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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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史料(节录)杨谱笙辑
(1)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成立宣言
现政府之不足以救中国,除丧心病狂之宪政党外,贩夫牧竖,皆能洞知,何况忧时之志士?故自同盟会提倡种族主义以来,革命之思潮,统政界、学界、军界,以及工商各界,皆大有人在。
顾思想如是之发达,人才如是之众多,而势力犹然孱弱,不能战胜政府者,其故何哉?有共同之宗旨,无共同之计划;有切实之人才,无切实之组织也。
何以言之?如章太炎、陶成章、刘光汉辈,已入党者也,或主分离,或事攻击,或如客犬,非无共同之计划有以致之乎?而外此之出主入奴,与夫分援树党,各抱野心者,更不知凡几耳。
如徐锡麟、温生才、熊承基辈,未入党者也,一死安庆,一死广州,一死东三省,非无切实之组织有以致之乎?而外此之朝秦暮楚,与夫轻举暴动,枉抛生命者,更不知凡几耳!前之缺点,病不合,推其弊,必将酿旧史之纷争;后之缺点,病不通,推其弊,必致叹党员之寥落。
前一缺点伏而未发,后一缺点则不自今日摧伤过半人才始。
前精卫陷北京,南洋《中兴报》,曾载有曰:“跳来跳去,只此数人。
”呜呼!有此二病,不从根本上解决,惟挟金钱主义,临时召募乌合之众,搀杂党中,冀侥幸以成事,岂可必之数哉?此吾党义师所以屡起屡蹶,而至演最后之惨剧也。
同人等激发于死者之义烈,各有奋心,留港月余,冀与主事诸公,婉商善后补救策,乃一以气郁身死,一以事败心灰,一则宴处深居,不能谋一面,于是群鸟兽散,满腔热血,悉付诸汪洋泡影中矣!虽然,党事者,党人之公责任也。
有倚赖性,无责任心,何以对死友于地下?返沪诸同志,迫于情之不能自己,于是有同盟会中部总会之组织。
定名同盟会中部总会者,奉东京本部为主体,认南部分会为友邦,而以中部别之,名义上自可无冲突也。
总机关设于上海,取交通便利,可以联络各省,统筹办法也。
各省设分部,收揽人才,分担责任,庶无顾此失彼之虑也。
机关制取合议,救偏毗、防专制也。
总理暂虚不设,留以待贤豪,收物望,有大人物出,当喜适如其分,不至鄙夷不屑就也。
举义必由总部召集各分会决议,不得怀抱野心,轻于发难,培元气、养实力也。
总部对于各团体,相系相维,一秉信义,而牢笼诱骗之手段不得施也。
各团体对于总部,同心同德,共造时机,而省界情感之故见,不可有也。
组织之内容,大概如是,海内外同志,其以为不谬,肯表同情赞助欤?党人幸甚,中国幸甚!
(2)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由中国同盟会会员之表同意者组织而成。
第二条本会定名曰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
第三条本会以推覆清政府,建设民主的立宪政体为主义。
第四条本会置本部于上海,置分会于各处。
第五条凡中国同盟会会员依本会法律入会者,皆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皆一律平等。
第七条会员得于法律范围内,保持身体、财产、职业、居住、信仰之自由。
第八条会员得依法律陈请保护利益,及陈诉冤抑;其有因公受害者,本人或遗族得受恤典。
第九条会员依法律有选举、被选举之权。
第十条会员须保守本会一切秘密。
第十一条会员不得入反对本会主义之他团体,并为之尽力。
第十二条会员有依法律纳捐项、出劳力之义务。
第十三条本会置会长一人,代表本会,总理会务,任免职员,并发布一切法律命令。
但暂时虚位以待,将来由总务会议决其时期及选举法选举之。
第十四条本会置总务干事,管理全会事务;其员数及分掌事务方法,由总务会定之。
但第一次员数,由会员议决。
第十五条总务干事组织,为总务会协议会务,保持办事方针之统一;会长未选举以前,总务会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总务干事互选一人为议长,掌召集开会、保管文书、印信之事;其开会议事时,遇有可否同数者,由其决定。
第十七条总务会须以总务干事全体之署名,行其职权;其有因故不能视事时,则托同干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条总务干事,由会员以记名法选举;一年一任,得连举连任。
选举时以得票多数者,依次当选;满额后,再以其次之得票多数者,依次选为候补人,如其员数。
第十九条总务干事有因故离去本部,须经三月以上时,以候补人署理之。
第二十条本会款项,会计以半年为一期;每一期前,制成预算;一期终,制成决算,皆由总务会公布之。
第二十一条本会特别事件之会计,于其事件未办前,制成预算;事件既终后,制成决算,皆如前法公布之。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员有违犯法令者,由总务干事会依法律协议审判,并施行刑罚。
第二十三条本会章程,由总务会之协议,或会员二十人以上之提议,得改订之。
(3)总务会暂行章程①原件在文后有杨谱笙附注云:“此总会章程、并总务会及分会章程,悉宋公教仁所手订之稿。
宋公号钝初,别号渔父。
民国成,首为袁世凯暗示遇害。
公具经济才,与陈君其美同为袁最忌,故并遭暗杀。
”
第一条总务会以总务干事组织之。
第二条总务会干事暂定为五人,由会员照章程选举之。
第三条总务会除议长外,暂分为各部,以各干事分掌事务如下:甲、庶务部管理一切不属他部之事务。
乙、会计部管理会计收支事务。
财务部管理筹款事务。
丙、交通部管理联络各等社会及会籍、选举、纠察、赏恤、通讯事务。
丁、文事部管理参谋、立案、编辑及其他一切各事。
第四条各干事分掌各部,由总务会以互选法选定之。
第五条除总会章程第十五条所规定外,凡各部重大事务,皆须经总务会之协议。
第六条各干事得自定各该部规则,并指任部员。
第七条本章程俟分会成立至五个以上时,即当取消另定。
(4)分会章程
第一条一地方有二十人以上之会员者,得由会员发起,或由总务会命令设立分会。
第二条分会置分会长一人,由分会会员自行选举。
但有认为必要时,得由总务会指任。
第三条分会长总理该分会事务,任免职员,于法令或特别委任范围内,发布命令,对于总务会负责任。
第四条分会置各职员如下:庶务司长管理不属各司之事务。
军务司长管理联络军队、准备军需及关于军令事务。
财务司长管理筹款及会计事务。
交通司长管理联络各等社会及会籍、选举、纠察、赏恤、通信事务。
执法司长管理审判事务及施行刑罚。
有认为必要时,得酌置临时职员。
第五条分会会员依法律有负担本部经费义务。
此外,分会亦得自征分会捐,并筹集款项。
第六条分会会员非经该分会长之绍介,不得直接通于本部。
第七条分会办事方针,须听本部指挥,不得独异。
第八条除本章程外,分会得自制定详细规则;但须报告总务会,经其认可。
(选自上海社科院历史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3月第2版第6—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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