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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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

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由于法官和律师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规范二者之间的职业关系,是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法官和律师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约束和促进二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在二者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虽然规范法官和律师两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长期努力。在此,立足于法官和律师关系之现状,遵循事物渐进式改革原则,笔者将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当前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主要有:(一)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界定为“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

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应是不同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管理体制中行政色彩仍是相当浓厚,这种管理体制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影响表现在:

一是社会对法官的评判,偏重于个体而忽视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在这种价值评价观的驱使下,法官往往会偏离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而去追求所谓的个人成功,因此,他们会努力去与律师搞好关系,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从而搞“钱权交易”。

二是法官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人际关系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这种做法使得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人际交往的需要,而不是法律正义的需要,为了不得罪人特别是律师,有时法官宁愿违背公理和正义,也要求得一个好的人缘。

三是人民法院的任职制度,使得法院的领导干部兼具了法官和行政领导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仅拥有对案件处理起最终决定权的能力,而且还拥有以对下属的业绩考评、职务、职级的升迁等产生影响从而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能力,这种权力的过分集中,极易导致法官陷入为权利而斗争的境地,进而影响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个别法院领导由于掌握了上述两种权力,因此,当律师上门求助并承诺给予好处时,他就可以令下面的承办法官按其意志办事,从而达到了左右案件处理结果的目的。

(二)律师对案源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伴随着执业律师队伍的壮大,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氛围中,为了求得自身或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在相对稳定的服务区域内占有一席之地。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律师为了扩大自己的名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在承办案件时,想方设法与法官搞好关系,从而为今后扩大案源打下基础。少数出道较晚的年轻律师为了让法官给其介绍案源,甚至还承诺给予法官一定百分比的回扣。当然,这类律师有可能是极个别的,但这不能不说明当前的律师队伍还是存在着某些令人担忧的地方,值得我们深思。

(三)惩罚制度操作性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惩戒若干规定>),法官违反《惩戒若干规定》由法院的监察部门办理。尽管我国《法官法》第32条列举了13种应受惩戒的行为,法官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应当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惩罚机制,致使法官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预防,即使违法了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职业关系的途径

为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关系,切实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廉洁执法,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现有法制,以立法促规范

1、完善《法官法》,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职业地位稳定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身份作了专门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将法官作为一般公务员进行管理,有关法官身份保障的规定并未很好的落实。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一经依法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其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处分。

二是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提升法官的职业自豪感

《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作了规定,但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具体标准和经费来源并不一致,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抵抗力。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官法》中有关法官职业收入问题的规定,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切实落实法官审批津贴,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官定期增资制度,减少和避免法官通过律师进行权力寻租的冲动和必要。

2、完善《律师法》,建立律师职业保障制度

完善律师制度,使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律师,尤其是保障青年律师的执业和生存权力,让律师回归其职业本质,潜心研究法律和诉讼技巧,而非为了生存疲于应酬和“公关”,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正常化的另一个有效途径。在司法实务

中,以当事人亲友名义参与诉讼的所谓“法律工作者”和无证“黑”律师、“土”律师比比皆是,扰乱了市场,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合法的执业权力,也是很多诉讼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建议严格限制公民代理,逐步取消无证“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的权力,以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及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监督机制,以监督促规范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首先要强化法院的内部监督职能。目前法院针对法官的内部监督机制已经比较全面,从立案、庭审、合议、审判各环节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然而,事物在变化、发展,加之制度落实过程中难免出现种种偏差,使得上述法院内部监督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第一是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第二是强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实行执行票款分离、黄牌警告及执行换员制度,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第三是强化审判管理监督,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审判管理;第四是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

其次是强化律师的内部监督制度。与法官内部监督制度比较完善的现状相反,律师内部监督制度严重缺失。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旧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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