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鲁价涉字第404号 转发《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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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2]鲁价涉字第404号

省农业厅、省水产局、省乡镇企业局,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畜禽配种繁殖和治疗的收费按《山东省蓄禽配种繁殖和治疗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按《山东省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种子质量合格证,每证0.50元。

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236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五、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子第395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算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六、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省管的农业、水产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76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农业、水产、乡镇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有关的规定凡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

八、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农业、水产、乡镇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该系统焕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依据,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掌握。

九、以上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交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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