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研究报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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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

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

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研究【论文提要】在中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中,量刑不具有典型的程序化特征,因而不能有效地约束法官在量刑上的恣意与任性。

随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通过程序来保障量刑的公正合理性已刻不容缓。

但目前很多法院对量刑进行程序性控制的探索主要是把视角放在庭审程序,而量刑的程序性控制不仅仅限于庭审,它还涉及审判组织的运作、审级制度的运行等诸多方面因素,即量刑的程序性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单个程序加以解决。

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本文首先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控制及有限的程序控制,指出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足。

其次,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控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三个递进式层次,即白纸黑字式、程序控制式、职业共同体式,着重阐述了程序控制模式的价值合理性。

指出白纸黑字的实体控制模式有存在合理性,但当前应该把重点逐步转移到程序控制模式上来。

再次,是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进行制度设想,主要从三大方面着手,即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强化审级程序、强化司法集体决策机制,分析各自需要改进的问题,探讨完善的方向。

长期以来,在中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中,量刑不具有典型的程序化特征,因而不能有效地约束法官在量刑上的恣意与任性。

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量刑实体规则越来越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程序性机制却捉襟见肘,尽管很多法院逐步对量刑庭审程序进行了探索,但仍鲜见对量刑自由裁量权进行系统程序性控制的研究。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考察我国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状,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以较为广阔的视角探讨对量刑自由裁量权实行程序性控制的现实路径。

一、现实之维: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多元零散控制被告人最关心的通常不是判决罪名,而是刑罚结果。

社会公众也多通过刑罚的适当性评判司法公正。

因而有学者指出,“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叫做 量 刑情 节 , 主要 是 能 够 反 映 犯 罪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性 程度 和犯 罪 人 的人 身 危 险性 程 度 的 情 节 , 为 分 法定 量 刑 情 节 和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l 。尤 其 是 酌 定 量 2 J
例 如 自首 、 功 等 证 据 。 因此 , 建 独 立 量 刑 程 序 立 构 时 , 当 区分 定罪 证据 和量 刑证 据 , 应 仅对 量 刑起作 用
的证据 就不 需要 在 定 罪 阶段 提 出 , 样 的庭 审过 程 这 才 更加 有针 对性 。另 一 方 面 , 如果 不 对定 罪证 据 和
“ 虐待 家庭 成员 , 节恶 劣 的” 构 成虐 待罪 。在 这两 情 , 个 罪名 的构 成 中 , 情 节严 重 ” 情节 恶 劣 ” “ “ 是犯 罪 构
革中, 有不少学者提 出应 当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 , 以 保 障量刑公 正 。本 文试 在定 罪与 量刑 分离 的审判模
式下 , 讨论 独立 量刑 程序 中 , 量刑 证据 不 同于定 罪证 据 的特殊应 用 规则 。
试 论 量 刑 证 明 的 特 殊 性
— —
以独 立量 刑 程序 为视 角
赵 志梅
( 中北 大 学 , 西 太 原 山 0 05 ) 3 0 1
[ 摘
要 】量 刑 活动 与 定 罪 活 动在 刑 事 诉 讼 中的 目的 不 同决 定 了量 刑 证 据 在 种 类 、 明 责 任 、 明 标 准 、 明 证 证 证
[ 图 分 类 号 ] D 2 . 3 [ 献 标 识 码 ]B 中 9 4 1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8—6 8 2 1 0 2 5( 0 0) 1—0 7 0 1—0 3
公众 对刑 事 司法公 正 的关 注通 常是 指 向量刑 结

论量刑辩护1陈瑞华一、引言在近期的司法改革中,有关建立“相对独立...

论量刑辩护1陈瑞华一、引言在近期的司法改革中,有关建立“相对独立...

论量刑辩护1陈瑞华一、引言在近期的司法改革中,有关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最初,改革决策者对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进行了重新安排,各地法院对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问题进行了制度试验。

2其后,检察机关开始介入量刑程序改革过程,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强调对法院量刑裁判权的法律监督,对于量刑建议在刑事审判中的高采纳率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将此视为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成果。

3不仅如此,诸如吸收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发表量刑意见的问题,以及针对量刑程序构建专门证据规则的问题,也逐渐为研究者所重视,并被视为量刑程序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4然而,经过对各地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笔者发现,在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法庭审判中,所谓的“量刑程序”是没有独立存在空间的,量刑实际变成法官单方面实现刑罚权的过程;而在辩护律师参与庭审的案件中,假如律师不能提出任何新的量刑情节,而只是简单地重复控方案卷中所记载的几条“量刑信息”,那么,辩护方就根本无法说服法庭接受其量刑意见,更难以改变量刑裁决倾向于公诉方量刑建议的现实;又假如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不进行必要的量刑信息调查,无法说服法庭接受一些为公诉方所忽略的酌定量刑情节,那么,律师即使提出了诸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申请,法庭也很难采纳其辩护意见。

简而言之,如何保障辩护律师对于量刑程序的有效参与,已经成为量刑程序改革中无法绕开的重要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关涉这一改革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的“瓶颈问题”。

然而,无论是最高法院新近推出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还是各地法院自行确立的量刑答辩程序,都没有对量刑辩护的有效性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种在少年司法改革中初步确立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至今还没有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得到推行。

