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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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策略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国外企业广泛实施的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ESOP),在90年代后期被逐渐引入我国。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准备实施经理人股票期权,规范其会计处理成为保障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运用最广泛的国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研究和实务规范也最为深入,因此本文在借鉴美国会计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从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三个方面,研究如何规范我国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

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主要应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期权是否具有价值;应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什么;经理人股票期权应于何时确认。

根据现代金融学理论,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股票期权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内在价值。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应对股票期权具有价值予以肯定,国际会计准则第133号也要求将股票期权在报表中以公允价值披露。

既然股票期权具有价值,公司授予经理人的股票期权应确认为什么就成为关键问题。在美国,关于期权价值确认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迫于企业和政府的压力,会计准则制定者在期权列支问题上做出的改革努力常常付诸东流。1993年4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曾经投票通过提议,要求企业将期权视为一种费用,按期权

的未来预测价值计算成本,但遭到硅谷高科技企业的强烈反对。高科技企业发布研究报告,预测企业利润将因新的会计准则下降50%,运营资金也将随之枯竭。在克林顿政府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强烈支持下,国会通过投票否决了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议案。为此,FASB撤回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只需在年报的注释中公布期权的价值。

然而,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IT泡沫的崩裂,纳斯达克市场行情急转直下,人们开始担心股票期权潜在的负面影响。安然丑闻的曝光更使投资者认识到,股票期权极有可能被经理人用来作为利己的工具,从而蚕食股东利益。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公开表示,如果不把股票期权纳入成本,将人为夸大企业的利益和股票价格。因此,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的改革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全球最主要的会计准则制定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11月7日发出关于期权列支标准新草案的征询意见稿,要求公司必须在授予股票期权的当日,把股票期权计入公司成本,成本将在整个预定的激励计划期限内摊销。

将股票期权作为费用列支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既然对期权的价值予以肯定,那么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实质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即公司为补偿经理人已提供或将来要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根据配比原则,这种补偿成本的总额应作为费用,在经理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摊销计入损益表。

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确认时间问题,SEC和FASB提倡经理

人股票期权在授予时确认为费用入账,因为从这一天起经理人为获得该权利开始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开始承担授予该权利的义务。这种入账方式有助于股东了解经理人报酬及管理成本情况,从而能够有效评价公司激励机制是否适当;有利于减少公司税赋,不仅节省了这部分税赋的利息支出,而且如果经理人最终未能行使股票期权,可以节省所有基于这部分的税赋。不过,这种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即它有可能降低经理人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因为如果经理人股票期权在行使以前就被作为管理费用入账,会导致公司利润下降,在股票市场有效的前提下,利润下降可能使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引起经理人股票期权贬值,经理人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公司业绩下滑,利润进一步下降,进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尤其如此。因此,有一些学者主张,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应在行使之前作为成本入账,而应在行使时入账。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经理人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授予时入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股票市场仍处于或接近于弱有效市场状态,公司利润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不强;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报酬形式尚处于探索阶段,经理人很少持股,经理人股票期权对利润的影响和对经理人的激励效果很难确定。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实际影响在授予时就已发生,而且它是期权授予期经理人薪金的组成部分,如果在行使时入账,实质是延迟费用的确认,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经理人股票期权在行使时入账意味着经理人只享受期权的利益,而不承担期权的风险,从而使得激励和约束不相协调,不符合激励约束制约的基本要

求。

二、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问题

在美国,关于对经理人股票期权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最终也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不得不采取折衷的方法:经理人股票期权价值的计量可以选择“内在价值法”或“公允价值法”,鼓励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和会计处理,对于继续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计量和会计处理的,则应披露若采用公允价值法对利润的影响。

内在价值法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第25号意见书《对雇员发股的会计处理》(1972)中提出的方法。内在价值是指股票市价超出执行期权(以下称行权)价格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差额越小,内在价值越低。根据APB第25号意见书,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大体可分为固定型计划和不确定型计划两大类。在固定型股票期权计划下,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在授予日都是已知的,因此授予日即为计量日,在会计处理上一方面记录股票期权,一方面按照当日内在价值确认递延费用,以后在规定的服务期内逐期摊销,实际行权后将股票期权转为股本。由于大多数固定型股票期权将行权价格设定为等于或高于授权日的市场价格,因此往往无需确认期权报酬成本(报酬成本被定义为授权日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正差额)。在不确定型股票期权计划下,计量日不是授予日,而是行权价格与行权股数都能确定的第一日,因此授权日不作会计处理,会计期末以股票市价为基础,对行权价格和行权股数进行估计,确定期权

成本。由于股票市价不断发生变化。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也随之变化。这样,每一会计期末都需要以股票市价为基础对以前期间的期权费用进行调整,直到计量日调整确认递延费用,并将余额在剩余服务期内摊销,行权后把期权转化为股本。

内在价值法具有一些固有的内在缺陷,具体表现在:运用不同方法处理固定型和不确定型股票期权计划容易导致混乱,经常调整导致会计处理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不能适用于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因此,FASB引用期权定价模型,在其发表的第123号公告《基于股票的报酬的会计处理》(1995)中提出公允价值法。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般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option pricing model)计算确定,综合考虑授予日的股票市价和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股票期权有效期及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因素。股票期权的价值一经确定,就不再发生变化,从而在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FASB第123号公告倡导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应当确认期权费用,包括市场价格等于行权价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权,原因在于:

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

2.股票期权产生了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

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股票期权的价值。因此在公允价值法下,无论采用哪种类型的股票期权,都要确认一定的期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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