业所需要的企业文化、知识范围、能力要求,教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第三,企业按着自身发展情况,根据当年岗位状况,在学生未进入顶岗实习之前,企业与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顶岗实习岗位,并且在这段学习期间学生可以根据企业较明确的需求,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校内的实训,当进入顶岗实习时能用最短的时间将能力发挥出来,增强了学生的融合度、自信心。
四、高职教育“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的有效性
“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从学校的角度,可较好地预知专业办学的规模,明确教学内容、就业的基本情况,较好地避免了高职教育的盲目性。从企业的角度看,可预知学校培养人才的规格,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这种模式不仅为防火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实习就业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这种模式也可在工程技术专业领域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作用,可以被有效复制,较好地体现出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工学结合的本质是教育通过企业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和“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要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的要求。由于“一对多”校企合作联盟模式遵循了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与其他模式最大的不同点是主体一元,且以章程为基础,只要遵守章程任何企业都可以加入并成为联盟成员,在承担成员自身责任的同时也可从校企合作联盟中分享相应的利益。“一对多”基本保证了学校在高等职业教育过程中的主动性,把握按着教育规律进行办学特征,又能较好地体现出为企业服务的教育本质,充分显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要求,使得它可以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一种有效校企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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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初探[J].教育发展研究,2006(10).
〔2〕五种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理论探索,2011-3-1.
(责任编辑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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