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安全标志安全生产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生产安全标志

1、食品安全标志的含义

绿色食品标志为正圆形图案,图案中的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中心为蓓蕾,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表示绿色食品是出自优良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并提醒人们必须保护环境,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不断地创造自然界的和谐状态和蓬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该商标的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一切假冒伪劣产品使用该标志,均属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有机食品标志的含义

有机产品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内圆表示太阳,其中的既像青菜又像绵羊头的图案泛指自然界的动植物;外圆表示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真正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

有机食品这一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在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的。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规范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除有机食品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他们被统称为有机产品。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2、食品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标志,怎么办?能吃吗?是不是安全啊?

1、《食品安全法》要求百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号码,没有对QS标志作强制性要求,QS标志是质监部门的要求。但由于早期(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质监部门管理、发证,是以只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会打上QS标志。因此如果食品包装上有QS号但没有QS标志,并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

2、理论上《食品安全法》所说的生产度许可证号码包括但不问限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是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因此如果是小作坊食品,即使没有QS标志,也是合法产品。

3、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证》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证,其证号也由原来的QS开头变成了SC开头。因此,QS标志也将慢慢退出市场。

综上,一个食品是否答正规,主要看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QS标志现阶段虽然在大部分食品上存在,但已不能作为判断依据。许多产品已经在仅标签上标明了生产许可证号,就可以进入市场销售。如果对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真实存疑,可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

3、哪些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志

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自2004年1月1日起,先后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其制品、酒类、

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等28大类525种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据介绍,目前有部分食品处于查处期。其中2004年1月1日进入查处期的有:粮食加工品中的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调味品类的酱油、食醋。2005年7月1日进入查处期的有:调味品类的味精,肉制品类的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乳制品类的液体乳、全脂、脱脂、全脂加糖、调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饮料类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汁及蔬菜汁、含乳饮料、固体饮料,方便食品中的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类中的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食糖内(冰片糖除外)。根据保质期推算,上述食品已进入全面查处期。

而2007年1月1日进入查处期的,仍有可能出现有证与无证并存的有:糖果制品及巧克力制品(果冻除外);茶叶及相关制品类中的茶叶和边销茶,比如绿茶、红茶、黄茶、花茶、乌龙茶、袋泡茶、紧压茶、金尖茶、茯砖茶等,花茶等代用茶除外;酒类中的葡萄酒、果酒、啤酒、黄酒等;水果制品类的蜜饯;蛋制品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类的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标志监管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法律依据(一)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职责依据:

食品QS标志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这就充分确定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说明了在对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工商部门是主体适格的,是有职责依据的。(二)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的职权依据: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那么在查处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据呢?《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