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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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 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在广义上,外国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无国籍人也一般被视为外国人。 1.外国人居留国的属地管辖权 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每个国家都可以从实 际情况出发制订法规,规定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 出境办法以及外国人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 2.国籍所属国的属人管辖权 外国人的国籍所属国行使属人管辖权,主要体 现在对侨居国外的本国人实行外交保护。
3.在血统主义的基础上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 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根据《国籍法》第4条,在国籍 取得原则上,我国现行国籍法否定了旧中国历次国 籍法规所坚持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改为双系血统 主义原则。 4.平等原则 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我国各民族人民都具有中国国 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不附带 任何民族或种族歧视的条件。 5.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原则 对于国籍的加入、退出或恢复,根据当事人自愿申 请,并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当事人可以加入、 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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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自然人获得作为某一国家成员 的资格并成为该国的国民。 1.因出生取得国籍 这是最普遍的取得国籍的方式。因出生取得的国籍 称为原始国籍或生来国籍。 (1)血统主义原则,即以出生者父母血缘关 系为依据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血统主义原则 又可以分为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来确定出 生者本人的国籍。子女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国的国 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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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国籍的立法 国籍法是指有关国籍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 根据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文化传统,采用适合自 己的立法方式来制定国籍法。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 定不同,在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情况下,常常发生 国籍之间的纠纷。因此,国籍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内 法的问题,还是一个国际法问题。
四 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冲突又称为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自然 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不具有任 何国家的国籍的法律状态。它又分为积极冲突和消 极冲突两类。 1.国内立法 采用国内立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是一个行之有 效的办法。目前各国国籍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含有某 些有助于解决国籍冲突的规定,如不承认同时具有 本国国籍的多重国籍人的外国国籍;规定无国籍人 在某些情况下与本国人或外国人享受同样待遇;允 许同时具有本国国籍的多重国籍人申请解除或声明 放弃本国国籍;在本国国籍的取得、丧失或恢复问 题上采用自愿申请与审查批准相结合的原则等。
(2)基于法律规定入籍。在这种情况下,入 籍不是由当事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发生了 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法产生入籍的效果。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自然人由于某 种原因失去某一特定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可以 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三)国籍的恢复 国籍的恢复是指已丧失某国国籍的人重新获得 该国的国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允许恢复国 籍。如我国1980年《国籍法》第13条规定: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 6 再保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当 事国关于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则起统一化的 作用,特别有助于当事国之间减少、消除和防止国 籍的冲突。这是目前较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3.国际公约 为了有效地统一各国国籍立法,更好地解决国 籍冲突问题,国际社会为此做出了努力,签订了一 系列有关公约以减少、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
(3)混合主义原则,即兼采血统主义原则和 出生地主义原则作为取得和认定出生者原始国籍的 依据。 2.因加入取得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或后来国籍 。对此,根据加入的不同原因又可分为自愿申请入 籍和法律规定入籍两类。 (1)自愿申请入籍。此种情况又可称为“归 化”(Nationalization),即根 据入 籍国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该国批准取得 国籍。然而,各国对于入籍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不同 5 。
第三章
第一节 国 籍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 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国籍是指某一自然人隶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 法律依据。在国际法上,具有某一国籍的人,与 其国籍所属国存在固定的法律联系,基于这种法 律联系,此人接受该国管辖和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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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一)外国人的入境 在国际法上,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没有允 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要求入境国必 须准许其入境的权利。然而,在现代国际社会里, 出于国际交往的需要,各国均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 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入境。入境一般须持有护照和 经过签证;无国籍人入境,应持有其居留国签发的 旅行证明。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有关条约或协定 ,规定对于进入本国境内的对方国民,互相免去签 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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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在中国法律史上,旧中国曾颁布过三部单行国 籍法规,即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 例》、1914年中华民国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民 国三年修正国籍法》、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颁 布的《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 1.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3条、第5条、第8条 、第9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 国籍,中国公民不具有双重国籍。 2.防止和消除无国籍原则 我国《国籍法》第6条的规定以出生地主义为 基础,对于定居中国的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父母在 9 中国所生子女,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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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籍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凡属某一国家的国民,不论他在本国境内或境外 ,都处在其本国管辖之下。 (2)国籍是一国给予它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 前提。国家根据国籍判别本国人和外国人,分别给 予不同的待遇。就是对于外国人,也可根据国籍区 别对待。 (3)国籍是一个本国向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 据。一个人在居住国的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在 得不到救济或用尽当地救济仍不能获得合理结果的 ,他有权得到本国的外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