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完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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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分类:工程总承包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县

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附件】(包括变更文件)范围内的施工。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3.2开工日期:

3.3工程整体进度控制节点:

3.4竣工日期: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达到工程所在地市级优质工程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5.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5.2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5.2.1本工程无预付款;

5.2.2进度款:

5.2.2.1按月付进度款:中间支付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总价款的80%(每月23-25日上报工程量月报表至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按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支付价款(按某集团工程款审批流程执行),支付日期为次月30日之前);

5.2.2.2按节点付款:

5.2.3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付至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80%;

5.2.4竣工结算结果经双方认可、签字,并经发包人集团审计部门和发包人集团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核定后,30个日历天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

5.2.5余款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退还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和保修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5.2.6上述工程款申请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第六条工程计价及结算

6.1材料质量及价格:

6.1.1材料质量:施工所用原材料使用前均需报样,质量、规格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方

能批量使用,且使用的原材料必须保证与样品一致。

6.1.2材料单价: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单价执行,缺项由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出申请,以监理、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合理单价为准。

6.2工程造价和结算:

6.2.1工程造价

本工程根据(投标综合单价/定额计价及优惠费率/投标总价包干)进行计价,工程量以设计施工图及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技术经济签证为依据据实计算。

6.2.2结算

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承包人竣工资料交付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按6.2.1和专用条

款约定及合同补充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双方认可结算结果后由发包人上报第三方造价咨询

公司或某集团审计部审核。

6.3合同价款包含如下风险因素:

6.3.1完成本工程施工范围(详见设计图纸所包括的工程量)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技术条件、规范要求及发包人的技术条件要求不明而隐含的其他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艺要求以及配合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费用。其中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及合同中包含的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6.3.2施工期间属承包人采购的实际材料上涨与造价信息材料价差风险。

6.3.3为实施合同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合同要求所需的增加费用。

6.3.4施工方案非甲方因素变化增加的费用。

6.3.5非承包人原因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8小时以内造成的损失。

6.3.6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第七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7.1合同协议书

7.2中标通知书

7.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4合同专用条款

7.5合同通用条款

7.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7图纸

7.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9合同附件

7.10组成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

7.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九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全面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第十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

11.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或履约保函)万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合同签订前)日内,承包人须将履约保证金转入发包人基本账户(或将履约保函质押给发包人,由发包人财务负责保管)。

11.2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退还方式: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 15天内发包人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提交之日起生效。

12.2 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2.3除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保修金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并通过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设计院、地勘、监理和发包方组织的验收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2.4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发包人持份,承包人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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