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13.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实施细则
辉南县人民法院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县法院工作的法官和执业律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细则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除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外,同时规范本院法官与其他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相互关系。
律师以外的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官对审判纪律负有告知义务。
第四条诉讼中要依法构筑法官与委托代理人、辩护人之间的“隔离带”。
法官要真正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禁止与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单方接触。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五条法官不准在私下场所约见所承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和辩护人。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六条法官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回避,以消除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八条法官明知具有法定回避和本细则规定的回避情形,故意不申请回避,或者私自约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地方司法机关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被纳入地方司法规范中。
本文将就这些规定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1. 促进法律知识的共享与交流地方司法机关应组织法官与律师进行定期的学术交流与研讨会,分享案例分析和法律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知识共享,提高专业素养和司法水平。
2. 建立合作机制法官和律师可以通过设立法律研究基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地方司法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行为1. 公正、独立、廉洁地方司法机关要求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公正、独立、廉洁的原则,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不受任何非法或不当因素的干扰。
2. 尊重专业和人格尊严法官应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和立场,不得在庭审中贬低或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律师也应对法官展示尊敬和礼貌,遵守庭审纪律,共同维护法庭的秩序和尊严。
三、维护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权益1. 平等对待地方司法机关要求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受到平等对待,不得因为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身份而对其进行不当歧视或限制。
2. 维护合法权益法官和律师有权要求地方司法机关保障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给予辩护机会、保障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四、惩治违法违规行为1. 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地方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官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严肃追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官和律师进行处罚,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地方司法机关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力求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和谐、合作的氛围,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4.04.08
•【字号】苏司通[2004]36号
•【施行日期】200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司通[2004]36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厅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
贯彻好《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律师执法为民、诚信服务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是要认真学习对照。
要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规定》,逐项对照,查找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规范在执业活动中与法官的交往行为。
三是要加强检查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规定》情况的督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情况;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调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
社会公布。
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2024年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四篇)
2024年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履行法官职责和从事职务外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开展“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正确履行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审判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如何才能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我觉得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____的坚定信仰者。
必须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____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
要继续深化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和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近提出的“对党的事业忠心、人民利益忠心、宪法和法律忠心”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在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强化法律审判、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实践者。
要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既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
三、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敢扞卫者。
要坚持学习,自觉学习,既向书本学习,又向群众学习,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
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
要增强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社会团体监督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读书学习,少些交际应酬,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免疫力。
五、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做____法院制度的改革探索者。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稳定,对于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也提出了若干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起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互信与合作,以促进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关于法官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地方司法规范明确规定,法官和律师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坚守法治原则。
法官应当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律师要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明执业。
法官和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其次,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合作方式,地方司法规范强调了彼此之间的协作互助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及时听取律师的意见和观点,并认真对待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辩护材料。
律师有权提出法官错误的指控或程序违规的行为,并有权请求法官予以纠正。
这种互动和沟通有助于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
然而,地方司法规范也对法官和律师的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
