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45号令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
审批部门:科技司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一、主体条件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许可证》的单位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文件,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广电安全传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可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广播电视传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的安全传输管理,包括卫星传输、地面传输、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等。
第三条广电安全传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安全;(二)技术保障,科学管理;(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七条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传输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传输管理职责,落实安全传输措施。
第八条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传输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传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安全传输要求第九条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应确保传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传输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传输技术保障体系,确保传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应定期对传输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传输设备、线路、设施等符合安全传输要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传输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传输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健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服务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内容的安全,确保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原则(一)保障国家安全。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要贯彻国家安全理念,遵循国家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保障用户利益。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用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三)依法治理。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综合管理。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要综合考虑技术、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形成综合治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措施(一)技术措施1. 安全设备建设。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每个节点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安全审计系统等,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能。
2. 数据加密技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敏感数据应采用加密技术进行保护,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3. 访问控制技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应采用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限制非授权人员对网络资源的访问,防止恶意攻击或非法入侵。
(二)管理措施1. 安全管理责任。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运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和权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
2. 安全培训。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运营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作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备份和恢复措施。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备份和恢复机制,及时备份关键信息,以便在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能够快速恢复。
(三)制度建设1. 安全策略制定。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明确安全目标和措施,规范网络的安全运行。
2024年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推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风险防控、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先建立制度、再加强监管的要求,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
第五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与便利并重的原则,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同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节点、关键信息系统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传输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健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第十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广播电视局是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向国家广播电视局进行备案,并定期报告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国家广播电视局可以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整改,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广播电视局可以与公安、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合作,开展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监测和防护工作。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运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警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整改。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发布:2010-07-27 | 阅读: 73200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1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节目、技术、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全面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有线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插入、干扰、解扰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不得擅自拉接有线电视网络。
第二章节目安全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证传输和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只能传输和转播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
必须使用专门频道完整传输和转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条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下列节目:(一)违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模版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安全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总体要求1. 遵循法律法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系统保密性: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设备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3. 安全稳定性:保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高可用性,减少故障和事故发生,保障节目正常传输。
4. 灾害应对:建立灾害应对机制,应对各类灾害事件,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运行。
5. 组织协作:加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各方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良好的合力。
二、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保密措施:1.1 确定保密责任人:明确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保密责任人,并建立保密工作机构。
1.2 制定保密制度: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明确保密的范围、标准和流程等。
1.3 设立安全区域: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相关设备和设施设立安全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4 人员保密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
1.5 信息存储与传输安全: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
2. 设备管理措施:2.1 设备安全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相关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2 设备防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非法人员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备进行破坏、拆卸或篡改。
2.3 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备进行登记、盘点和管理。
2.4 设备备份和恢复:建立设备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传输系统在设备故障或者灾害事件后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3. 网络安全措施:3.1 网络访问控制:建立网络访问控制机制,限制非授权用户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访问权限。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深入推进广电5 G一体化发展,加快广电网络升级
《中国有线电视》2021(04)金於CHINA DIGITAL CABLE TV1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深入推进广电5G—体化发展,加快广电网络升级4月5日~6日,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在山东先后考察了山东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省级IPTV集成播控平台、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综合监测平台,还观摩了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5G联合创新应用实验室”、“享TV 平台”和济南广播电视台智慧全媒体中心。
