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安全上网应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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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安全上网应有法律保护
在科技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成瘾”可以说是最普遍、影响最广的。网瘾也被成为精神鸦片,目前我国约4000万未成年网民中“网瘾少年”占10%左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因孩子沉迷网络而引发的社会和家庭问题,已经成为当今青少年教育的难点。如何预防青少年网络成瘾,以及在青少年网络成瘾之后,怎么帮助他们脱瘾,成为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出来和会、家庭、学校的监督与关爱之外,我认为,最主要、最有力的手段,无疑就是依靠法律途径。
“网络成瘾”没有一个标准的法定界限,也很难去划分这样一个界限,因此,确定青少年是否属于“网络成瘾”,就需要心理咨询医师和精神科医师的判断。法律应鼓励更多的心理咨询师和精神科医师参与到青少年网络成瘾的防护中来。
青少年网络成瘾,大多数原因是自身的资质力部强,很难抵御外界的诱惑。法律在立法方面,应重视社会网络市场的规范化、内容健康化等,尤其是“黑网吧”的取缔上,要加强执法力度,为青少年健康上网提供积极良好的环境。
在我国,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关于“疏”的措施主要包括:开设适宜未成年人的“绿色网吧”,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等。关于“堵”的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在中小学校园附近设置营业性网吧;禁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
然而,由于我国的网络立法不完善,网络信息、网络游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并不到位。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存在着层次低、范围窄问题。我国现行的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部门规章,调整范围受到限制,出现了网络问题处理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再其次,我国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国际上,很多国家早就意识到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联邦法律主要有3个,即《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这3部法律规定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等。在日本,今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行业管理协会、电信服务商、过滤软件开发商、网络内容服务商、民间团体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在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方面的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推广和不断升级过滤软件,以确保青少年的上网安全。为了在青少年中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韩国相关部门在小学、初中的德育教科书和高中的市民伦理、电脑等教科书中增添了有关网络伦理的内容。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关键在于要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权利保护的最有力手段。当前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网络空间。
当前,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具有可行性。首先,通过网络管理的立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我们具有了丰富的有关网络管理的立法经验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经验,这为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奠定了基础。其次,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既成立法经验,可以为我们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我国可以在法的移植的思维下,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本土化的框架内,总结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
拟制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地使用网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信息分级技术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明确界定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浏览的信息范围;确立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确立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者、运营商等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