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质量安全承诺书(合集15篇)

质量安全承诺书(合集15篇)质量安全承诺书1我公司承诺我们的足浴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标准,并提供质量相关和营销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平安保险证书等。
)给代理商和经销商。
如果上述文件的有效期已过,我公司保证提前30天通知代理商和经销商,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我公司保证对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在消费者手中的安全和信誉。
我们生产的质量保证期从购买之日开始,持续一年(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
非用户造成的故障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保修期后只收取维修材料,终身维修由他们负责。
在保修期内,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我公司、代理商和经销商应凭产品保修卡和购买发票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但洪水、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坏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有下列情况,我公司将酌情收取材料费和维护费:1、产品保修卡未出示或者与产品保修卡内容不一致的;2、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工作程序和环境使用而造成的损坏;3、擅自拆卸、扩建、改装造成的损坏;4、损坏不是由我们公司的技术人员、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维护造成的。
如果消费者投诉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我公司保证配合代理商和经销商妥善处理,给消费者造成的赔偿费用由我公司负责。
______科技有限公司x月x日质量安全承诺书2__铁路局天津工程项目管理部:我单位承建的工程(线km+m~km+m范围内)将于年月日开(复)工,为认真贯彻__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__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有关规定的通知》服从并配合天津工程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1、施工计划管理:按规定提报施工月计划,施工计划申请表、施工方案、安全及配合协议、安全抵押金缴存凭证等资料齐全、规范;否则,立即整改,自愿接受处罚1000元/份材料。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小餐饮第五节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产品安全承诺书

产品安全承诺书产品安全承诺书1尊敬的客户: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保证:一.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三.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五.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xxx20xx年xx月xx日产品安全承诺书2我方(供方)经与贵方(需方)平等协商,并按贵方要求,贵我双方就合作事宜已达成一致:本单位(本人)保证以合法身份与贵方(xxx公司)合作,通过合法方式向贵方供应安全合适、质优价廉的物资。
在双方协议基础上,为了明确供需关系并达到贵方要求,我方特向贵方作出以下供货承诺:一.向贵方提供本单位由政府核发的有关合法证件,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个人健康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或身份证以及其他必须的专业证照等(原件审查、复印件备案)。
二.本单位(本人)自愿以月结货款作为对贵方的质量、信誉保证金。
三.质量标准:为贵方提供与所供产(商)品的国家质量标准或相应等级质量价格报告单相符的物资。
四.供货时间:以贵方确定的时间为准,保证按贵方订购物资的数量、质量要求按时到位。
五.验收方式:数量验收以贵方(食堂、餐厅)实际验收净重量或单位数量为准;质量验收:所供产(商)品质量、品种、品牌、规格及产地经贵方验收认可为准,若质量不合要求,承诺包退包换、并及时补充配送到位。
六.严格按贵方规定的定价原则执行,并在随行就市前提下及时诚信报价。
七.出现下列情况,除按贵方的规定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外,按相关规定自愿放弃供应商资格。
2023年湖北省选调生招录考试综合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网友回忆版)

2023年湖北省选调生招录考试综合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网友回忆版)一、综合知识。
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概括提出并深入阐述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点,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④走向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A、③④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2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推进马克思主义()是一个追求真理、揭示真理、笃行真理的过程。
A、理论创新B、中国化时代化C、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D、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技术攻坚战。
A、国家战略关键核心B、社会建设基础科学C、生态文明应用科学D、经济发展前沿引领4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党始终在思索、一直在探索。
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的窑洞里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这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
A、自我净化B、自我革新C、自我革命D、自我完善5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指出,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要把()摆在优先位置。
A、稳增长和保就业B、恢复和扩大消费C、加强国内国际双循环D、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6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着力推进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建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显著增强,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稳步推进,产业体系核心竞争力明显提高,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高地、()高地、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标识的要求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销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用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责任第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一)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二)划行归市,并设立独立的家禽、水产品经营区和宰杀区;(三)建立并执行市场清洁卫生制度.清洁制度应当包括:配备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并作好记录,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对家禽、水产品经营区和宰杀区实施每月清空停业清洁消毒等。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证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空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考试试卷(一)工作单位:姓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6、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7、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鼓励和支持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8、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的技术规范。
9、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并听取农产品、和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及的需要,及时修订。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2、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批准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3、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1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和。
15、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或者其他。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
16、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范例(四篇)

