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审查鉴定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新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是为了鉴定一个难以确认结果的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判断,得出一个法律认可的结果。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越来越规范以及更加适应社会的要求,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目的就是该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依据。
但是具体有哪些新的法律出台呢,可以随到本文今天了解。
一、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2017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行政诉讼申请鉴定
行政诉讼申请鉴定
行政诉讼申请鉴定是指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利益相关人可以向有关行政诉讼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申请鉴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法性。
行政诉讼申请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的资格和程序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2.鉴定机关的选择和鉴定范围。
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机关或者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关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3.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鉴定机关需要对证据进行收集和分析,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法性。
4.鉴定结论和效力。
鉴定机关根据鉴定结果做出结论,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效力,可以为申请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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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
2017最新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来源:司法鉴定服务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适应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2017年2月16日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7]>。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思路。
同时,从2012年开始,全国人大对三大诉讼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司法工作迎来了改革的契机,随之启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辫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
完善见证人制度。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
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
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
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为此,公安部对实施了近10年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O条,增加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作证”两章。
在内容上,增加了鉴定人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的权利;对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较大调整,增加了程序性、救济性内容;对鉴定委托相关事项也作出了修改,删除了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增加了危险样本的鉴定规定;在鉴定实施方面,删除了一些繁琐不必要的规定;增加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鉴定文书规定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删除了《检验意见书》;对鉴定文书制作的程序、内容等做成了较大调整;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做成了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增加了“送检人的法律责任”。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来源:(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yl/389195.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yl/656223.html•篡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yl/656222.html•输液引发过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何鉴定/yl/656221.html•医疗事故4级赔多少钱/yl/656220.html•气胸是医疗事故吗 /yl/656219.html •农村合作医疗2018年交多少钱/yl/656218.html•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 /yl/656217.html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yl/656216.html•企业破产职工医疗费用赔偿顺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215.html•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yl/656214.html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存在过错有哪些情形/yl/656213.html•医院摔倒赔偿多少钱 /yl/656212.html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yl/656211.html•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yl/656210.html•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 /yl/656209.html •医疗过错分级有几级 /yl/656208.html •医生避免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哪些/yl/656207.html•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2018最新规定(2018) /yl/656206.html•医疗事故需提交的证据有哪些/yl/656205.html•医疗事故导致脑瘫怎么赔偿/yl/656204.html•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怎么填写/yl/656203.html•所有的医疗纠纷法院都有管辖权吗/yl/656202.html•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谁支付/yl/656201.html•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yl/656200.html•怎么判定医疗事故级数/yl/656199.html•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 /yl/656198.html •医疗事故有几级分类 /yl/656197.html•医疗过错律师怎么收费/yl/656196.html•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 /yl/656195.html•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94.html•医疗事故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yl/656193.html•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最高多少/yl/656192.html•如何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yl/656191.html•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yl/656190.html•烧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 /yl/656189.html•四级医疗事故有无精神抚慰金/yl/656188.html•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yl/656187.html•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yl/656186.html•出医疗事故小孩死了怎么办/yl/656185.html•最新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起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84.html•医疗事故鉴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3.html•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yl/656182.html•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1.html•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80.html•医疗过错不致于人伤残的应该赔多少钱/yl/656179.html•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yl/656178.html•医疗损害纠纷判决范文是怎么样的/yl/656177.html•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词 /yl/656176.html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yl/656175.html•2018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一个意思吗,怎样区分/yl/656174.html•医疗事故诉讼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73.htm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义/yl/456808.html•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806.html•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yl/456804.html •医疗事故的特征 /yl/456802.html•害人诊所误诊致堕胎如何维权/yl/456800.html•医生的法定义务 /yl/456798.html•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yl/456796.html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94.html•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应否赔偿损失/yl/456792.html•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yl/456790.html •非法行医涉及欺诈行为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yl/456788.html•错诊,误诊是否是医疗事故/yl/45678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为啥要赔/yl/456784.html•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82.html•‘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yl/456780.html•医疗中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yl/456778.html•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yl/456776.html•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74.html•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刑罚金还得赔偿/yl/456772.html•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yl/456770.html•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yl/456768.html•患者有获取住院费用清单的权利/yl/456766.html•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yl/456764.html •医疗纠纷怎样打官司 /yl/456762.html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yl/456760.