量刑程序中始终缺乏一种中立、超然的机构从事1本文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

2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关 键词 量刑 定 罪 程序 正 义 量刑程 序 中图分类号 : 90 D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909 ( 0)632O 10—522 90.8.l 0 0
随着公民公正、 人权保障等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刑事庭 审方式 性 , 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隐秘 的量刑过程所做出的裁量结果, 必然 改革的不断深入, 量刑 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要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 使 公 众对 正义 产 生 怀 疑 。 刑的适 当性, 必须依法办事 , 这是现代法 治国家对刑事 审判的基本要 最后 , 刑 的 非 程序 化 某 种 程 度上 导 致 诉 讼 资源 的 浪 费 , 我 国 量 在 求。量刑作为一项重要 的刑事司法活动 , 追求公正是其根本 目标 , 准 量刑公正 问题十分突出的的情况下, 应当首先考虑公正的问题 , 没有 确定性、适当量刑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在我国现有 的刑事诉讼架构 公正何谈效益。 非程序化 的量刑结果可接受性低 , 甚至双方当事人都 下, 构建我国特有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其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个 有意见 , 导致上诉、 上访不断, 案结了事却了不 了, 严重影响了司法权 方面: 威。 首先 , 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并不违反现行刑诉之精神。 定罪与量刑 从以上弊端看 出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审判制度发展 完善 庭审分离法律无明文规定 , 但法律亦无必须合一的规定,法无 明文禁 的必 然 , “ 主要 体 现 在 : 止 皆自由” 。实践中, 法庭调查、 辩论主要是 围绕定罪量刑展开的, 是 首先 , 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是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 , 现代法 否合一或分离无强行要求 , 即使合一定罪量刑也有先后 问题, 能未 治的标志就是“ 不 程序之 治” 依法定程序得出的量刑结果, 。 主体才能感 定性就量刑。 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 , 客观上更能促进人权保障和对 到公正, 才会对量刑结果认可、 服从 、 尊重。 只有程序正当才 能保证裁 自由裁量权 的制约, 能体现法治的精髓, 更 实现 司法公正。 判结果的权威性与正 当性, 只有公正独立 的量刑程序才能够确保诉讼 其次, 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民法院“ 人 二五” 改革纲要明确 各方参与裁判过程 以及对裁判结果施加影响, 并保障当事人人格尊严 要研究制定关于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 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 和意志 自由得到尊重, 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可判决结果的正当 序, 因此, 我国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模式 , 是符合中国现实的相 性 。 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并非照搬 国外。 当然, 建立相对独立 的量刑程序 , 其次 , 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保 障” “ 入 也需要对现有刑诉制度做相应的改革, 如量刑听证、 量刑调查等。 宪与量刑理念的重塑, 要求 以人权理念构建程序 , 塑造程序参与、 辩 最后, 公民权利意识强化, 程序 正义理念深入人心 。量刑公正观 论、 昕证等概念。鉴于此 , 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必须坚持三原 念 的确立和对量刑公正的程序保障的重视, 推动确立量刑程序的相对 则 : 独立 , 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 , 奠定了理论基石和现实基础。 1量刑公开原则 。 . 程序公开是当事人 的一项基本权利, 使量刑形 近年司法体制改革 中出现的量刑建议制度 、 量刑答辩举措 、 相关证据 成过程透明, 以量刑公开促量刑公正, 是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 的首 规则的逐步落实与完善, 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的保障。 这从一个侧面 要 原 则 。 反映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 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已开始 2 量刑质辩原则。 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 . 保 增强量刑过程的参 了创设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初步探 索。 与性、 对抗性、 论辩性, 形成各方主体参与量刑 , 是量刑程序化 的重要 量刑程序从字面上 ,可 以简单理解为用法律对量刑过程加 以规 目标 和 原 则 。 范, 使之规范化、 程式化 。但是就量刑过程来看 , 法律无明文规定, 决 3 程序保障原则 。 . 程序设计是保障公正目标的实现 , 保持动态量 策过程主要的庭下, 暗箱操作” 是“ 的产物, 凸显我 国量刑存在的弊 刑程序的高效运作 , 这 得出正当合理的量刑结果, 是检验刑事审判质量 端: 的重 要 标准 之 一 。 其一, 量刑 法律 规 制不 健 全 , 化执 法 者对 量 刑 重要 性 、 殊 性和 淡 特 量 刑 的重 要 性 、 特殊 性和 复 杂 性使 量 刑 公正 问题 日益 凸现 出来 , 复杂性 的认识。量刑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最后评价行 为人罪行大 小和 要解决量刑不公、 不均衡、 裁判不权威的问题, 仅凭量刑实体法是不可 责任轻重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 能实现 的, 通过程序 设置来实现成为必然趋势 。 我国量刑问题非程序 这个意义上, 量刑是比定罪更重要 的司法过程。定罪是定性 问题, 量 化 的现状应当引起我们重视 , 在刑事审判 改革中应当使量刑程序化 , 刑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定量分析 , 量刑本身的复杂性, 要求从实体法上 并通过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量刑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只有通 过对量 继续追求量刑情节具体化 、 量刑标准统一化、 量刑方法科学化; 从程序 刑从程序上进行整体改造 , 将量刑有效的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的监 上规范量刑, 增加透明度 , 强调量刑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督之下 , 增强司法的透 明度, 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 , 最大限度的实现司 其二, 从程序价值角度看。 量刑的非程序化弊端, 主要有以下几个 法的社会功能, 有效的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 极性 , 增强审判人员的责 方面: 首先, 量刑的非程序化加剧了“ 重定罪, 轻量刑” 的错误认识、 庭 任感 , 提升司法公信度, 能最终实现量刑的正义 以及刑事司法正义。 才 审对量刑 的不重视, 决策过程的不公开导致量刑过程仅为法官个人决 断, 认为在法定刑幅度内就不存在问题, 定罪准确 , 量刑轻一点重一点 参考文献: 【】 麦高伟. 国刑事司法程序. lI 英】 英 法律出版社 .0 3 20. 无所谓。其次, 法官在量刑上 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 , 我国实体 f】 2陈挺. 量刑程序初探一以独立量刑程序为 中心 . 优秀硕博论文 法在刑法裁量上 的规定弹性 比较大, 采用粗放型的模式 , 赋予了法 官 【】 3彭海青 . 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0 5 20 . 相当大的 自由裁量全, 而量刑过程主要是庭下评议时做 出的, 不透明、 【 罗尔斯 . 4 】 何怀宏译. 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 8 18 . 不公开 , 这从根本上无法保证量刑的公正。 【】 5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 北京大学 出版社. 97 19 . 【】日】 61 谷口安平. 程序 的正义与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6 19 第三, 量刑 的非程序化导致当事人的权力被消弱, 刑事诉讼强调 f】 7宋英辉. 刑事诉讼 原理 . 法律出版社.0 4 20 . 人权保障, 特别是被告人人权保 障的问题, 非程序化导致量刑结果司 【】 8余剑. 量刑公正之程序保障探讨. 人民司法 .0 4 20 . 法权威性不高。 另外就是经法定程序 的裁判结果, 增强公众 的可接 受 [] 9樊崇义 . 诉讼原理 法律 出版社 .0 3 20.