例如,法官禁止私下接受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请托、馈赠及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律师也被要求在代理人提出合理请求时,应当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不得以个人利益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合法的指令。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另外,地方司法规范还对法官和律师的纪律问题提出了严格要求。
法官和律师都需遵守法庭礼仪,不得干扰庭审秩序。
法官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违规宣传、招揽客户等。
一旦发现法官或律师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司法权威。
此外,为了促进法官和律师的个人成长与素质提升,地方司法规范还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相关的职业培训与学习。
法官和律师可以通过参加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总之,地方司法规范对于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进行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推动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稳定。
法官和律师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员,应该积极遵守这些规定,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有序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纪律与职业道德如何确保法官的廉洁与公正
司法纪律与职业道德如何确保法官的廉洁与公正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机关的廉洁和公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执法人员的法官,他们的廉洁与公正至关重要,涉及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确保法官廉洁与公正的过程中,司法纪律和职业道德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纪律与职业道德在如何确保法官的廉洁与公正方面的重要性和措施。
一、司法纪律的重要作用司法纪律是维护法官廉洁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力量,必须以身作则,严守司法纪律。
司法纪律包括法官职责、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要求。
它通过对法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让法官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首先,司法纪律明确了法官的职责和权限。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有权审理案件、作出裁决,并对社会生活产生直接影响。
而司法纪律对法官的职责进行了界定,使法官能够自觉履行职责,不超越法定权限行使权力。
其次,司法纪律规范了法官的行为准则。
法官作为执法人员,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司法纪律明确了法官应遵守的庭审原则、行为规范和个人操守,要求他们廉洁奉公,严守庭内庭外行为规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最后,司法纪律建立了法官监督制度。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法官监督机制,对法官的言行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司法纪律的行为。
这有助于减少滥用职权、受贿行为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减少司法腐败的风险。
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司法职业道德是法官廉洁与公正的重要保障。
职业道德是法官作为执法人员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是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法官具备公正、廉洁、勤勉、谦虚等品质,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形象。
首先,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保持公正和中立。
法官不能被个人情感、私利或外界干扰所影响,应当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保持廉洁和高尚情操。
法官必须严守廉洁从业原则,不得收受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县人民法院刑庭党支部法官与律师都是从事法律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当代司法实践工作中,双方都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官与律师的工作角度及性质各不相同。
法官居中裁判,需要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不带有倾向性,要做到公正、公平。
律师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其充分运用法律,维持一方的利益,也是其工作的特色所在。
律师在维护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着一个桥梁的沟通作用。
特别是当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总要打上一个是问号,甚至怀疑是不是对方当事人给了法官什么好处。
当他自己请来对律师向他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可能会理解成那是对他的一种保护。
律师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圆满效果。
法官与律师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只有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就法官而言,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需要制度的约束,需要监督机制的保障。
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就会限于物质追求,失去精神动力和战斗意志,也就不可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任务。
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根本,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反腐倡廉和正确处理与律师关系的全过程。
通过学习教育,使法官们经常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对与律师关系不正之风的警觉和抵制,绝不能因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毁掉自己的形象。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处理与律师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
法官必须认真抓好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精心构筑法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自觉诚实地当好人民的公仆,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法官工作的价值取向。
制度建设是一项治本之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律师执业与律师道德规范司法公正与廉洁
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进行 严肃处理,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 象。
03
司法公正与廉洁概述
司法公正含义及意义
司法公正含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准确地依照法律规定, 正确、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意义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只 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拥护。
加强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质
01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组织律师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
意识、看齐意识。
02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引导律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和价值观。
03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律师牢固树立职业操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法公正行使职权。
提出司法建议
02
律师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
议,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法律尊严
03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全社会
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05
律师道德规范对司法 公正影响
律师职业道德对司法公正促进作用
维护法律尊严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尊重和维护 法律的尊严,通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促进法律 的正确实施。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 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如何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谈谈如何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答: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本质上是实现法的正义与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规范两者关系的思路应包含以下几点:一是要努力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使法官保持中立,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是加快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要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筑牢思想防线,提高抵抗诱惑的能力。
