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淮》CJJ-2006简介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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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1 光源选择 1/关于条文 和原标淮相比,主要变动有: (1)明确普通高压钠灯是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首选光源; (2)金属卤化物灯使用范围有所扩大; (3)增加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的使用; (4)明确不应采用自镇流髙压汞灯和白炽灯; (5)低压钠灯、高压汞灯、中显色型和高显色型高压钠灯不再提及, 实际上就是不再推荐。 2/条文说明或修改理由 (1)考虑光源的主要性能:光源的发光效能、寿命、显色性和光通 量维持率等。 (2)不同道路对照明的不同要求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商业区 居住区 商业区 居住区 商业区 居住区 路面平均照度(维持 路面最小照度(维持值, lx) 值,lx) 20 10 15 7.5 10 5 7.5 3 5 1.5 3 1 最小垂直照度 (维持值,lx) 4 2 3 1.5 2 1
流量大的道路 流量中的道路
流量小的道路
注: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 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 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 路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 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 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 得小于5lx。
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路面亮度 级 别 道路 类型
平均亮度 Lav(cd/m2) 维持值 总均匀 度 Uo 最小值 纵向 均匀 度UL 最小 值
路面照度
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均匀 度 UE 最小 值
眩光限 制 阈值增 量TI (%) 最大初 始值
环境 比 SR 最小 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交会区照明应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见表3来自百度文库4.1的规定
表3.4.1 交会区类型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照度均匀度 VE 眩光限制 在驾驶员视看灯具的 方位角上,灯具在 80°和90°高度角方 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 超过30cd/klm和 10cd/klm
3、道路照明标准 、
3.1 道路照明分类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 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 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 性为评价指标。 3.2.2人行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以及垂直照度为评 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见表3.3.1的规定。 3.3.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 可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 3.3.4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 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5.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本节为根据我国国情,这次修订标准时新增写的共3条: 5.3.1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 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 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 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 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 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 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标识的辨认。
Ⅰ
快速路、主 干路、迎宾 路、通向政 府机关和大 型公共建筑 的主要道 路、市中心 或商业中心 的道路 次干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Ⅱ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Ⅲ 支路 0.5/0.75 0.4 —— 8/10 0.3 15 ——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值可相应降 低约30%;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3、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或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用XX/XX表示,“/”的 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30/50 0.4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灯具的高度角是灯具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的. 3.4.2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也应选取表3.4.1中 的 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见表 3.5.1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2005年5月10-11日在北京召开标准审查会。近30人到会.成立 了9人的审查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逐条逐句进行审查。最终标准 通过了审查并得到较高的评价,同时还提出修改意见。 ●2005年9月,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报批稿,并上报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 ●2006年12月19日建设部发布第531号公告,批准《城市道路照明 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45-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 实施,,原标准同时作废。 二、讲解方法 考虑到大家对原标准CJJ45-91比较熟悉,因此,主要讲新旧标准 对比、修改理由; 若是新增章节,如节能标准,就详细讲条文内容、条文说明及制订 过程等。
(2)规定了的防护等级。一般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 不应低于IP65,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3)大型桥梁等易发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高强度气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宜 配用电子镇流器。 (5)高杆灯除采用泛光灯外还可采用截光型常规路灯。 2/条文说明或修改主要原因 (1)不同级别的机动车交通道路选择截光类型不同的功能性灯具主 要是为了满足照明标淮尤其是眩光限制的不同要求。 (2)人行道路对眩光限制要求不那么严格,可采用装饰性灯具,目的是 更加美观。但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目的是控制光污染也为了提 髙光通利用率。 (3)对灯具的机械强度和防振要求规定得更加具体,目的是为了更方
机动车交通道路,高光效、长寿命放在第一位,显色性要求可以降低。 对居住区人行道路、商业区道路、商业步行街等场所显色性要求高,欧盟 (CEN)标淮要求Ra ≥ 60; (3)考虑十多年来光源的新进展。 3/密切注意新光源的研发和应用 (1)金卤灯应用前景看好; (2)微波灯、电磁感应灯正在试用; (3)LED灯发展迅速。 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1/关于条文 和原标淮相比,主要变动有: (1)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 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 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规定。
5.2.17 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1.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 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道上方安装定向窄光 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 内配置专用的挡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3.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其它各条做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如人行地道,由“地道内平均水平照度, 夜间以15lX、白天以50~100lX为宜”修改为“地道内平均水平照度,夜 间宜为30lX、白天宜为100lX;最小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 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 居住区提出要限制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
2、术语 本章在原标准的附录一 “名词解析”的基础上,经扩展而成。 本章共编写了35个术语,本课主要讲几个重要或新编的术语: 2.0.10 截光型灯具 2.0.11 半截光型型灯具 2.0.12 非截光型灯具 2.0.22 路面平均亮度 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2.0.29 眩光 2.0.30 失能眩光 2.0.31 阈值增量 2.0.32 环境比 2.0.33 交会区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简介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前 言 一、标准的编制过程 建设部以建标[2003]104号文下达《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91的修编仼务。 2003年7月30日在北京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 人员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制订修编大纲。 修编阶段 国内实测调研,了解我国道路照明现状; 国外资料收集,了解各国道路照明标准、规范; 分析调研结果,起草标准初稿。后经五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见稿; 发往路灯处(所)、设计院(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照明学会等几十个单位征求意见; 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成 送审稿,同时还完成了《反馈和处理意见汇总表》、《道路照明现 状调研报告》、《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标准的确定》、 《国外道路照明标准规范汇编》共五个文件。
便于操作。 (4)灯具防护等级的规定来源于GB70001.1并根据目前我国灯具实 际达到的水平。 (5)截光型常规路灯由于其配光特性还可以在照明宽阔道路的高杆 灯中使用。 (6)推荐使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和小功率电子镇流器是综合考虑了 它们的节能效果以及当前生产和市场情况。
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 原标准是照明设计,新修订标准根据本章内容把本章题目作了改变 5.1照明方式 本节变化不大。采用高杆照明时,原标准规定了高杆灯的间距和高度 之比3:1~5:1。新修订标准把这一段去掉了,改为“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 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来确定。”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这 样 的规定更加合理。 此外,原标准规定灯具的安装参数应满足表5.1.2的要求,现修改为“可 按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5.2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本节原标准有15条,修订后增加为17条,即新增加2条;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1.总则 主要内容为设置道路照明目的和作用 道路照明是功能性照明,是市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正常运转不 可或缺的重要设施。 设置道路照明目的——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 看环境。 作用——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国际上公认的数字是可以减 少交通事故~30%) ——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方便市民生活(出行) ——降低犯罪率、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 ——美化城市 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发展、车辆的增多、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城市道路照明作用越来越突出。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基本不变,只是节省能源改为节能环保, 即实施绿色照明。
6、照明供电和控制 、
6.1 照明供电 和原标准相比,本节条文经修订后更加注意安全。主要改动有: 1. 6.1.2条 规定在重要场所和道路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将此 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2. 变压器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3.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有单独保护装置。 4.高杆灯或其它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 5.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 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 防盗装置。 6.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