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社会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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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成本问题》

在学习了法与经济学课程的同时,我阅读了英国经济学家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社会成本问题》无疑是科斯教授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许多评论所指出的那样,被别人从中总结出的“科斯定理”其实并不是该文的核心内容,其真正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交易费用概念的引入,揭示了不同制度安排与不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明确关系。这是的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成为可能,并构成人们对经济史的更为准确的看法,这种看法用诺斯教授的话来说就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时,人们一般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答应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要害在于避免较严峻的损害。这就是文章所主要论述的。社会成本讲求的是经济理论,我认为出发点是理性人的假设,因此不能像道德或法律所规定的,更有可能的是,它会把原告和被告的角色互换,看得是总体对整个社会更有益处。

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坏毗邻的农夫土地上种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的起点,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科斯假设了这样两种相反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令养牛者对损害负责任,也就是说,农夫有谷物不受损害的权利,养牛者没有让牛损害谷物的权利,不然,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付费,奶牛能吃谷,牛群的规模应是牛多吃谷物增加的价值恰好等于谷物的边际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养牛者对损害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他有让牛吃谷物的权利,不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农夫可将谷物损失的价值转移给养牛者,所以牛群的规模不会增加。通过简化的算术例子,科斯引出了以下结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换句话说,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在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情况下的资源配置就同该企业承担责任时的情况一样。

紧接着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和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

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与牛和谷物例子不同的是医生输给糖果制造商不仅要付出赔偿,还要让出诊所,糖果制造商输了停止生产还要付出赔偿,双方付出的都是双倍的损失,是非常没有效率的。假如产权制定了,就可以避免两方面的影响。这样就避免了两种损失,化二为一,损失的也仅仅是生产而不计赔偿,何乐而不为呢。此外还要考虑一点,产权界定或给予应该是生产出经济效益最大的那一方才能满意条件。

为了进一步阐明其论点,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科斯接着又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由此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他强调,“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关于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没有影响”,“应该记住,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通常是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对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增加的话”。这些表述,其实就是后来被称作“中性的科斯定理”的内容。按照参托·维尔加诺斯基的看法,这个定理隐含的假定前提还包括:自愿交换是互惠的斯密定理;完全的知识(生产、利润和效用函数等);竞争市场;最大化目标;免费的法律制度;无策略行为;无财富效应。

在《社会成本问题》的后几节里,科斯进入了正交易成本的世界:

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发现了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如果这些成本大于权利调整带来的产值增加,禁令或赔偿就可能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因此,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由法律来确定,不然,转移和合并权利的高成本会使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实现;最后,经济组织能以低于市场的成本获得有效的结果。

科斯讨论了我们在研究实际问题时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他认为,选择的标准是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因此,市场、

企业和政府三者任何一个都没有天然的优越性,我们无法事先知道它们之间的“分界线应定在哪里。似乎在我看来,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解决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企业取代市场来配置资源——由于企业获得了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所以在企业内部,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行政指令取代了市场交易,企业活动的重新安排不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行政决定的结果。二是政府直接管制,这不是制定可由市场调整权利的法律,而是强制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政府作为“超级企业”所拥有的权威可以减除不少麻烦,但这种办法也有成本,只有在其他办法无效时才会被采用。三是法院直接影响经济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该了解和考虑判决对经济的影响,显然,即使在科斯世界里,这样做也能减少交易成本和节约资源,但应明白,法院做出的实际上是关于资源使用的经济判决,这就启示人们,在界定权利这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上,经济学也大有用武之地。

后面的两节: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传统。像《企业的性质》一文一样,斯科也有引用前人的观点论述。这里他引用的就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种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也从微观的案例分析上升到宏观。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他所倡导的是自由的经济,由内在的市场价值来寻求改变。比如提到的“发动机产生的火星”的事例,然而斯科也提出一些政府应该有所为的工作。如果政府不对铁路公司作出限制,只会让它为所欲为,造成更大的损害,这是庇古理论的不足。科斯还批评了庇古研究的浅尝辄止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最后一部分“方法的改变”科斯进行了总结:第一在分析问题时,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考虑各种社会安排的操作成本及其总的效果,而且应该将“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应该从理想世界转向现实世界,否则“最终会导致思维的松散”;第二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并不是实物,而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甚至可以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如同企业契约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产权也限定了所有者的权利范围,同时,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并不相等。

科斯在该文结束时指出,土地所有者实际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权利也是生产要素,在设计经济运行制度时,应该考虑总成本和总效果。这些意见的确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纵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出这篇文章是对外部性的一个讨论。后人根据理解总结出了科斯第一定理: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它的最终配置或社会福利。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场合,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那么还可以得出不同的产权界定可以产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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