论刑事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

论刑事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
迫 切 需要加 以探讨 和解 决 。

又讨 论量刑 问题 , 往往会 给被告 人带来是 否认罪 与要求 从轻处 罚
方面 的困扰 , 因为 被告人不 可能既主 张 自己无罪又 同时主 张 自己

定罪 程序 与量刑 程序 的分 离的必要 性
量刑 , 作为刑 事诉 讼 的最终体 现 , 是刑事 审判活 动对犯 罪 对所犯罪 行有悔 改表现 , 而影响被 告人有 效地行 使各项诉 讼权 也 从 人 的最终着 力点 , 刑适 当与否较之 定罪更 能充分体现 刑法惩 罚 量
定罪程序 量刑程序 分离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 1-6 - 】 0 .5 22 0 )2 140 2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6 D 2. 2
定 罪 与量刑 是刑 事诉 讼 中两个重 要 的组成部 分 。我 国属大 大 程度上避 免法 官在 内心 对被 告人产 生不 利的 预断和 偏见 。 陆 法系 国家 , 传统 上认为 定罪 与量刑 在程序 是 不分 的。 在刑 法
序 , 诉机 关和被 告人在 庭审 中发表 意见 和提供 证据 , 往往 围 公 也

中, 被告人 及被害 人都可 以充 分发表 意见 , 了解对 被告人 量刑 的
绕着被 告人 有无 犯罪 、 重罪轻 等方 面 , 罪 对具 体的量 刑幅度 不作 过程 及考 量因素 。经过 充分 、 致 的程 序再 作 出裁判 , 利于被 细 有 为重点 发表意见 或者往 往不 发表意见 , 再加上我 国地域 间存 在较 告人 服判 息诉 , 害人 也会认 可法 院的判 决 。 被 量刑程 序 的改革短
大差异 , 各地法 官素 质也 不一 , 些情况 都在法 律规 定的空 间 内 这 期 内可能增 加开庭 的次 数 , 但从 减少上 诉 、 彻底 解决 纠纷 的效果

论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以《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点

论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以《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点

量刑 程 序 则 是对 法 院 的具 体 量 刑工 作 提 出 了相
应的 规范措 施 ,意 见》 3 6条 规定 了人 民法 院在审 《 第 - 判 『该 如何 指 导案 件量刑 T作 的进 行 。 f 1 在法 庭调查 过
程 巾 , 以根据 案 件具 体 情 况 先调 查 犯 罪事 实 , 调 可 后
法庭 的审理 认 定 , 告 是不 构 成 犯罪 的 . 就 不存 在 被 也
量刑 的 问题 , 罪 错 误势 必 导 致量 刷 错 误 , 且定 罪 定 并 错误 无论 颠倒 罪与非 罪 还是混 淆此 罪与 彼罪 , 比量 远 刑错误 的后 果 严重 , 因此传 统 的刑法理 论 突 出了定 也 罪 的重要地 位 . 立法 上 的程序设 计 也是 同绕定 罪 而制 定 的 2 量 刑则 完全 成 为 了法官 的 “ , 办公 室 作业 ” 的 式 “ 暗箱 操作 ” 没 有控 辩双 方 的有效 参与 。 ,
论独立量刑程序的价值
以《 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 人 试行 ) 为基 点 》
张 虎 威
摘 要 : 刑 程 序 是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不可 或 缺 的组 成 部 分 , 刑 程 序 在 我 国的 确 立 是 司 法公 开 、 正 的 具 体 体 现 , 志 着我 量 量 公 标
国 法治 水 平 在 向 高 处 迈进 , 司l 实践 和被 告人 的权 利 保 障将 会 产 生 深远 影 响 对 法 关键词 : 量刑 ; 刑程 序 ; 序 公 开 ; 序 价 值 量 程 程 中图 分 类 号 :I9 (4 )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9( ( 0) 3 0 5 { 1 7 1 9 2) I -0 5 一 1 1 2

