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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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概述(一)国际运输管理概述
1.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及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53年设立的专门研究国际间危险货物安全运
输问题的国际组织。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目前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有中国、法国、日本、印度、美国等二十六个国家,我国于1988年12月加入该组织并成为正式成员。根据联合围
经社理事会1999年65号决议,在2001年7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改组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两个
小组委员会,即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GHS)专家小组委员会和危险货物运输(TDG)专家小组委员会。中
国目前只是TDG专家小组委员会成员,还不是GHS专家小组委员会成员。
1955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提交了第一份工作报告。报告提出了危险品的分类、编号、包装、标志和运输文件以及最低要求。1956年报告改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1996年改为现在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大桔皮书)形式,同时配套出版《试验和标准手册》(小桔皮书)。该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每半年一次小组会。通过会议交流信息、统一认识、研讨提案,对重要规范、法规以及有关重大问题做
出决定。每两年修订并出版一次《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用以规范和指导国际间危险货物的生产和
运输。世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立法内容或管理活动都以大、小桔皮书为依据。
规章范本(大桔皮书)包括危险货物分类原则和各类别的定义,主要危险货物的列表、一般包装要求、试验程序、标记、标签或揭示牌、运输单据等。此外,还对特定类别货物提出了特殊要求。随着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分类、列表、包装、标记、标签、揭示牌和单据制度的推广和普遍采用,将大大简化运输、装卸和检查手续,缩短办
事时间,从而使托运人、承运人和管理部门受益。总之,通过这一制度的实行,将方便各方面的工作,相应地
减少国际间危险货物运输中的障碍,促进被归类为“危险”的货物贸易稳步增长,其好处将日益明显。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我国于1973年正式加入国际海事组织(IM0),现为该组织的A类理事国。此后,我国陆续批准和承认了一系列
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IMO颁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作为国际间危险化学品海上运输的基本制度和指南,得到了海运国家的普遍认可和遵守,主要包括总则、定义、分类、品名表、包装、托运程序、积载等内容和要求。该规则每两年修订出版一次。自2000年第30版开始,IMO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改版,主要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推荐的分类和品名表,迈出了统一危规的第一步。新版本还增加了培训、禁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要求等内容。我国从1982年开始在国际海运中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并参加《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工作。
我国正式批准加入或接受的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有:
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l974)以及相关的修正案;
《1973年国际海上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Marp01973/78公约)以及相关的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S);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等。
(二)国内运输管理概述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国内立法直接受到国际立法的影响。十多年前颁布的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主要参考和吸收了联合国桔皮书的内容。而这两个标准则是我国新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法规、规章的重要依据和组成部分之一。与国际立法一样,确认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质也是国内运输立法的核心和前提。我国各种运输方式危险品管理法规规章中的危险化学品性质的确定均以《危险货物品名表》(6B12268)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它是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规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规定危险化学品名称和分类、限定危险化学品范围和运输条件以及确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等级与性能标志等作用,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操作中用处很大,我们要学会查阅和使用它。《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中危险化学品品名表的品名编号是4位数,而我国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品名编号是5位数,第一位数表示类别号,第二位数表示项别号,第三到第五位数为顺序号。如果顺序号小于或等于500号,为I级危险化学品;大于500号则为II级危险化学品。这种编号具有方便、直观的优点,从品名编号本身可直接知道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和危险程度。例如:危险化学品碳化钙
(电石),其品名编号为43025,由此可以看出,它是属于第4类、第3项、一级遇湿易燃固体。再如:危险化学品氰化钠,其品名编号为61001,它是属于第6类、第1项、一级毒害品(剧毒品)。
1.《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重新修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包装做出了明确
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的这部分内容可归纳为部门职责、资质认定、运输监管和其它规定四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按照现有分工,规定由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危
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资质认定等。针对公路、水路运输分布广、社会性强
和近年来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公路和水路运输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审查定点工作由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了
包装的使用管理要求;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在运输监管方面,针对剧毒化学品特点,分别从公路、水路运输两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提
出了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名危险化学品公布程序:另外,对违反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
包装规定的行为还规定了处罚内容。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