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法院廉政监督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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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的具体规定

为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院党组决定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即通过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发放“案件跟踪监督表”。通过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发放“案件跟踪监督表”的形式,告知他们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让他们对法官及对方当事人进行监督。为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行,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由纪检组、行管科负责统一印制“案件跟踪监督表”,发放给立案庭和其他业务庭负有送达义务的办案人员。

第二条立案庭和其他业务庭负有送达义务的办案人员在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必须随同送达“案件跟踪监督表”,并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清楚。

第三条审监庭在评查案件时,要把“案件跟踪监督表”送达记载情况作为评查的内容,不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送达“案件跟踪监督表”要予以通报。

第四条纪检组不定期检查各业务庭执行“案件跟踪监

督表”的情况,执行不好的要给以批评或通报。

第五条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和犯错误的性质,由纪检组对被反映问题的法官进行谈话警示、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纪律规定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党组讨论确定后实施。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案件跟踪监督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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