此外,要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职业保障。
使法官产生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三是要建立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要扩大律师介入程序权限, 切实保障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四是要建立并扩大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隔离带”。
建立好法官与律师相对隔离的制度,保证两者正当交往需求,避免不必要接触,应当做到律师任何意见只能在庭上表达,对案件的任何判断也只能由亲历庭审的法官做出,即只有律师及当事人才有向法官表达案件意见的权利和机会,也只有承办法官才有案件的判断权。
这样,律师完全可以根本不用私下会见承办法官,就可以利用合法程序表达观点、影响判决。
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官与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因素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解决因体制性弊端所致的司法不独立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五建立严厉的监督和惩罚措施。
应当建立起一套对律师与法官不正当关系的认定与惩戒机制, 特别是规范对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违法与违纪的惩戒,增强制度、措施的现实操作性。
六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作为律师,应当尊重法官,不能片面的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要理解法官的价值追求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一、引言在司法系统中,律师和法官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合作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展开探讨。
二、律师与法官的关系1. 互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员律师和法官都是司法系统中的核心成员,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而法官则负责审理案件、裁决与判决,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注重法律专业性律师和法官都是具备较高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
律师在执行职责时需要熟悉法律条文、相关案例以及司法解释等,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法官则需要对法律有着深入完善的理解和正确应用,以确保正确的裁决和判决。
3. 尊重和信任律师和法官之间应建立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关系。
律师需要尊重法官的权威和裁判权,同时法官也需要尊重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双方才能有效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三、律师与法官的合作1. 产生法律争议时的合作当发生法律争议时,律师和法官将在法庭上进行紧密的合作。
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律师则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律师通过提供证据、辩护意见等方式参与庭审,而法官则依法行使判决权作出裁决。
2. 司法决策的互动律师和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互动和合作。
律师可以通过法庭辩论、起诉书等方式向法官提供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观点。
法官则需要通过发问、引导等方式获取律师的法律论证和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判断。
3. 法庭外的合作除了在法庭上的合作之外,律师和法官还需要在法庭外进行合作。
律师有义务向法官提供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便法官进行审查和裁决。
而法官也可以邀请律师参与相关活动,如培训研讨会等,以增进双方的交流与合作。
四、优化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1. 提升法律教育与培训加大对法律教育与培训的力度,提高律师和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为律师提供更深入、全面的法学知识,使其在司法活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浅议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浅议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
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
如武汉中院13名法官腐败案、深圳中院5名法官腐败案等都是因为与律师或律师代理的案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最终案发,甚至连湖南省法院系统的明星法官唐吉凯,也被律师拖下了水。
据省法院2006年违法违纪情况通报:去年全省法院违法违纪的法官,一半以上都有接受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的贿赂、吃请问题。
为此,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
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
但也应看到, 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
还有个别法院规定法官与律师不准讲话和打招呼,见面时要形同陌生人。
这种笑话般、多此一举的规定,只能是吓唬鸟儿的“稻草人”,最终只能留于形式,甚至成了少数部门、少数人作秀的本钱,现实生活中既不可能做到,也不能实行有效监督。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地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呢?本人与诸多同仁有不同理解:一、激发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让法官们“傲视群芳”法官,在西方不是一般人所能担当的职业。
就我国而言,要取得法官资格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这么崇高的职业,这么神圣的岗位,应该是众人向往和羡慕、且应引以为自豪和社会的普遍认同。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的社会地位、社会属性认识不够,把法官职业混同于一般的职业范畴。
法官自己也把自已置身于一名普通的公职人员之列,并未认识到自已职业地位的神圣和职业形象的重要。
岗位、职业的定位,加上法官的付出与报酬不成正比,使得法官不得不为自已的衣食住行终日奔波,个别意志薄弱者甚至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不惜做下悔恨终身的事情。
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第一篇: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
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
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
另外,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官则不同,其履行职务是在行使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法官审判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就不具有有偿性。
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首先,律师与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有着职业的共性。
律师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具体地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的思考
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的思考法官是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政权,保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进程中发挥着各自的效用,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以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和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我们应慎之又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使之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用。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虽身份不同,职责有异,但双方追求的目标“同归”,即在于守护法律尊严,播撒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正。
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
然而,反观现实,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出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部分法官和律师固守各自阵地,互为“对手”,互相“死磕”,甚至出现“互骂”的极端情形,极大地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整体形象。
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二者应互助互督共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努力。
一、正确理解和界定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区别及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可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但法官的义务是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和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各自职能,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规定第三条法官应当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正常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涉和影响法官的正常审判。
