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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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刑事上诉状
醉驾是属于危险驾驶的范围之类,现在很多人很不注重驾驶的安全,不论什么情况都敢开车上路,所以,每天都有很多交通事故发生,有的甚至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醉驾的事情,醉驾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甚至会被起诉,现在跟着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醉驾刑事上诉状的内容吧。
上诉人:XX,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现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在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229mg|100ml,但是其何时饮酒,酒后是否有驾驶行为是本案的焦点,也是上诉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因素。但一审判决未就该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一、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XX饮酒后驾驶鲁ADXXXX小客车......因故与王XX发生争执,王XX发现XX喝酒了,遂打110报警”与事实不符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上诉人喝酒的时间问题。上诉人是酒后驾车与证人王XX发生争执亦或是上诉人在与证人王XX发生争执后在现场喝的酒,是本案的疑点。
上诉人陈述,其是在和证人王XX发生争执后,因为王XX打电话叫人来,上诉人在等着对方来人期间,因为害怕打架喝了车上带的酒壮胆。上诉人是在与证人王XX发生争执后才喝的酒。而证人王XX称“……我以为是找事的,就给我两个开出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我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我拨打了110报警,一会儿我朋友先到了,我们和他理论,对方不说话,24时左右,对方驾驶员看到民警来了……”(见2012年11月14日15时XX区交警大队对证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2页)。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党XX、郑XX,王XX、孙XX、韩XX的证言及鉴定意见书和视频资料光盘。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何时饮酒以及酒后是否有驾驶行为。
1.关于证人党XX、郑XX的证言。
证人党XX及郑XX分别是XX区交警大队和XX区甸柳庄派出所的民警,他们在事发当晚接到报警后分别前往现场,并且是在证人孙XX、韩XX到达之后才到达现场的。该两位证人证言,除了上诉人血液酒精含量的问题,关于当时事实的陈述,均是引用证人王XX的陈述。
2.关于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
证人韩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王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被一男子将其出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我和孙XX先后赶到现场……我们就跟对方驾驶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驶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10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韩XX做的询问笔录第2页)。
证人孙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韩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对面有一男子将朋友王XX的出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韩XX和我先后赶到现场……我们就和对方驾驶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驶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电话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9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孙XX的询问笔录第2页)。
根据该两证人证言,他们到达现场的时间24时左右,已经在上诉人和证人王XX发生争执后半小时左右到达的现场,他们的证言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是在何时喝的酒。
3.关于证人王XX的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与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
证人王XX称,23时30分左右,其在给两个开出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就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拨打了110报警,一会儿其朋友先到了,就和上诉人理论。而证人韩XX、孙XX作证称,在证人王XX与上诉人发生争执,他们在接到电话后,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两人先后赶到现场……在和上诉人理论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
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与上诉人的陈述是相符的。上诉人在证人王XX打电话叫人来的期间喝了车上的半瓶酒。然后证人孙XX、韩XX 到了现场后,和王XX一起和上诉人理论,这个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了电话报警。
(2)证人王XX、孙XX、韩XX均对上诉人的车辆颜色指认错误
判决书第三页王XX的证言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其驾驶鲁atXXXX出租车沿XX市XX区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 浴场对面时,乘客下车,其准备开车时,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银白富康轿车斜停在其车前随后两人发生争执。其闻到对方身上有酒气,便打110报警。
判决书第四页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均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得知同行王XX的出租车在XX路XX浴场对面被一
男子拦下,随即赶往现场,大约24时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银白富康轿车斜停在王XX出租车前,随后两人一起与富康车司机理论。期间发现该司机喝酒了,王XX便打110报警。
三位证人均在证言里描述我的车辆是银白色的,而上诉人的车辆颜色是黄色的富康车,这种信口开河的证言能不能作为证据值得商榷。
(3)证人王XX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本案就是因为证人王XX和上诉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来的,在上诉人喝酒时间的争议上,只有证人王XX 证言和上诉人的陈述,当时也只有该两人在现场,且陈述各执一词。鉴于证人王XX不仅和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和证人韩XX、孙XX 的证言互相矛盾,故证人王XX的证言不应被采信。
4.关于视频资料光盘。
首先,一审庭审中当庭播放的视频资料并没有看出上诉人承认下午2点喝酒的事实也没有看到上诉人有酒后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