量刑程序独立化之探究

量刑程序独立化之探究

量刑程序独立化之探究金犇【摘要】2010年最高法等五部门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目标。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加强量刑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适度的对抗性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量刑公正难以保证等固有弊端。

因此,通过定罪与量刑的分离,构建独立化的量刑程序是更有价值的选择模式,也是量刑程序改革的趋势。

%With the deepening reform of sentencing,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other five departments have formulated The Sen-tencing Process Opinions.As a result,a kind of relatively independent sentencing procedure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our country.So, we preliminarily realize the reform goals that“the sentences should be brought into the court proceedings”.Without doubt,relatively independent sentencing procedur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openness,transparency and moderate antagonism of sen-tencing procedure and control ling the judge′s discretion.But inherent drawbacks exist obviously,such as unfavorabl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defense,difficult guarantee of sentencing justice and application to all criminal cases and so on.Therefore,through the separa-tion of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building an independent sentencing process is a more valuable choice of sentencing model as well as the new trend for the innovation of sentencing process.【期刊名称】《昆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4页(P46-49)【关键词】量刑程序;独立化;定罪量刑分离;量刑公正;量刑改革【作者】金犇【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我国刑诉法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以往都是采取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模式,即法官通过连续的法庭审理,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集中审查,一并解决被告人的犯罪和量刑问题。

量刑分析报告

量刑分析报告

量刑分析报告1. 引言量刑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对犯罪行为的恰当处罚,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预防犯罪。

本报告将对量刑进行分析,旨在从多个角度评估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幅度。

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础法律,量刑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

3. 量刑原则量刑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刑法规定原则量刑应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罚幅度进行,不能超越法定限度。

3.2 罪行性质原则量刑应基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罪犯进行恰当的惩罚。

3.3 个人情况原则量刑应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以及罪犯的前科记录、悔罪表现等。

3.4 量刑适当原则量刑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折中,兼顾公正与实际需要,避免过重或过轻。

4. 量刑分析方法量刑分析需要综合使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4.1 参考判例参考过去的类似案例进行比对和分析,探寻相似情况下的量刑依据和刑罚幅度。

4.2 社会调查进行社会调查来了解公众的意见和期望,考虑社会因素对判罚的影响。

4.3 专家咨询请教专家,包括法律专家、心理学家等,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纳入量刑考虑。

5. 量刑分析案例以下是一个量刑案例分析,案例为某起盗窃案:5.1 案情描述被告人小张于2021年4月20日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共计损失5万元。

5.2 相关因素•小张为首次犯罪,无前科记录;•小张的家庭贫困,且他声称盗窃是为了解决经济问题;•小张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悔过并愿意赔偿损失。

5.3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综合考虑案情和相关因素,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损失。

6. 结论量刑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量刑原则。

通过合理的量刑分析,可以维护社会公正正义,同时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助于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析我国独立量刑程序建构

浅析我国独立量刑程序建构

浅析我国独立量刑程序建构【摘要】结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着重阐述了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具体建构,包括立法对策、量刑建议、量刑辩论、量刑审理、量刑说理、证明标准和法官作用。

【关键词】量刑程序;建构探索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引发我国法学界关于独立量刑程序的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对其模式探析和建构探索等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我国独立量刑程序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能够为其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促进独立量刑程序的有效开展。

一、独立量刑程序之建构探索从最初的量刑改革试点到如今在全国开展的量刑制度改革,学界对量刑改革进行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司法机关也启动了对量刑程序的改革探索和改革效果的评估探索,并制定了诸多独立量刑程序的制度设计。

笔者拟结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意见》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对独立量刑程序作初步的建构。

(一)立法对策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签发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正式在全国开始试行。

这两份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件的发布和试行,不仅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的正式开展,而且对独立量刑程序从程序和实体方面作出了相关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只在司法解释上对独立量刑程序作出规定,不仅不利于其自身价值和功能的体现,也不符合司法改革的初衷和目标。

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将量刑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和经验吸收进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修改草案之中,使之成为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以此来规范独立量刑程序。

(二)量刑建议从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经验上看,各地检察院在具体公诉案件中极易出现强求所有案件都予以量刑建议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应对量刑建议制度采取理性态度。

从“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是否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三)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三)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三)这两位德国学者都强调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模式对于律师最后陈述或总结辩论的负面影响。

这无疑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然而,这种审判模式对辩护的消极影响又何止限于律师的最后陈述呢?假如被告人当庭做出了无罪辩护,那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都将面临一种困境:在法庭审理的一开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要做出一种关键的判断:要么选择无罪辩护,要么选择有罪辩护,两种既不能融合,也不能得到兼顾。

与大陆法国家的情况相同,中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也同样会给被告人带来这样的困境。

那些选择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辩护人经常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诉讼境地:被告人如果做出了无罪辩护,强调本案“证据不足”或者自己“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就只能按照这一口径进行诉讼活动,而根本不可能在法庭调查中再提出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不可能在法庭辩论阶段再来论证“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必要性”。

否则,被告人、辩护人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后面所作的有罪辩护意见就会对前面的无罪辩护观点形成一种否定效果。

于是,辩护律师在选择辩护方向时经常存在一种“熊掌和鱼不得兼得”的无奈心理:如果做出无罪辩护,就意味着在法庭上根本没有机会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果充分指出那些旨在说明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就只能跟无罪辩护无缘了。