第四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也不得明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存在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故意受理当事人及律师抬高或降低诉讼标的额、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也不得为规避管辖规定、恶意诉讼等目的而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受理其故意抬高、降低诉讼标的额或虚设当事人的案件。
第五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标准,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改变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
第六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擅自确定所承办案件,也不得违反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擅自调换承办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调换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
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介绍案件代理、辩护。
第八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活动,不得随意延迟开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并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辽高法[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意见(辽高法〔2010〕49号2010年3月25日)为加强全省法官和律师诉讼活动的职业纪律约束,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要求法官和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履行各自职能,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做到:1.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规定,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3.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律师在诉讼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为律师安排阅卷场所,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
4.对律师代理、辩护资格进行审查。
5.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6.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和审查律师在立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
7.严格遵守《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试行)》,遵守法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法院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廉洁司法。
8.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暂行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结合本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应当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正常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第三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第四条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活动,不得应律师请求随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审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延长审理期限手续。
第六条法官应当对律师的代理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得明知律师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者其他按照规定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而违反规定准许律师进行诉讼代理;不得准许非律师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七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或者有其他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必须自行申请回避。
第八条法官对于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对不予接收的要予以释明。
不得应律师的要求,对申请再审材料进行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毁损等。
法律职业道德律师与法官职业行为的道德规范
法律职业道德律师与法官职业行为的道德规范在法律领域,职业道德是律师和法官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遵守对于保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尊严以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行为的道德规范。
一、律师职业行为的道德规范1. 保持客户关系的机密性律师在与客户接触和代理案件时,必须严守客户关系的机密性。
律师绝对不能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或案件细节,以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利益。
律师应当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始终保持客户关系的机密性。
2. 忠诚于客户律师应当忠诚地代表和维护客户的权益,无论是在诉讼案件中还是在非诉讼事务中。
律师应当全力以赴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并听取客户的指导和意见。
律师要坦诚地向客户提供案件进展情况,不得隐瞒、欺骗或误导客户。
3. 诚信和实事求是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诚实、正直和诚信的原则。
律师不得故意提出虚假证据或陈述,不得隐瞒重要的法律事实。
律师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得歪曲法律的适用或误导法庭。
4. 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律师应当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不得干扰法庭正常秩序和正义的实现。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不得滥用法律程序或恶意诉讼。
律师应当尊重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以合适的方式交流和提出观点。
二、法官职业行为的道德规范1. 公正和独立法官应当保持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立场,不受任何外界压力或影响。
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地做出判断和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当远离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2. 至上法律法官应当将法律置于至上的地位,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法官应当了解和熟悉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并准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
法官应当公开、透明地进行司法判决,确保当事人和公众对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信心。
3. 尊重和尊严法官应当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的尊严,保持威严和庄重的形象。
法官应当与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公正、礼貌和尊重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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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
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由于法官和律师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规范二者之间的职业关系,是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法官和律师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约束和促进二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在二者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虽然规范法官和律师两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长期努力。
在此,立足于法官和律师关系之现状,遵循事物渐进式改革原则,笔者将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当前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主要有:(一)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界定为“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
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应是不同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管理体制中行政色彩仍是相当浓厚,这种管理体制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影响表现在:
