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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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一、行政许可1、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1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
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3、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 二、行政处罚1、罚款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2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3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
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5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4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
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6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
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2、责令停业整顿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7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
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2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8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 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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