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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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件:秦汝秀、申汗勤与左兆燕、申传来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债务房屋买卖虚构债务

裁判要点: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房,某一方父母能证实自己有转账给子女,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情况下,即使事后多年子女个人补书面借据,也能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本案情:

申传来是二原告秦汝秀、申汗勤的儿子,左兆燕是申传来的原配偶。

2010年6月申传来和左兆燕结婚,2016年7月左兆燕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秦汝秀、申汗勤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申传来和左兆燕,要求两人归还270万元借款及利息。

秦汝秀、申汗勤称在2010年曾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1月,曾三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传来账号转了270余万,借给申传来、左兆燕用于购房和装修,并提供了转账记录。

2010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名义在三河市购买了一套房产,857754元的房款是从申传来的卡里支付的。

2013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在廊坊市购买了一套房产,130万的房款,申传来卡上支付了112万元,左兆燕卡上支付16万元。

申传来在2016年5月19日写了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二原告的借的,用于夫妻购买房产。

双方争议:

秦汝秀、申汗勤主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申传来、左兆燕共同偿还。

申传来同意秦汝秀、申汗勤的诉求,左兆燕不同意。左兆燕认为不存在债务关系,欠条是秦汝秀、申汗勤和申传来串通形成的,也没有形成夫妻合意。转账凭证不能说明借款关系。

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申传来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现有证据证明结婚后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故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4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传来、左兆燕归还借款及利息。

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左兆燕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债务是串通形成的虚假债务,即使秦汝秀、申汗勤确实有款项转给申传来购房,基于婚姻关系及房产登记情况,也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主要理由如下:

1.秦汝秀、申汗勤两人在2010年时年龄分别是71岁和74岁,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不具备出借大额借款的能力。

2.汇款数额、汇款时间与购房的总价款及购房时间不一致,秦汝秀、申汗勤及申传来所称借款用于购房的与事实不符。

3.2016年起诉前多年,秦汝秀、申汗勤从未主张过借款关系,夫妻两人也从未归还过欠款或利息,如果真是借款,这不合常理。

4.左兆燕于2016年7月5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于起诉离婚之前已经不和,申传来于2016年5月19日(具体书写时间存疑)夫妻感情不和时为申汗勤、秦汝秀补写欠条,存在伪造债务嫌疑。

裁判结果: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就左兆燕上诉称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内容,主张公婆向丈夫来支付的款项即使是公婆的,也应视为是对夫妻两的赠与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该第22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故对儿媳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儿媳虽然主张公婆与丈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现有证据亦显示二人在结婚后通过男方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7)京03民终9865号民事判决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理解:

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不管这钱当初是申传来个人的还是秦汝秀、申汗勤二人的。秦汝秀、申汗勤所主张的借款关系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案件事实。左兆燕上诉称该债务为虚构的是没错的。但为什么法官还要这样子判呢?

我个人理解主要有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证据上,转账凭证和欠条表面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的证据,且左兆燕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赠与;

二是不管是这钱实际是公婆的还是儿子的,是借款还是赠与,它实际原来属于男方家庭的,而且明显不是婚后收入。现在结婚购房往往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全部积蓄,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这实际上对主要出资一方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既然男方家找到了个表面符合借贷关系的理由,那法院就顺势给支持了,从某种程度上来形成一个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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