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58.html •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享受知情权/yl/456756.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yl/456754.html•手术不必家属签字患者知情权如何保障/yl/456752.html•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yl/456750.html•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yl/456748.html•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4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就赔不到了吗/yl/456744.html•什么不属于医疗事故 /yl/456742.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40.html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yl/456738.html•周某某的眼科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36.html•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yl/456734.html•承担责任医疗事故 /yl/456732.html •医疗差错事故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30.html•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样本/yl/456728.html•教你如何避免医患纠纷的风险/yl/456726.html•怎样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yl/456724.html•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yl/456722.html•关于医疗差错与事故 /yl/456720.html •医疗过失和医疗缺陷 /yl/456718.html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yl/456716.html•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yl/456714.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及等级划分/yl/456712.html。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2017年最新版) (2)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2017年最新版)一、概述(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
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
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
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针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因其受损物涉及面广、损失评估标准不一、技术以有主掌握的尺度相对单一的机动车辆来讲要复杂得多。
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而对于第三方在对财产损毁的赔偿方面往往提出远高于直接损失的要求,有些甚至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处罚性质的赔偿。
由此,给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带来很多困难。
所以,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查勘变的更加重要。
为加强服务观念,夯实基础,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理赔服务体制与评估体系制度,建立新的改革制度与扁平加垂直管理,针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物损,特提出以下处理规定。
一、物损鉴定的定义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
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丈量、测绘、鉴定,并确定价值鉴定结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确定损害赔偿,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物损查勘及定损的要求:1、接到报案后,由查勘员对物损状况进行实物查勘、拍照、丈量、测绘记录损害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其中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细目照相,是整个案件的关键。
例如:对于数量较大的物损案件,查勘中要对损失的物品进行分类清点损失数量,并要在照片中清晰的反映出受损程度,特别注意的是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首先要对运单拍照验证,核实运单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是否一致,在出险地进行开箱前后的查勘定损工作,开箱后对物品分类清点,要反映出受损数量,清点后请车主、货主、我司人员三方在损失清单中签字确认。
2、调查审核:进行市场调查、取证、查询相关价格资料,由查勘员二人以上进行审核、评议,对较大金额立即上报分公司,必要时由分公司派专人或请公估公司进行处理。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五条当事⼈死亡或者终⽌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第⼆百零⼀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效后,当事⼈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规定的⼈数众多的⼀⽅当事⼈,包括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规定的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七条当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和原审其他当事⼈的⼈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是⾃然⼈的,应当提交⾝份证明;再审申请⼈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份证明书。
委托他⼈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再审申请⼈与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的基本信息; (⼆)原审⼈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七⼗九条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当事⼈分别向原审⼈民法院和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致的,由原审⼈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条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条当事⼈认为发⽣法律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条当事⼈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进⾏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另⾏起诉。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分享了2017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一起来了解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五章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于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3月2日以司法部令132号公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请点击《司法部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举证和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
在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和鉴定材料,并提交申请之后,如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应驳回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
这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举证权,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通常需要当事人申请并缴纳费用和提交相关材料,之后法院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后,法院是否应当同意的这个标准始终都未有明确。
因此,本文将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行为的性质、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即申请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申请证据当事人举证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鉴定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经法院许可同意后才能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这两种看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产生了不同影响。
如果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则当事人申请鉴定只要在客观上具备鉴定条件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将鉴定视为法院调查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种方法,则鉴定不过是法院获得心证的一种手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法院的职权行为。
随着民事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这两种观点之间界限越来越模糊了,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收缩了,明朗化了,并且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质证的强调和重视,使原来作为法院职权象征的调查收集证据行为,也要受质证的制约,成为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质辩的对象。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须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另一原因是法院的心证公开化的要求。