在近期发生的许霆案件中,控辩双方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双方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只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而根本无法顾及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而量刑问题恰恰是该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原因之一。

[26]对于那些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在法庭上只求获得“宽大处理”的被告人而言,请求法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裁决结果,几乎成为他们所要致力实现的最重要目标。

但是,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仍然是以审查定罪问题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这些程序既对定罪问题做出了简单化的处理,也没有对量刑问题建立专门的听证程序。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建构--以公诉案件建立二元化量刑程序为视角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建构--以公诉案件建立二元化量刑程序为视角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建构--以公诉案件建立二元化量刑程序为视角桑爱红【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5页(P14-18)【作者】桑爱红【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量刑程序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过不断的探索,2010年8月,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并与其他四个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两部司法指导性文件,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将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加以区分,强调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对量刑进行调查和辩论,但仅是在现有基础上对量刑问题进行了突出与强化,定罪与量刑还是分别混合于调查与辩论的两个阶段中,而非完全独立,因此其程序功能未能完全实现,也不能从根本上克服混合量刑程序的缺陷。

(一)相对独立程序不能克服混合量刑程序的缺陷一是从辩护权行使角度看,在审判实践中,法庭审理一般以定罪问题为中心展开,而忽视了量刑问题。

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控辩审三方关注的焦点问题都是定罪问题,量刑问题很难成为庭审的重点。

而且,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定罪与量刑活动合并进行使得被告人常常处于要么选择无罪辩护从而放弃量刑辩护权,要么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主张这一两难境地。

做无罪辩护的被告人选择参与量刑程序,法官甚至于会认为被告人已经具有认罪的成分,而且,这种矛盾的心理会从辩护矛盾演变为裁判者的认知矛盾。

二是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未作区分,对证据的展示亦没有做分别,难以排除裁判者“先入为主”,难以保障量刑结果合理。

由于法院的量刑结果不但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名誉和财产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能否实现,因而如何通过程序设置保障诉讼各方能够在庭审中全面展示与量刑有关的各种信息、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进而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二

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二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二〕这一问题即便在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也会继续存在。

其实,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别离,只不过为法院通过专门程序调查量刑信息提供了一种可能,法院可以获得较为全面的量刑信息。

但是,假设没有公诉方、被害方、被告人的共同参与,法院对量刑信息的调查核实仍然是秘密的、非正式的和带有暗箱操作色彩的,这种量刑过程也仍然难以改变原有的行政决策模式。

这显然说明,量刑程序的改革在完成独立化的目标之后,还不应故步自封,而应继续完成诉讼化的使命,从而真正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

所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是指量刑程序在与定罪程序实现相对别离的前提下,吸收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的共同参与,允许各方提出本方的量刑建议,提交各自的量刑证据,强调各自的量刑情节,并就量刑的事实信息和量刑方案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从而对法官的量刑裁决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

从量刑程序转型的角度来看,量刑程序诉讼化的实质在于以“诉权制约模式〞取代现行的“行政审批模式〞,以法庭上的参与、协商、对话和辩论方式替代现行的“办公室作业〞方式,使得量刑过程真正贯彻公开、透明和参与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通过改革探索,已经对量刑程序的诉讼化做出了一些新的探索。

略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几乎所有量刑方面的改革要取得成功,都会引入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不同程度的诉讼参与,从而到达公开化、透明化和两造对抗化的积极效果。

如果对这些自生自发的改革经历进展理论上的总结,我们不难发现量刑程序的诉讼化实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由之路。

早在1999年,一些基层检察院就开场授权“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辩护意见的时机。

[11]时至今日,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国*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试点,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

最初,一些检察机关只是向法庭全面提出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以此说明公诉人要求从严或者从宽处分被告人的意向。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陈瑞华2012-01-30 09:25:42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2期作者简介:陈瑞华教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先后于1989年、1992年、1995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

1995年7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工作,1997年7月出站被聘为副教授,随后被破格评为教授,2005年获“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2002年1月至6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顾问。

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程序意见》)正式在全国开始试行。

同日,由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指导意见》)也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

这两份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件的发布和试行,标志着酝酿有年的“量刑制度改革”正式在全国展开,最高法院在部分地方法院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对改革经验的总结和改革效果的评估,最终将改革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级法院。

尽管《量刑程序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带有“改革试点”的性质,并不必然意味着中国量刑制度的最终变革,但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量刑制度改革的试点可望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造基础。

国家立法机关几乎肯定会将这项改革试点的积极成果吸收进立法修改方案之中,使之转化成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

笔者拟结合新近发布实施的《量刑程序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中国新近试行的量刑程序改革作出理论上的解读。

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这是量刑程序改革所要确立的基本程序框架。

论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

论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

V 12 o 1 o. 7 N . Jn 0 0 a .2 1
论 我 国相 对 独 立 的量 刑 程序 构 建
朱 琳
(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司法学 院, 北京 10 8 ) 0 0 8

要: 长期 以来在我 国刑事审判 中, 定罪活动是..l z4 关注的焦点, ,t 而量刑活动存在 的问题受到 了忽略 。
第2 卷第 1 7 期 21 0 0年 1 月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S zo n esyo c neadT cnlg Sca Sine or l f uh uU i r t f i c n eh o y( oi cec) n v i S e o l
要 (04 20 ) 第 1 规定 , 全 和完 善 相 对 20- 0 8 》 1条 健
独 立 的量刑 程序 。2 0 0 9年颁 布 的《 民法 院第 三 人 个 五年 改革 纲要 ( 0 9 2 1 ) 对刑 事 审判 制 度 20 - 03 》
方 很难 对量 刑 问题 进行 有 针 对性 的举 证 和质 证 ,
作者简介: 朱
琳 (9 2 ) 女 , 18 一 , 江苏苏州人 ,} | 国政法。 l 9
参与 法庭量刑 活动 的机会 。控辩 双方针对 量刑 问
题 的对抗 活动更是 无从谈起 。 3 量刑程序公 开性不够 .