考察中,聂辰席指出,要坚持深化改革,全方位创新思维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在新时代用新思想新理念谋划推进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工作,强化互联网思维,更好地服务新发展格局。
深入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和总局文件要求,加快融合步伐,拓展融合深度,制订好三年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广电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展现新的更大作为。
要求深入推进广电5G—体化发展,加快广播电视网络升级。
充分发挥有线电视网络与5G技术的融合优势,夯实广电5G网络基础,力争在全国广电5G 建设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还要深入推进技术实践、业态模式创新,探索新技术应用场景,努力提供5G高新视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服务,做好广电5G商用试点,更好满足政用商用民用新需求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切实履行好国有文化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服务文化创新,传播先进文化,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全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会议召开,今年广电宣传创作重点是这些!4月1日,2021年全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会议暨建党百年重点作品推进会在江苏南京召开。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高建民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家广电总局宣传司司长马黎主持会议。
会议全面部署2021年全国广播电视主题宣传、文艺创作、阵地建设等工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湖南广播•业界动态%电视台、上海广播电视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编室央视综合频道等5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负责同志就宣传管理、纪录片动画片扶持创作等作主题5*高建民对2021年重点工作做出四方面指示:一是突出核心宣传,浓墨重彩做好主题宣传;二是聚焦建党百年,精益求精开展文艺创作;三是抓好重大题材,建立健全创作引导机制;四是推进做强做优,提升广播电视影响力和竞争力*3部分广电规章修改!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49,国播电视总发国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第8号令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新修改的部门规章从公示起开始施行*本批次新修改的部门规章涉及《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四部*4直播卫星集成播出平台新增传输内蒙古卫视、江苏卫视高清频道41,国电总播播出平台新增传输内蒙古卫视、江苏卫视高清频道*截至目前,有27高电视节目播播出平台传输全国1.47用*5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微波传输中心完成直属台供电系统改造为保障建党100周年广播电视安全传输,按照专项大检查“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原则,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微波传输中心对问题隐患进行了全面排445ata com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输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提高信息传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权限。
2. 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方关系,推进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人员1. 各地广播电视台和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职位,聘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建立健全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
3. 定期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漏洞扫描和安全评估,及时修补漏洞。
4. 防止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受到恶意攻击,采取合理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保障传输数据的安全性。
5. 加密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关键数据,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
6. 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安全事件,并进行事后分析和总结。
五、监测和监管1. 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监测和监管,确保网络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2. 建立健全网络监测系统,及时发现网络异常情况。
3. 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置,追究相关责任。
4. 加强安全事件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提高应对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遵守1.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按照国家标准部署和使用网络设备和软件,确保网络安全。
七、员工教育和培训1. 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素质。
2. 定期组织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网络安全能力。
八、监督和检查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广播电视覆盖情况汇报
广播电视覆盖情况汇报第一篇:广播电视覆盖情况汇报广播电视覆盖情况汇报近年来,县广播电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发展为主题,弘扬“清醒、沉实、大气、卓越”的广电精神,秉持“求发展、谋利益”的理念,积极推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巩固“村村通”建设成果,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作,有力推动了全县广播电视覆盖水平的快速提高。
到目前,全县有线电视光缆建设完成2800公里,形成干线光缆“o”型覆盖。
11个乡镇123个行政村全都实现了村村通。
行政区域内通市、通邻、通乡镇的干线光缆产权自主率为100%,无线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100%,站全省排头。
重点做了四个方面工作:一、加大无线发射台改造力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镇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但一些居住在偏远地区的群众仍把广播电视作为文化生活的主体。
为使这部分群众能更好地收听收看到中央和省市广播电视节目,今年上半年,局里投入20余万元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进行装修和技术设备改造。
提高了无线广播电视覆盖能力,保证了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效果,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加快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的光缆覆盖。
县广播电视局自1994年开始有线电视建设,到2005年已全部实现“村村通”,从2006年开始我局在巩固有线电视村村通的基础上加大对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光缆覆盖力度。
全县共有326个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目前,已通光缆322个,达到99%以上。
上级要求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要有线覆盖,并非光缆覆盖。
光缆覆盖与有线覆盖的最大区别在于光缆覆盖用户少、距离远、投资多、施工难度大。
没有经济效益,但社会效益很大。
那些居住在边远地区的群众,虽然只有几户、十几户,却能远隔县城几十里、上百里,看到与县城一样的有线电视节目,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体会到和谐社会的温暖。
现在其他四个没通光缆的自然村,踏查规划已经结束,正着手施工。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表
颁发本省影视制作单位拍摄国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省广电局
否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规定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的立项申报办法:描写党政军历史上重大事件和重要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剧本要经省级广电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剧本经省级广电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6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省广电局
否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部门规章《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4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制作备案及完成片初审
省广电局
否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部门规章《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第二章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
广电传输覆盖网管理制度
广电传输覆盖网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广电传输覆盖网,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广电传输覆盖网土地、物业、设备、安全保护、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以确保广电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一、土地管理1.广电传输覆盖网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广电传输覆盖网占用土地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定期检查土地使用证书和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如有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广电传输覆盖网土地合法使用。
3.广电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
二、物业管理1.广电传输覆盖网的物业管理应采用合同化管理。
在中央和省级的购买物业服务过程中,应按照"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综合实力的企业。
2.在日常的物业管理中,应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定期巡查、保养、维护制度。
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对于广电传输覆盖网的物资管理,要做好计划,合理采购,选择有质量保证的供货商。
三、设备管理1.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制定采购计划,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按要求对设备的品质、性能进行检测,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2.广电传输覆盖网的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信息,以便于做好维护、检修、更新等工作。
应制定严格的设备使用和维护制度,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新。
3.对于过期、损坏的设备要及时清理、维修或报废。
四、安全保护1.广电传输覆盖网的安全保护是首要任务。
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因安全隐患引起的问题。
2.广电传输覆盖网的安全防护工作应包括信息防护和物理防护两个方面。
信息防护应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实施安全保障措施,保护重要信息和通信设备。