一是社会对法官的评判,偏重于个体而忽视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
在这种价值评价观的驱使下,法官往往会偏离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而去追求所谓的个人成功,因此,他们会努力去与律师搞好关系,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从而搞“钱权交易”。
二是法官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人际关系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
这种做法使得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人际交往的需要,而不是法律正义的需要,为了不得罪人特别是律师,有时法官宁愿违背公理和正义,也要求得一个好的人缘。
三是人民法院的任职制度,使得法院的领导干部兼具了法官和行政领导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仅拥有对案件处理起最终决定权的能力,而且还拥有以对下属的业绩考评、职务、职级的升迁等产生影响从而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能力,这种权力的过分集中,极易导致法官陷入为权利而斗争的境地,进而影响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
个别法院领导由于掌握了上述两种权力,因此,当律师上门求助并承诺给予好处时,他就可以令下面的承办法官按其意志办事,从而达到了左右案件处理结果的目的。
(二)律师对案源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伴随着执业律师队伍的壮大,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氛围中,为了求得自身或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在相对稳定的服务区域内占有一席之地。
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律师为了扩大自己的名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在承办案件时,想方设法与法官搞好关系,从而为今后扩大案源打下基础。
少数出道较晚的年轻律师为了让法官给其介绍案源,甚至还承诺给予法官一定百分比的回扣。
当然,这类律师有可能是极个别的,但这不能不说明当前的律师队伍还是存在着某些令人担忧的地方,值得我们深思。
(三)惩罚制度操作性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惩戒若干规定>),法官违反《惩戒若干规定》由法院的监察部门办理。
尽管我国《法官法》第32条列举了13种应受惩戒的行为,法官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应当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惩罚机制,致使法官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预防,即使违法了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职业关系的途径
为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关系,切实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廉洁执法,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现有法制,以立法促规范
1、完善《法官法》,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职业地位稳定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身份作了专门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将法官作为一般公务员进行管理,有关法官身份保障的规定并未很好的落实。
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一经依法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其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处分。
二是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提升法官的职业自豪感
《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作了规定,但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具体标准和经费来源并不一致,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抵抗力。
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官法》中有关法官职业收入问题的规定,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切实落实法官审批津贴,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官定期增资制度,减少和避免法官通过律师进行权力寻租的冲动和必要。
2、完善《律师法》,建立律师职业保障制度
完善律师制度,使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律师,尤其是保障青年律师的执业和生存权力,让律师回归其职业本质,潜心研究法律和诉讼技巧,而非为了生存疲于应酬和“公关”,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正常化的另一个有效途径。
在司法实务
中,以当事人亲友名义参与诉讼的所谓“法律工作者”和无证“黑”律师、“土”律师比比皆是,扰乱了市场,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合法的执业权力,也是很多诉讼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建议严格限制公民代理,逐步取消无证“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的权力,以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及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监督机制,以监督促规范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首先要强化法院的内部监督职能。
目前法院针对法官的内部监督机制已经比较全面,从立案、庭审、合议、审判各环节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然而,事物在变化、发展,加之制度落实过程中难免出现种种偏差,使得上述法院内部监督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第一是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第二是强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实行执行票款分离、黄牌警告及执行换员制度,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第三是强化审判管理监督,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审判管理;第四是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
其次是强化律师的内部监督制度。
与法官内部监督制度比较完善的现状相反,律师内部监督制度严重缺失。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旧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
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
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
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
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
律师协会要想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
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的权力。
因此,建议律师协会建立和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
要认真研讨如何有效加强律师队伍的自我监督,从内部对律师队伍加强监督,规范律师与法官的交往,促进法官和律师关系走向和谐和廉洁。
二是完善相互监督机制。
例如,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开展“律师眼中的法官”、“法官眼中的律师”相互测评的调查问卷活动,互测结果可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依据。
二是建立相互举报制度。
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相互举报,举报属实的,应按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一定的奖励。
三是建立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
立案时向当事人和律师发放,在结案时由法院回收。
四是建立违纪违法行为相互通报制度。
(三)完善惩戒制度,以处罚促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官违反该规定应由法院的政治部门与监察部门办理。
尽管我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13种应受惩戒的行为,法官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应当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法院没有建立起制度化、运行有效的惩戒机制与惩戒程序,致使法官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预防与制裁。
至于律师违规与法官建立不正当关系,《律师法》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与惩罚措施,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惩戒程序,特别是没有建立起一套对律师与法官不正当关系的认定与惩戒机制,导致对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违法与违纪的惩戒不规范,缺乏统一适用的可操作规则,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惩戒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惩戒细则。
总之,我们绝不能因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出现了非正常关系,就一味地堵塞两者之间的正常交往,因噎废食。
我们不仅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更要约束法官,约束权力的行使。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关系不仅有利于律师业务正常发展,而且有利于帮助法官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