我 国 量刑 程序 的 现状
推广 使用 , 到了 良好 的法律 效果 和社 会效果 ; 收 学 界 研 究者对 于量 刑程序 和定 罪程序 分离 问题进行
了深 入 的理 论研 讨 。
定罪 和量刑 是刑 事审判 的两大基本 任务 。 自 20 0 5年 以来 , 国 9 % 以上 的刑事 被告人 被 宣告 我 9

我国量刑程序建构论文

我国量刑程序建构论文

浅论我国量刑程序的建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0-0025-01摘要:结合各级法院实践以及学界的观点,此文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按照适用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标准式量刑程序、集中式量刑程序与隔离式量刑程序分别予以介绍。

另外,为使量刑程序能积极发挥其效益,笔者会提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建议,以形成完整的量刑程序体系。

关键词:量刑程序自由裁量权隔离式量刑程序量刑建议权一、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必要性审判公开原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公开整个审判程序的要求,而且在《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量刑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应该遵守此原则予以公开进行。

而量刑与定罪分离则可使专门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年龄等都在庭审中予以公示和调查,在各方参与下的质证涉及的证据才可以作为量刑裁判的依据,而且裁判中要有量刑理由的说明,此种模式将量刑程序完全公开,符合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可行性部分西方法学界研究人员的初步结论证明,陪审团制度并非是导致两段式审判制度出现的唯一原因,促使这种两段式审判存续的更深刻的理由是现代刑罚理论所倡导的再定罪与量刑问题上所做的不同考量。

这说明陪审团等制度,只是定罪与量刑分离模式在西方国家参在的特殊表现形式,并不是此种模式的标志性制度。

在其他国家或社会形态下可以有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

从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我国早期基层法院自下而上的量刑程序改革可知,我国具有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建立的土壤与基础。

二、初步确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一)标准化量刑程序标准化量刑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试验的基础上最先确立的,其适用于采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我国死刑量刑程序的独立化研究

我国死刑量刑程序的独立化研究
《 刑 法》 第4 8条规 定 , “ 死刑 只适 用于 罪行 极其 严 重的犯 罪 分子 。 料 可能 比辩 护人还 要 充分 , 这 就使辩 护 人的辩 护显 得 可有 可无 ,
对 于应 当判 处死 刑 的犯 罪分 子 , 如 果不 是必 须立 即执 行 的 , 可 以 辩 护人 对死 刑案件 量刑 结 果往往 难 以产 生实质 性 的影 响 。

我 国死 刑量 刑程 序非 独立 化产 生 的 问题
( 一) 影响 死刑 量刑 的酌定 情 节得 不到 充分 的重 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目前我国的庭审过程中, “ 法庭调查” 是围绕着被告人是否 应 当关注 被 告的哪 些个 人情 况 , 并没有 一个 统一 公开 的标 准 , 法
实施犯 罪行 为而 展开 的事 实调 查, 而“ 法庭 辩论 ” 也 要 围绕 着被 指 官最 常用 的量 刑方 法是 被称 为 “ 拍脑袋 ” 量刑 方法 的 “ 综合 估量
阶段 分离 出量 刑调 查、 辩 论程序 后 , 再 进一步 将有 关量 刑 的调 查 、
题 而 当辩护 人认 为有 充足 的理 由和证据 确信 被 告人 无罪 时 , 就 辩 论程 序结 合起 来一 并规 定在 定罪 程序 之 后 , 即形 成 先定 罪 、 后 0 这 一庭 审结 构符合 一般 逻 辑结 构 , 可 可 以为 被 告做 无罪 的辩护 。 但 在定 罪和 量 刑一 体化 模式 下 , 无罪 量刑 的 二阶 段庭 审结 构 。
但我 国除 了死 刑 复核之 外 , 并 没有 规定 独立 的死 刑量 刑 程序 , 并 性 , 例如 《 刑 法》 第2 3 2条规定 “ 故意杀 人 的, 处死 刑 、 无 期徒 刑或

论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为分析进路

论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为分析进路
基金项 目: 2 0 1 1 年度 山西省检察理论研 究项 目“ 减刑 、 假释的检察监督 ” ( S X 2 0 1 1 B 1 O ) 的阶段成果。

