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常用行政法律文书(填写注意版)[1]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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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登记表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注释:1、报案人不愿意记录姓名的注明“匿名”,但应当写明联系方式。
2、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
3、其他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人
4、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注释:1、填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姓名,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受案人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送达回执上签名,不必制作。
式样三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一式三份,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附卷。
注释:1、移送案件后由报案人等签名用于公安机关内部移送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附卷。注释:须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次
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询问(签名)、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
被询问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人大代表现住址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讯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可以选择,不符合的划去,其他情况,如在押的,在笔录中注明。)
问:我们是涡阳县(办案单位)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因你涉嫌(违法公安行政行为规范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传唤你到涡阳县公安局(办案单位)接受询问。你听明白了吗?
答:(如被询问人是证人或受害人则该问省去)
问:我们是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办案单位)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利,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权利义务,你清楚了吗?
答:
问:你要如实回答提问,陈述事实,诬告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明白吗?
答:
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
问:你的家庭主要成员?
答:
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我们如何通知你的家属?
答:如不是传唤的则该项省去我不想通知我家属(拒不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问:你的个人简历?
答: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答:
问:你今天为什么来涡阳县(办案单位)?
答:我因(违法公安行政行为规范名称)被(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公、主动来说明情况)安机关。
问:事情经过?
答:
问:你有什么证据或证据线索向我们提供?
答:
问:你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证人有什么关系?
答: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
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是否有阅读能力?
答:(红体字部分视其有无阅读能力选择适用)
(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阅看。如果记录有误请指出来,我们即给予更正。请你确认记录无误后再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问:以上笔录我们将按原文念给你听。如果记录有误请你指出来,我们即给予更正。请你确认记录无误后再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答: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本人有书写能力的一定让其本人签名,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办案人员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有翻译人员的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本人无书写能力的,办案人员代替其签名应注明,并由其本人捺指印。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也应在末页上签名。
第页共页
检查完毕后附卷
涡阳县公安局
1笔录
(本文书可用于制作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本栏只在检查或辨认时填写,否则划去
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本栏只在现场笔录、辨认时填写,否则划去
见证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本栏只在只在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时被检查人或当事人不在或拒绝签名时填写,否则划去。
事由和目的2、
过程和结果
注释:1、选填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等
2、勘验时填写“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检查时填写“查找作案工具、涉案财物”等
辨认时填写“辨认违法嫌疑人、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等
现场笔录时填写“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等
办案民警或者勘验、检查人年月日
当事人、辨认人或者见证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注释:须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调取证据清单
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聘请人,一份附卷。
注释:须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