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股权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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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权转让方式

一、引言

股权是出资人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自身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的参与公司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权利,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形态。享有股权的前提是必须具有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人要获取股东资格须具备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加以记载、进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股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首先股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意义上讲,股权就是一种股东的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权。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其次,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再次,股权具有可转让性,一般情况下,股权的大小和股东的出资额成正比,直接关系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权,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其转让是通过出资转让实现的。

股权转让是股权的合法拥有股权的公司股东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以及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进行转让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产生,是由于各国立法为保障社

会经济生活稳定,规定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减少其出资额。因此,股东如果因故不能继续投资,只能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

(一)股权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股权是出资人因出资而形成的一种对企业的控制权,是一种集财产权能和内部管理权能于一体的资本化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股权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出资而形成的一种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物权法》第67条“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规定,清楚地表明股权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股东不仅享有前述权利,也要承担出资等责任和义务。在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更多的表现为股东的权利。

(二)股东的股权份额不一定等于出资份额

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份额,既可以用绝对数表示成多少数量的股权,也可以用相对数表示成持股比例。股权份额与出资份额不是同一概念,出资额不一定等于股权数额,出资比例也一定不等于持股比例。在通常情况下,股东的股权份额与出资份额是一致的,但不一致的情形也很多。

1.法律允许股权份额与出资份额不一致。《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在分取红利、优先认缴新增出资时,可以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也可以另外约定。可见,法律允许股东通过制定章程或协议来人为约定某些股东享有某些“股权”特权,从而使股东的权利份额与出资份额不相一致。

2.股东的股权份额与出资份额不一致往往是公司运营的结果。公司经营会有赢利或亏损,所有者权益就会发生变动,与实收资本不一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和出资人会综合考虑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行业景气度等诸多因素来确定新增出资的股权数额或股权比例。这就势必造成同一数额的出资额,会因出资的时期不同而享有的股权数额或持股比例不相同。

(三)股权转让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在公司看来,股权转让是公司的股东发生相应的变化,公司关心的是出让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由谁来承继。因为受让股东不仅享受了原股东相应的权利,而且也要承担原股东的相应责任,比如到期足额缴纳出资、补缴出资差额等。在第三人看来,股权转让是资产的让渡,社会公众关注的是股权是否发生转移、由谁占有和控制。

由于股权是基于股东出资所获得的对价权利,所以股权转让是股东一定数额的出资以及因该出资而获得的股东权利的转让,是股东一定份额的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正因为出资份额不一定等于股权份额,出资强调的是股

东的责任,故而旧《公司法》出资转让的提法不严谨。股权转让取代出资转让,是新《公司法》的成功之处,更能体现转让的内涵和实质。

(四)股权转让当事人的提示是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

股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不对外宣示,则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知晓。股权转让后,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转让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对抗公司、股东、第三人之效力。

由于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并不当然知晓,也不存在告知股权转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义务,故而股权依法转让后,当事人应要求或提示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这种提示和要求就是股权转让当事人股权转让完成的对外宣示,当事人因此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从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是否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均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二、一般方式转让

(一)股权的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各国公司法通行的规定,一般不会对公司的人合性产生影响,虽然一定程度上也许会产生公司的控制权等问题。

1.协商成功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按照他们之间的协商确定最终的购买比例。这一点还是体现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2.协商未成功

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购买比例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则要按照股权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即为出资比例大的股东的购买比例高。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的外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外部转让容易对公司的人合性产生影响,增加公司的风险,因此法律上对此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1.人数限制

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针对这个限制需要股权的出让方将股权转让的情况正式报告给公司以后,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目标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拒绝或故意不召集股东会,或消极的拖延召集时间,致使股东权无法转让或转让不成,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目标公司进行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关于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的责任,可能出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发动那些小股东为其投通过票,那么如果有相当一部分的小股东同意,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结果就可能会损害到大股东的利益,进而伤害到公司的利益,这样不利于公司的稳定,且会对公司产生影响,这一方面规定的不够详细,应该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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