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历史档案的整理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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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世界2012·3月中旬

《办法》的规定,行文方向、发文程序等必须按《办法》等规定来确定,正式行文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则等,这些运行机制是行政公文所特有的。

2.“式”指的是格式

(1)《格式》中的绝大部分规定。《格式》中“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属于“体”,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格式,一方面因为它们与人们对格式的直觉印象相距甚远,而且也的确难以见到有人在谈行政公文格式时提及它们;另一方面,《格式》本身的相关提法也是有所保留的,如《格式》提“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而不提“本格式……”或“本格式规定……”

等,是因为《格式》中“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是格式的主要内容,而其他的不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格式》实际上包括了“体”与“式”的部分内容。

(2)《办法》的“公文格式”。《释义》对于《格式》“内容范围”的说明是:“内容只涵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格式中的

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各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并不是公文格式的·全·部·范·围。对公文格式的·完·整·要·求应是·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公·文·格·式·的·要·求·与·本·标·准·结·合·起·来学习。”(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释义》将《格式》范围中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纳入“格式”范畴有一厢情愿而无科学依据之嫌。)由此可知,行政公文的全部格式=《格式》中的“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办法》中的“公文格式”要求。也正因为如此,《办法》第

五章第二十九条谈到复核重点时强调“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谈到“审核的重点”时强调“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为什么只强调要审核“格式”是否规范而不提审核“体式”是否规范呢?原因在于

由于全部的体式存在于正本之中,而审核、复核时正本尚未形成,所以无法也无需全面审核体式,只需审核已呈现出的格式(少数格式要素如发文机关标识等亦无法审核),况且体式需要公文印制人员、文秘人员等共同完成,非文秘人员在审核、复核阶段能够单独完成。

总之,行政公文的“体式”是“体”与“式”内在统一的全部样式,“体”侧重于隐性方面,“式”侧重于显性方面。同时也应认识到“体式”是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概念,但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又具有相对稳定性。体式问题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需要细加探究以

提高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

科学化程度。参考文献

[1]陈金平.浅谈公文制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J ].应用写作,1995(6).

[2]辛孺丁.公文写作概要[M].北京:北京日报出版社,1987.

[3]李坤.试论公文体式标准[J].办公室业务,1994(1).

[4]李欣.例释中国现代公文体式大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5]李继东,孔庆君.公文体式与公文格式的区别[J].秘书之友,1997(2).

[6]柳新华.实用行政公文写作与处理[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7]

王希杰.修辞学通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8]袁晖,李熙宗.汉语语体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本文为江苏警官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作者施发笔为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孟亚男

本土社会工作档案的整理和开发,

对于积极探索社会工作本土化知识体系、工作模式和发展道路殊为必要,也将有助于我们当前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

社会工作历史档案整理与开发

摘要关键词作为一门职业和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

知识和技术体系均源自西方,自20世纪初传入中国,

至今近百年的时间里,可谓“一波三折”。在笔者看来,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12—1947,初创与兴起;第二阶段:1947—1987,政府主导下“单位社会”的社会工作;第三阶段:1987年至今,政府主导下的“双轨运行”的格局。这三个阶段都积累了丰富的档案资料,是我们整理和总结社会工作发展历史和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的知识和经验基础。

一、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历史档案的分期及其依据

社会工作历史档案发生的第一阶段笔者认为应该始于1912年,标志是当时成立的“北京社会实进会”。这一阶段中,社会服务和专业高等教育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初创和发展。社会服务方面,不仅出现了一大批社会慈善和社会福利组织(如北京香山慈幼院和华洋义赈会等),还出现了附属于医院的专业分支社会工作服务(北平协和医院社会服务部)。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业还包括由晏阳初、梁漱溟等领导的

“乡村建设运动”,将社会工作推展到了农村,并提升到了救国救民的高度。这种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关注和重视甚至也进入到了政府的行政设置:1938年3月31日,“中华民国”设社

会部,隶属“中央执行委员会”;1940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社会部组织法》,隶属行政院,成为高级行政机关。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占领的“苏区”也已经开始了生产自救、社会救济、战地服务和拥军优属的活动[1]397。当然,这一时期伴随着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而终结。

与此同时,专业教育方面,继燕京大学开设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之后,沪江大学、之江大学、复旦大学、南京金陵女子学院也

都纷纷开设了该专业[2]121。

第二个阶段开始于1949年,主要的原因是新中国成立后作为专业性的社会工作在民间逐渐消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社会工作的唯一主体,政府通过企业(单位、集体)、民政系统以及人民团体、

福利性事业单位等三大部门履行社会服务职责,这三大部门通过一系列服务过程,将社会福利和服务资源输送到各类社会成员(对象

)那里。”[3]

开始了典型的“单位社会”的社会服务格局。这一阶段有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49—1968年由内务部主管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第二个时期是1970年内务部的撤销和民政部的成立。这一时期的社会工作和西方专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属于政府办社会和单位办社会,是一种全民福利制度下的政府和单位全面承担社会职能,包括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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