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开展,加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7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北京市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给予的综合性奖励资金以及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综合示范奖励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按照“计划先行、集中财力、统筹安排、保障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用于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
合批复的《北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包括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推进工作中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健全“内涵促降”能力,建立长效机制,以及既有政策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具体范围包括:(一)节能量及碳排放交易试点。
(二)PM2.5污染综合防治。
(三)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
(四)节能环保产业培育,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示范及推广项目。
(五)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监察、信息化等基础能力体系完善和标准化提升建设项目。
(六)节能减排标准、机制、政策的研究制定。
(七)可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
(八)符合国家和本市现有支持政策,但既有资金渠道未覆盖的节能减排重大项目。
(九)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申报、评审、跟踪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经费,支持比例不高于年度综合奖励资金总额的2%,最高上限为1000万元。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重大项目。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奖励资金的使用采取全额拨款、补助支持、以奖代补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一)全额拨款。对纳入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量及碳排放交易试点、节能减排监测监察、排污权交易等政策研究、机制和能力建设类项目,以及项目申报、评审、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经费给予全额拨款支持。
(二)补助支持。对纳入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的清洁能源改造、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技术产品示范推广及改造等工程建设类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纳入奖励资金支持范围的百家企业关闭和搬迁等落后产能淘汰类项目,按节能量、减排量等因素测算给
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适用于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对完成上年度节能减排考核考评目标单位申报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综合奖励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除以奖代补的项目之外,其他项目的资金采取预拨付的方式,项目启动时先期拨付80%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申报采取集中受理方式,每年3月、9月各申报一次。
按照奖励资金使用方式,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全额拨款类项目:
1.资金申请函;
2.项目申报书(附件1);
3.项目预算明细表(附件2);
4.对申报200万元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3)和项目评审报告(附件4)(由项目单位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论证)并附相关材料依据;
5.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二)申请补助支持类项目:
1.资金申请函;
2.项目申报书(附件1);
3.项目投资预算明细表(附件2);
4.配套资金及运行保障资金承诺函;
5.申报补助资金200万元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填报项目申请报告(附件3)和项目评审报告(附件4)(由项目单位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论证)并附相关材料依据;
6.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7.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
印件);
8.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统筹确定综合奖励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确定项目支持方式和资金额度。
第十条经审核通过安排的综合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应按项目申报程序提请项目变更,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综合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强化示范工作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综合奖励支持项目需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提出节能量、污染物减排量、长效机制创新或基础能力提升等方面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尽量可量化、可考核。
第十四条强化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实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季度反馈工作进展与取得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