1 5 2・
明责任分配一般原理 , 因此笔者更为赞 同后者 的观点 。 在理解证 明责任涵义 的基础上 , 可以将刑事证 明责任界 定为 : 刑事证 明责任 是指 在法 院审 理过 程 中, 由控辩双方 承 担的提出证据证 明 自己主张 的责任 , 如果不能提 出证据 或提
明责
基础 的证明责任分 配机制是基于定罪需要而设 立的 , 不 当然
适用于量刑程序 , 刑事诉讼法也未就量刑证 明责任如何分配
任是指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 的一方提 出证据 、 论证所主张的待 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 日 , ) 两位学者界定证 明责任有共
给予 明确规定 , 学界围绕证 明责任的理论探讨也基本是 以定
推定失去 了基础地位 , 为保障量刑信 息的全面性和 准确性 , 应对量刑事实证 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量刑事 实应 遵循
“ 谁主张 , 谁举证” 的证 明责任分配规则 , 公 诉方就支持其量刑建议的不利于被 告人 的量刑事实承担 证明责任 ; 被告
方就支持 其量刑意见的对其有利的量刑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被 害人补充量刑 事实并提 出不 同于公诉方的量刑 主张 的, 亦应承担证明责任 ; 审判 法官有查证的职责 , 但其 目的是为获取 准确全 面的量刑信息 , 法官不承担量刑事实的证
罪为研究对象 , 从量刑角度观察的甚少。 “ 两高 三部” 《 关 于规范 量刑程序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试
通性 。就证明责任的主体而言 , 两位学者都认为是诉讼当事
方或提 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 ;就证 明责任的内容而言 , 都 认为包括提出证据并论证所主张的事实 , 并在举证不能或达 不到法定 的证明标准时承担败诉风险。 由于后一学者对证 明 责任 的界定更加强调其 义务主体为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的一 方, 否认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 符合 “ 谁主张, 谁举证 ” 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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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四)为什么被害人应当充分参与量刑决策过程呢?按照前面的分析,被害人只有充分参与量刑的决策过程,才可以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除此以外,被害人的充分参与还具有另外两个重要的理由。

首先,在量刑过程中,被害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公诉人既无法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更无法充分体现其自由意志。

这是因为,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公诉人要承担一定的客观义务,提出公诉的目标是追求公正、适当的刑事处罚,并且要在法律X围内行使公诉权,而不可能一味地要求法院科处重刑,更不可能为促使法院处以重刑而不择手段。

比如说,公诉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即可以要求法院从重量刑,也可以明确建议法院从轻量刑;既可以要求法院判处重刑直至死刑,也可以要求法院适用缓刑、定罪免刑等非监禁刑。

相反,被害人为实现个人的诉讼利益,特别是为了实现原始的复仇欲望,经常会单方面强调那些从重量刑的情节,甚至提出不切实际的从重量刑意见。

这与秉持公正、客观立场的公诉人经常会发生诉讼立场和观点的分歧。

正因为如此,代表国家利益和法律利益的公诉人,在量刑听证程序中不可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也不可能始终发表与被害人一致的量刑意见。

为使法院获得较为全面的量刑信息,被害人有必要独立地参与量刑听证程序,独立地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和量刑情节,并对法院的量刑裁决施加本方的影响。

其次,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可以保证法官获得新的量刑信息。

一般而言,公诉人在量刑过程中会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强调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时也会指出诸如被告人的行为后果、认罪态度、犯罪前科等方面的情节;被告人则会更多地强调诸如自首、立功、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情节,以说服法院尽量从轻量刑。

但是,对于被害人所受到的犯罪侵害后果、犯罪对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等问题,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被告人都不可能给予全面、客观的反映。

只有允许被害人亲自参与量刑过程,有机会当面陈述这方面的事实和信息,法官才有可能将这些信息纳入量刑根据之中。

不仅如此,在被害人的亲自参与下,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可以对某一量刑的社会效果以及包括缓刑、免刑在内的非监禁刑适用的风险,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估。

特别是考虑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不切实际的夸大,而一部分犯罪的“私人侵权性”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还可以促使法院对犯罪所带来的“侵权后果”给予认真的对待,这对于科学地发挥刑罚功能、避免量刑政策中的“国家主义”倾向,无疑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七、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传统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围绕着定罪问题而存在的,与量刑问题没有太多的联系。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绝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以避免法院错误的和不公正的定罪为宗旨的。

近年来,一些法学研究者基于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考虑,提出了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就中国未来刑事证据规则的确立提出了理论上的设想。

这些建议稿大多从英美证据法中获得了灵感,几乎都有意无意地将定罪问题作为未来证据规则加以规X的对象,而对量刑程序问题则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证据规则。

[30]应当承认,刑事证据法将定罪问题作为主要规X对象,这是与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的程序模式有着密切联系的。

无论是在大陆法国家还是在中国,由于没有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属于附带于定罪的裁判事项,因此从理论上说,几乎所有被用来规X定罪过程的证据规则都可以在量刑环节加以适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环节上却几乎不受任何证据规则的约束。

例如,按照德国主流法律理论,司法证明作为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两种,其中,“严格证明”既适用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也适用于定罪后的量刑过程。

[31]但是,在根本不存在独立量刑程序的情况下,要求法庭在量刑环节也要按照严格的证据能力规则进行证明活动,并且要达到与定罪一样的“内心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这无疑是不切实际的要求。

这从一个方面显示出,在定罪与量刑两个环节适用完全相同的证据规则,其后果将可能是法官在量刑环节并不遵从任何证据规则,以至于在认定量刑情节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不仅如此,由于在量刑问题上不举行任何司法听证程序,量刑根本无法被纳入司法证明的X围之中,难以受到诸如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体系的规X。

既然量刑过程无法吸纳控辩双方的参与,也无法接受司法证明机制的检验,那么,这一过程注定会变成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裁判活动,法官的裁判权难以受到诉权的有效制约。

