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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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一、项目法人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1996年国家就明文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96年4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多年来我省也是遵循这种做法,尤其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按规定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目前,我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有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是通过发改委下达的,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主要是通过财政部下达的。虽然资金来源不同,但工作程序都是按

照基本建设程序来办理的。就目前而言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有: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重大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枢纽水源、界河、泵站更新改造、水土保持及生态)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各方面、各环节负总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责任书,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资金管理责任,通过有效方式将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等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目前基本建设财务方面执行的制度和法规主要有:

国家部分: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

财政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

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

以上是国家部分,我省的主要有:

省财政厅、水利厅《黑龙江省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基字【1999】39号)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0】39号)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的通知》(黑财建【2003】22号)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管理的通知》(黑财建【2003】72号)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通知》(黑财会【2006】21号)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6】54号)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扩大内需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黑财建【2008】249号)

以上是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法规和制度。

首先,从法人代表本身开始,要带头执行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切实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执行。对于在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

其次,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是,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

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设立内控制度是主要安全措施,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而言,主要针对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决算等各重要环节在授权审核、批准和方式权限上把好关。

三、项目法人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机构,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财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按照《会计法》规定,项目法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最新出台的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文中就明确规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对机构和人员都提出了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首要条件,也是基本条件。特别是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会计法》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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