由于要公开心证理由,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必须有合理的、能说服别人尤其是当事人的依据。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鉴定意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鉴定意见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第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不予重新鉴定。
(三)自行鉴定的效力证据规定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鉴定人的出庭义务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五)专家辅助人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2017年最新版)一、概述(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
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
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
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
被告人提出鉴定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某某,性别某某,年龄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住址某某,因涉嫌某某罪,被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已被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我发现该案涉及某些专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现向我院提出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同意进行相关鉴定。
一、鉴定的事项和理由1. 事项:对某某物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功能、价值等。
理由:该物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必要对该物品进行鉴定,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揭示其真实情况。
2. 事项:对某某痕迹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形成时间、原因等。
理由:该痕迹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必要对该痕迹进行鉴定,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揭示其真实情况。
二、鉴定的必要性1. 鉴定的必要性:由于该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 鉴定的必要性: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的物品和痕迹存在争议,通过鉴定可以客观、公正地解决争议,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3. 鉴定的必要性:通过对涉及的物品和痕迹进行鉴定,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院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三、鉴定申请的依据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鉴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四、鉴定机构的选择我申请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某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理由如下:1. 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鉴定该案件的专业能力。
2. 该鉴定机构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该鉴定机构在业界享有良好口碑,鉴定结果具有权威性。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2)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2)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二审提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法定程序。
二审程序中,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法律规定了提鉴定的程序。
以下是对二审提鉴定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提鉴定的概念提鉴定是指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鉴定,以查明事实真相,为二审法院提供依据的过程。
二、提鉴定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在上诉的同时提出鉴定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在上诉的同时提出鉴定申请。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人的指定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查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在上诉的同时提出鉴定申请。
该解释还对鉴定申请的审查、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人的指定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提鉴定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在上诉的同时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鉴定的事项及理由;(2)申请鉴定的专业性问题;(3)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4)申请鉴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
2.法院审查鉴定申请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鉴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鉴定申请是否明确、具体;(3)鉴定申请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言语残疾的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言语残疾的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级别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测试需要在安静房间内进行(本底噪声<55dBA),非测试人员禁止围观,消除一切使被试者紧张的心理因素。
2、评定方法(1) 语音清晰度测试:对受试者发音状况做出评价。
为使测试结果更近实际,本测试采用三级人员测试方法,即依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接触密切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测试人员为直接接触;二级测试人员为间接接触;三级测试人员为无接触。
测试人员听力正常无耳科疾病。
1名主试人员和4名测试人员(一级1名,二级1名,三级2名)共同参加测试,测试者背对受试者,主试者抽取25张图片依次出示,让受试者认读,测试人员根据被测试者的发音,分辨其语音并作好记录,然后与主试者对照正确答案,最后将4名测试人员记录的正确数累加,即可算出受试者的语音清晰度。
测试工具: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
(2)言语表达能力测试:用看图说话或主题对话测试法,进行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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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申请法院审查鉴定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在立法上尚属“空白”。
对此,我们认为,既然法院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可以纳入证据审查范围,那么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遵循或者是借鉴法院对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这基本上确立了法院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有自身丰富的涵义。
具体到对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审查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如果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终体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从一般意义上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按正常司法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通常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其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关联性,则该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用,当事人申请鉴定就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在审查司法鉴定申请时,主要是审查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有关联性可以启动鉴定程序;没有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必要。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明力问题,证据资格指向证据能力。
英美法重在从证据能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而大陆法侧重从证明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保持了大陆法的观念。
所以对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审查,应侧重待鉴定事项对案件事实证明力方面的审查。
当案件事实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需要待鉴定事项予以支持,并且待鉴定事项对此存在较大的证明力时,法院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司法鉴定程序应当慎重启动。
(二)审查需鉴定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而言,是否提供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将直接关系到胜诉或败诉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会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包括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但由于案件复杂多样,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张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依据案件已有的各种间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通过事实推定来确定争议的案件事实,则无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其次,如果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亦可进行合理地判断,也应当避免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这样一方面可以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的支出,节约司法资源。
