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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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诉讼”关系
法 院
原告 (原相对人) 第三人
被告 (原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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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共同诉讼制度紧密相连 在构成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起诉者为原告,其他 未起诉者可能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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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7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 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条 原告所起诉的 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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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概述
概念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 权益而参加诉讼的行政主体、个人或组织。 建立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原因 1、诉讼经济和效率:一个审理程序解决多个争议; 2、提供信息,帮助法院查明案情; 3、减少因多个诉讼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4、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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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行政行为除涉及行政相对人外,还涉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则行政相对人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起诉的,行政相对人为第 三人。(独立参加) (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的处 理) 行政机关A 公民B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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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C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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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多个行政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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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防止行政诉讼结构的失衡
如果允许行政机关之间相互以第三人身份辅 助参加诉讼,就丧失了行政诉讼原告(行政 相对人)对抗被告(行政机关)的制度功能。 若允许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联合对抗行政 相对人,将严重影响原告的诉讼地位,造成 “二打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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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之三:共同诉讼及行政诉讼第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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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大纲 一、共同诉讼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概述 三、我国台湾行政诉讼法上的诉讼参加制度 四、我国第三人的实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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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诉讼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多 数人诉讼”;“集团诉讼”(原告5人以上) 类型: 共同原告(行政诉讼中主要为此类型); 共同被告(实践中较少,行政管辖权一般是特定的) 功能: 诉讼经济; 避免同类诉讼结果之间的矛盾;
“多阶段行政行为”:以最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机关为被告,但参与该行政行为做出的其他机关可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辅助参加)。 共同被告诉讼中,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 其应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做 出行政行为,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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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诉讼权力 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与原告和被 告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可提出与本案 有关的诉讼请求,并具有上诉权?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问题:根据类型才 能判断能否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及是否享有 上诉权。民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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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问题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若原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能否以第三人参 加诉讼; 若复议机关为被告,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机关能否以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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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否定的
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时,行政复议相 对于一个“审级”,行政复议机关既不能以第三 人身份独立参加,也不能辅助原行政机关参加。 司法诉讼程序中,一审法院不得参与上诉审,此 理相同。 复议机关为被告时,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不 能辅助原告而对抗上级机关(即复议机关),更 不能辅助被告对抗原告(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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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台湾行政诉讼法上的诉讼参加制度
1、必要参加:
诉讼标的对于第三人及当事人必须合并审理的,应裁 定该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标的”为原告提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本身。 必要共同诉讼中未起诉者,应作为必要参加第三人。 例如针对共有财产的征收的诉讼。 诉讼权利:能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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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第三人的实践情况
1、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行政相对人,起诉的 为原告(必要共同原告),未起诉的应以第三人参 加诉讼。此时的第三人既可能辅助原告,又可能具 有独立的诉讼利益。 例如:具多个处罚对象的行政处罚(必要参加);多 个公民同时申请一项行政许可(独立参加,如商标、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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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参加: 诉讼结果将使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 害者,行政法院得依职权或依第三人申请准 其独立参加诉讼。 第三人可享有独立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利益, 直接保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权利:能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可交替或同 时对抗原告及被告;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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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 行政机关 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 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 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 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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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 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 理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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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类型 必要的共同诉讼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例如对共同共有财产的行政征收。 普通的共同诉讼 “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须经法院做出合并 审理的裁定;例如行政机关以同样理由分别 处罚多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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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理论:当某一行 政行为不只对相对人发生授益或负担之效力, 同时也对第三人带来影响。 例如因相邻关系而生的邻人诉讼(建筑许可; 规划许可);与竞争关系相关的竞争关系人 诉讼(广播执照许可)。 一般不存在行政机关独立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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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助参加: 法院认为第三人(其他行政机关或利害关系 人)有辅助原告或被告一方之必要,得命 令或准许其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不能提出独立请求,仅辅助一方 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多阶段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作成, 须二个以上之机关于各自职权共同参与。 如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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