物理防护应针对地理位置、设备安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五、运行维护1.广电传输覆盖网应按照运营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
应成立运行维护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广电传输覆盖网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摘要:在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过程中,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
基于新的形势背景,对广播电视媒体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无线传输覆盖技术的提升空间也相对较大,这就需要从媒体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深入地挖掘。
以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的特点及优势进行明确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并讨论新形势下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发展。
关键词:新形势;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引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活水平的全面提升,人们除了对物质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精神生活也需要得到极大的满足。
在信息获取的方式上,电视渠道追求更高的画质,广播追求更真实的音频。
为了能够在数字时代获得更多的关注度,尽可能地保持电视和广播的用户数量,广播电视技术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创新传输技术,适应时代的需求。
无线发射技术能够将信息传输状况发挥到最佳水平,能够对广播电视进行全面的管理,保证直播的效果,从广播电视从业者的角度来看,怎样将无线发射技术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实现更好的传播效果,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点课题。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技术1.1概述无线传输技术是利用无线电磁波来传输信号的技术。
它被用于各个领域,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
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本质上是利用高增定频或宽带天线,借助无线传输远程信号源,将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输到用户的家中,进而实现实时再现音频和图像的效果。
从模拟技术到数字技术,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经历了时代的变化,已经应用于生活、工作和社会的各个领域。
这项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信号传输的效率和质量,具有良好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1.2主要特点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的主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较低、信号覆盖范围大、系统操作相对简单、信号接收便利,能够满足收看用户生活中的实际需求。
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在功能上也实现了全面的升级,在原有性能的基础上实现了自动检测、远程控制、无人值守、自动开关等升级版的功能。
2024年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节目、技术、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全面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有线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插入、干扰、解扰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不得擅自拉接有线电视网络。
第二章节目安全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证传输和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只能传输和转播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
必须使用专门频道完整传输和转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条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下列节目:(一)违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整体的原则,采取预防、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防范措施,确保传输网络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监管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并配备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规范、事件应对等工作。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保密责任,保障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
禁止非法获取、篡改、泄露传输网络的数据信息。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设备防护措施,及时更新修补安全漏洞。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守法依法监管的指导。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与网络的安全。
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认证、安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传输的内容和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入侵检测和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网络攻击和恶意行为。
人员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一种传输广播电视信号的技术网络,它在传输过程中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确保其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隐患1. 系统漏洞: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的软件和硬件存在漏洞,黑客可能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攻击和入侵。
2. 信息泄露: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传输的广播电视信号可能存在被窃听和截取的风险,导致信息泄露。
3. 黑客攻击:黑客可能通过网络攻击的方式,对传输覆盖网进行恶意破坏和攻击,导致服务中断或信息丢失。
4. 未授权访问:未经授权的用户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访问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获取未经授权的服务或信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二)为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性,可采取以下管理办法:1. 加强系统安全性设计: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系统安全性,采用安全可靠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信息安全。
2. 定期漏洞修复和系统升级:针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发现的漏洞和系统缺陷,要及时修复,并定期进行系统升级,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强化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对接入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所有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并采取访问控制措施,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用户能够访问系统资源,防止未授权用户的访问。
4. 加密传输通道: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的数据进行加密传输,防止被窃听和截取,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5. 建立监控和报警系统: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建立监控和报警系统,对网络流量、异常行为和安全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6.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应对安全事件和威胁。
7. 建立安全审计机制:定期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安全审计,查找和分析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45 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第七条国家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总局45号令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确第五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第七条国家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第九条(一)(二)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二)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文 件 号】广发技字[2001]817号【颁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时间】2001-07-04【实施时间】2001-07-04【时 效 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5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电总局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站,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和监测台(站),必须遵守本办法。
上述台站构成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下设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序发展的方针。
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频段,下同)的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订和修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国家有关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标准,最佳利用频谱资源,争取好的投资效益比;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传输覆盖手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第七条国家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二)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四)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六)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的。
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五条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指定国有广播电视机构根据广播电视卫星传输覆盖的总体规划,统一代理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租用或使用事宜。
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或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广电总局可以要求更换或关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应当包含实施传输覆盖业务的方式、主体、传输覆盖的节目内容、传输覆盖的范围、技术手段、工作频段等内容。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三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十八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