传统证据法之所以难以适用于量刑过程,除了有定罪与量刑程序没有分离的原因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呢?在笔者看来,传统证据法从其理论根基到制度安排都将定罪权的滥用视为主要的假想敌,证据规则在不同程度上被塑造成防止法院任意定罪的制度保障。

如果传统证据法的这一制度功能不发生变化,那么,将来纵然定罪与量刑发生了程序上的分离,甚至量刑程序实现了诉讼化的改革目标,那么,法官在量刑环节上将仍然难以受到证据规则的有效约束。

为防止被告人受到无根据的、不合理的和不公正的定罪,现代证据法吸收了证据裁判主义、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并按照这些理念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

其中,证据裁判主义理念是现代证据法的逻辑前提,它设定了一种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方式,使法庭审判远离那种蒙昧的实质真实探知主义;无罪推定是现代司法证明机制的基础,它为证明责任的分配设定了理论前提,对定罪所需要达到的最高证明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程序正义是一系列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诸如口供自愿法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无一不是法院对定罪过程正当性的要求,也无一不是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制裁。

然而,与定罪程序不同的是,量刑程序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法庭对被告人的有罪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这时开始正式考虑如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由于定罪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包含了非常重要的量刑信息,法官内心对本案的量刑基准已经大体上有了一定的初步想法。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确立的“证据裁判主义”理念对法官还有多大意义呢?法官完全可以辩解说,我已经遵守“证据裁判主义”了,定罪裁决就是依据较为充分的证据作出的,量刑信息也由此而来。

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实现量刑的科学化和准确性,法官仅仅依靠定罪所依据的事实信息来做出量刑裁决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调查那些定罪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信息,如被告人的前科劣迹、犯罪原因、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后果、被告人再犯新罪的可能、被告人违反缓刑考验义务的风险,等等。

可以说,调查和搜集那些与定罪事实无关的新的量刑事实和量刑信息,这是所有法官在量刑环节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而在法官经过法庭审理已经完成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的情况下,无罪推定还有没有适用的空间呢?按照基本的经验和常识,法官既然已经做出了有罪裁决,就不可能再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的人”。

因为经过法庭审理过程,公诉方已经成功地证明了被告人有罪,法官也对此形成了内心确信,无罪推定所赖以存在的制度前提已经不复存在。

尽管从理论上说,无罪推定要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直到法院做出了生效的有罪裁决为止,但实际上,定罪和量刑只要是由同一法官或同一合议庭做出裁决的,那么,完成了定罪裁决的法官或合议庭就不可能在量刑环节上继续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否则,对法官、合议庭而言,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苛求。

与此同时,在法官完成定罪过程之后,刑事诉讼所固有的避免错误定罪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法官所面临的将是如何做出公正的量刑问题。

被告人已经不能像在定罪程序中那样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而要对其所提出的量刑意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对于那些可用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一旦主动提出,就有义务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公诉方如果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以及新的量刑情节,固然要承担证明责任,但也根本不需要证明到最高证明标准。

很显然,由于无罪推定不再适用于定罪后的量刑程序,传统的司法证明机制对这一程序也不再发挥作用。

与定罪程序相比,量刑程序在贯彻程序正义理念方面有无变化呢?总体来看,由于量刑程序要采取诉讼化的方式,公诉人、被害方、被告人、辩护人都应参与到量刑过程之中,因此,程序正义的一些基本要求还是可以在这一程序中加以体现的。

例如,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控辩双方的对等性、裁判结论的说理性等程序正义要素,在这一量刑听证程序中也要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

但是,由于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有着明显的区别,量刑听证程序不可能按照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来构建,而可以采取相对简易的方式。

量刑程序可以被设计成一种听证程序,但应加入必要的法庭调查环节。

特别是对社会调查报告以及一些有争议的重要量刑情节的审查,可以借鉴传统的法庭调查的模式。

根据以上分析,既然证据裁判主义、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理念在量刑程序中都无法再完整地发挥作用,传统证据法所赖以存在的根基在这一程序也不复存在,那么,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程序中可加以适用的证据规则作出重新的制度安排。

从根本上说,量刑程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调查、核实那些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量刑信息问题,法官应将最大限度地获取有价值的量刑信息作为这一程序的主要目标。

法官在量刑听证程序中所要审查的主要是那些在定罪裁判阶段没有接触过的量刑信息,所关注的也主要是这些证据的相关性,也就是证据与量刑事实和情节之间的逻辑联系,而至于那些建立在法律政策基础上的可采性规则,包括被告人口供自愿规则、沉默权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都不再对量刑程序发生作用。

很多在定罪裁决阶段被严格禁止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如品格证据、意见证据、传闻证据甚至非自愿的证据等,都可以在量刑阶段提出,并作为量刑的依据。

有关的排除规则只适用于那些通过特别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所获取的证据。

比如警察通过刑讯逼供以及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非法证据,法官在量刑程序中仍然要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

又如,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在量刑程序中不再发生作用,被告人有义务将其所提出的新的量刑意见和量刑情节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公诉方对本方的量刑意见以及各种量刑情节固然要承担证明责任,但证明标准并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甚至就连“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也不需要,而至多达到民事诉讼上的“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对于量刑程序中的司法证明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德国法中的“自由证明”的概念,确立一种法官可依据职权、采用非正式程序认定量刑事实的证明机制。

比如说,法官可以委托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并认定大体事实无误之后,就可以直接将其采纳为量刑的根据。

再比如说,法官对控辩双方提出的各种量刑情节和相关证据,也不需要确立专门的法庭调查程序,而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直接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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