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范例为了贯彻实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和公平竞争社会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和公平竞争,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本超市郑重承诺:一、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拒绝购进和销售,对超市内流通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一经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度,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净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
加大对农产品的监管面积和抽检频次,完善检测记录档案;对于自检结果不确定的农产品,及时送检;对来自于同一产地的同一农产品抽检,连续___次都都不合格,禁制其___个月内进入本超市流通销售。
三、完善监管制度,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贯彻实施农产品索证索票、产品追溯制度。
本超市保证农产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据齐全,并与批发商签订购销合同,确保农产品溯源机制得以顺利落实。
四、积极配合市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超市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并接受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依法监管。
五、加强市场销售环境建设,注重企业形象、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宣传教育的力度。
六、落实责任制度,提高自身监管效能。
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本超市依法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时间:___年__月__日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范例(二)尊敬的消费者:我们谨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以质量和安全为中心,提供高品质的农产品。
我们承诺将遵循以下原则,确保您和您的家庭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1. 优质种植:我们将严格选择优质种子和种苗,确保作物的品质和安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从事与茶产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园种植、茶叶加工、内外贸易、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品牌建设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茶产业发展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科技支撑、品牌引领、质量兴茶。
第四条(产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茶产业发展需要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将茶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技术推广指导、质量安全等工作。
主产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配足茶学专业工作人员,科学引导茶产业健康发展。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技、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条(资金支持)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生态茶园基地建设、茶叶清洁化加工厂建设和茶叶品牌建设等,并在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鄂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立足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决定实施质量兴省战略。
一、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重大意义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
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全省综合实力、提高湖北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根本要求。
近年来,全省大力实施质量振兴工程和精品名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2007年底,全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650项,产品标准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87%,其中食品类合格率达到8932%,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达到99%;全省累计创中国名牌产品51个,国家免检产品109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个、驰名商标28件,建设工程创“鲁班奖”26项、国家优质工程奖18项,大大提升了“湖北制造”的影响力。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制造业质量竞争力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市场竞争力不强,品牌知名度不高,质量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服务行业质量整体水平不高,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一些地方和企业质量意识不强,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高。
对此,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质量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兴省战略。
二、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实施质量兴省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争创精品名牌活动为载体,以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推进全省质量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篇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本市场(店)郑重承诺: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农产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农产品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三、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2、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农产品与非直接入口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4、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
采购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农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所经营的下列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要求。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畜禽类——不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
3、水产类——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1、创造条件设立检测室,配备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2、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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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四)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五)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与农业投入品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
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环境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需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堆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和畜禽饮用水质等国家有关标准;生活垃圾、污泥和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其包装物及有害农用薄膜,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业投入品主推品种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组织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其复印件。
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鼓励推进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第十二条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与指导,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研究、培训和示范、推广。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采用良好农业规范等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先进适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按照规定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植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在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有检测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并通知购买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实施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生产的农产品,可以申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创建名牌农产品,并使用相关标志。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撤销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除国家规定可不包装和标识的外,都应当进行包装和标识。
采用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前述内容。
鼓励采用商品条形码,推行农产品编码制度。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第十八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
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实施时间、品种、范围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二)运输、贮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四)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六)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七)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品种、数量、来源以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相关情况,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的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应当保证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环境,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都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
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的品种、项目和频次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其从事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省农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抽取样品的费用由任务承担单位据实支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时,被抽查者应当配合;拒绝抽样的,以不合格农产品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事件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等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未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