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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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实施

一.宪法条款

第十四条修正案

[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

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二、“平等保护条款”的通过背景

(一)《独立宣言》

杰弗逊执笔起草,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慷慨激昂地宣布“人人被造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杰弗逊起草过程中,对英王乔治三世允许在殖民地存在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的激烈谴责:“他向人性本身发动了残酷的战争,侵犯了一个从未冒犯过他的远方民族的最神圣的生存权和自由权,他诱骗他们,并把他们运往另一半球充当奴隶,或使他们惨死在运送途中”。因佐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代表的坚决反对,在最后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删去了这些文字。当杰弗逊写下这些文字的时候,他自己拥有数百名奴隶。1

(二)《美国宪法》中的“奴隶制”

制宪会议上,尽管来自北方的一些代表反对奴隶制,但他们清楚其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在奴隶制问题上,南北方进行了妥协,默认了南部奴隶制存在的事实。尽管1789年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而使用“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所有其他人口”等语词。美国宪法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有十余项,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五分之三条款”指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根据该项规定,南方州在立宪后可以有20年时间继续从事奴隶进口贸易。南方奴隶主们估算,20年后南方所需奴隶,将可以从国内黑奴的后代中得到补充,所以同意达成妥协。2

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这一规定使对南方州奴隶制的保护宪法化。

(三)奴隶制扩张与宪政危机

美国独立之后,不断扩张疆土。1787年通过与英国谈判得到位于五大湖区1王希:《原则与妥协》,第61页。

2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0。

的西北领地(1787年邦联国会颁布《西北土地法令》禁止蓄奴。1789联邦国会重新通过),1803年从法国购入路易斯安那领地,后又通过战争(1848)从墨西哥夺得西南领地(今得克萨斯、新墨西哥、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州一带),在这些领地上逐渐建起新州。从1791-1819年,共有9个州加入联邦,其中4个以自由州身份加入,5个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到1819年自由州和蓄奴州各为11个州,在参议院保持均势。

但这一均势在1819年遇到挑战。因北部人口增长较快,在众议院的代表席位较多。这样,南北双方在参议院的相等代表权成为保持南北政治力量平衡的惟一有效机制。1819年2月份,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的密苏里州要求以蓄奴州加入联邦。北方自由州不愿听任蓄奴州占据参院多数席位。南北双方发生激烈争执。这一争执以原属马萨诸塞州的缅因地区要求以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而获得解决。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危机,国会决定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对剩余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领地进行划分,此线以南地区允许奴隶制,此线以北地区(密苏里州除外)禁止奴隶制,但允许逃奴法施行。该项法案史称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

但《密苏里妥协案》只是暂时缓解了南北双方围绕路易斯安那领地产生的冲突,并没有解决造成南北冲突的根本问题。1850年代中期,南北双方再度因奴隶制问题发生激烈的辩论。联邦的立法和执法机构对奴隶制问题都束手无策,在此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企图从司法角度来解决关于联邦领土上奴隶制问题的争端。这就是1857年的“司各特诉桑弗特案”。

(四)“司各特诉桑弗特案”3

司各特原是密苏里州的一个奴隶,为随军医生约翰·爱默生所有。1834年到1838,司各特随爱默生先后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联邦领地(后来建成威斯康星和明尼苏达州)的军营里居住过4年,并在那里结婚生子。1838年,司各特和他的家人随主人回到密苏里。1843年爱默生去世后,司各特成为主人遗孀爱默生夫人的财产,后又转让爱默生夫人的弟弟桑弗特。

1846年,在密苏里州废奴团体的支持下,司各特向密苏里州低等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获取自由。司各特的律师声称,司各特在伊利诺伊州和联邦自由领土上居住过,两地均禁止奴隶制,他在居住时的身份应是自由人而不是奴隶。根据州际之间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则,他一旦获得过自由,即使再回到实行奴隶制的密苏里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应被剥夺。

密州低等法院判司各特的申诉有效,准予其获得自由。但密州高等法院推翻了低等法院的决定,认为司各特在自由州的居住并没有使他获得在密苏里州的“治外法权”的地位,意即司各特虽在自由州生活过,但依然不能享有自由州法律的保护,一旦回到密苏里,他仍将恢复原来的奴隶地位。

1854年,司各特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密州高等法院的判决。1856年2月,司各特将该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此时,南北双方关于奴隶制是否应进入联邦领土的争端非常激烈,司各特案因此具有了非常特殊的政治分量。

1857年3月,以南部势力为重的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五票之差驳回司各特的上诉。年逾80的首席大法官坦尼以制宪者的“原意”为依据,对最高法院多数派的立场进行了解释和辩护。

司各特案涉及三个重大宪政问题:(1)司各特案是否可以被视为美国公民,3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史: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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