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 中国·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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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人平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建在中心村或聚居点内,并符合中心村或聚居点的规划。各村社应尽快拿出中心村和聚居点的规划,做到地点明确清楚,规划美观合理,对没有规划合格的各村社将暂停办理农户建房手续,直到规划合格。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村居民住宅面积包括住房、厨房、牲畜圈舍、厕所和院坝用地。

五、农户建房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村上初步审查后,如实填写申请书和申报表(新建的还要填写规划审批表),并带上《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镇国土办申请批准,经镇国土办同志到现场实地调查了解情况,符合条件的交清各项费用后,予以批准或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批,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否则以非法占地论处。

六、农户建房获批准后,方可动工修建,占地建房户在定点、放线、开工、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镇土地管理员到场。

七、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多少,垦多少”,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必须还耕,还耕面积小于占用面积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农村村民建住房,不准擅自占用土地,不准少批多占,批东占西。

九、村社干部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者,应立即制止,并立即报镇国土办。村、社一级无权批准建房,接农户申请后应督促农户到镇国土办申请审批,并作好初审。

木兰镇国土办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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