(三)审查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的可比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此,当事人在诉讼中会竭力提供各类证据,包括提出鉴定申请。
而司法鉴定是需要支付不菲的鉴定费用,这一鉴定成本也应当纳入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考虑之中。
我们认为,在纯财产争议的案件中,只有当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法院才应当考虑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比如说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成本高出诉讼标的的价值时,法院如果单纯追求表现的公平与正义,为给当事人一个确切的无可争议的说法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这样产生的结果是即便一方当事人胜诉,其财产权益不仅得不到实现,反而将导致其财产利益受损,从法院角度讲,很难说是真正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对此,我们认为,在纯财产争议案件中,对争议事实如果必须通过鉴定来证实,而当事人的鉴定成本高出或者与诉讼标的价值相当时,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可以不予支持,并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双方争议。
此外,在对当事人鉴定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克服片面强调鉴定结论作用的不良倾向。
一个案件通常有各种证据,不同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多种多样,表现出不同的可确定度。
可确定度高的证据往往可以单独认定某一案件事实,而可确定度低的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认定某一案件事实。
一般说来,在同一个案件中,基于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其与案件事实通常呈现较高的可确定度。
这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种片面强调鉴定结论作用的不良倾向,造成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性。
当然,法院在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时,也不能违背法律关于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立法本意,剥夺当事人正当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利,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有正当的目的和理由,符合法定的期限和费用交纳等条件,法院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来源:(申请法院审查鉴定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ss/492437.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书/ss/662849.html∙监外执行最多可以几年/ss/662848.html∙在什么情况下批捕后可以不起诉/ss/662847.html∙羁押与拘留的区别是什么/ss/662846.html∙证据收集的方法 /ss/662845.html ∙旅游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ss/662844.html∙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区别的比较/ss/662843.html∙团伙敲诈勒索能保释吗/ss/662842.html∙检察院公诉科职能是什么有哪些权利/ss/662841.html∙先行羁押日期是否能折抵刑期/ss/662840.html∙宣判后多久才能收到判决书/ss/662839.html∙取保候审的批准 /ss/662838.html∙什么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ss/662837.html∙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ss/662836.html∙许霆案二审公诉意见书/ss/662835.html∙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2018年)与量刑/ss/662834.html∙什么病可以免于刑事拘留/ss/662833.html∙二审后我还能上诉吗 /ss/662832.html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ss/662831.html∙哪些地点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ss/662830.html∙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范文/ss/662829.html∙杀人奸尸案刑事判决书/ss/662828.html∙取保出来检察院传唤需不需要去/ss/662827.html∙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ss/662826.html∙公诉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ss/662825.html∙过了追诉时效是否还要立案/ss/662824.html∙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超过期限怎么办/ss/662823.html∙交警强制措施记录什么意思/ss/662822.html∙简单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程序2018最新/ss/662821.html∙精神病人犯罪,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赔偿吗/ss/662820.html∙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如何处理/ss/662819.html∙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什么不同/ss/662818.html∙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ss/662817.html∙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ss/662816.html∙刑事自诉撤诉的法律后果/ss/662815.html ∙不起诉决定书算刑事处罚吗,不起诉条件/ss/662814.html ∙未成年人犯罪什么时候可以不起诉/ss/662813.html ∙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2018) /ss/662812.html ∙哪些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ss/662811.html ∙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ss/662810.html ∙反诉答辩状书写格式2018/ss/662809.html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ss/662808.html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ss/662807.html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及追究/ss/662806.html ∙关于取保候审规定(2018)/ss/662805.html∙抗诉代理词 /ss/662804.html∙被驳回申请再审的抗诉期限是多长时间/ss/662803.html∙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ss/662802.html∙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ss/662801.html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出上诉吗/ss/662800.html∙拘留后和解还有案底吗/ss/662799.html∙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管辖移送是什么样子的/ss/662798.html∙民间借贷拘留能保释吗/ss/662797.html∙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ss/662796.html∙什么是监视居住 /ss/662795.html∙终审判决书下来后怎么执行/ss/662794.html∙辩护人的概念 /ss/662793.html∙辩护词范本 /ss/662792.html∙如何认定余罪漏罪 /ss/662791.html∙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侦察羁押期限/ss/662790.html∙2018法官判错案怎么办,如何追责/ss/662789.html∙什么是刑事判决生效日/ss/662788.html∙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规定(2018)/ss/662787.html∙刑事拘留期限有规定(2018)多久吗/ss/662786.html∙刑事诉讼申诉时效是多久呢/ss/662785.html∙判决书生效被执行人失踪怎么办/ss/662784.html∙山西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最新标准(2018年)2018 /ss/662783.html∙刑事诉讼起诉书书写格式2018/ss/662782.html∙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有哪些罪名/ss/662781.html∙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ss/662780.html∙怎么取消判决书被执行人/ss/662779.html∙取保候审不起诉的机率有多大/ss/662778.html∙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不在案/ss/662777.html∙什么叫搜查,对搜查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ss/662776.html∙寻衅滋事保释多少钱 /ss/662775.html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呢/ss/662774.html∙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ss/662773.html∙外国人犯罪如何批准逮捕/ss/662772.html∙案子到刑警队能保释吗/ss/662771.html∙刑事案件辩护词 /ss/662770.html∙刑事辩护委托书范本 /ss/662769.html ∙银行卡被盗刷多少钱才可以立案/ss/662768.html∙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需要多久的时间/ss/662767.html∙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解释)最新解读/ss/662766.html∙什么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ss/662765.html∙刑事案件承担法律责任还赔偿费用吗/ss/662764.html∙遗弃罪的立案标准(2018年)/ss/662763.html∙刑事案件讯问查证时间/ss/662762.html∙刑事申诉驳回后怎么办/ss/662761.html∙醉酒驾车是否可以直接逮捕/ss/662760.html∙二审发回重审的期限是多久/ss/662759.html∙什么是立案监督,对立案监督是如何规定(2018)的/ss/662758.html∙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规定(2018)时间/ss/662757.html∙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哪些问题/ss/662756.html∙民诉法申请回避的时间/ss/662755.html∙立案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ss/662754.html∙网上多少钱可以立案 /ss/662753.html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多少时间/ss/662752.html∙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ss/662751.html∙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怎么办/ss/662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