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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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治理,改善通州新城生态环境,塑造运河滨水景观,大幅提升新城品质和价值,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治理方法》、《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治理方法。
第二条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治理处(以下简称公园治理处)负责公园的建设、爱护和日常治理;区园林绿化局是公园治理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政府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治理。
第三条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主动配合区园林绿化局共同做好公园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公园的建设与爱护
第四条本公园作为大型公益生态森林公园,对美化通州和改善全区生态环境有着主动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对其给予爱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第六条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鼓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八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治理处同意,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
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阻碍游人游玩安全。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终止后,应当复原原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场地举办各类商业、文化等活动,须向公园治理处申请,经区园林绿化局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园举办大型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区公安、文化、消防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待有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必要时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方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时,不得阻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终止后,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复原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拍照电影、电视或使用专业摄影、摄像设备进行拍照管当经公园治理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公园治理处职责
第十三条公园治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治理的各项制度。
(三)按照需要能够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大安全治理,爱护公园的正常游玩秩序。
(五)依法治理、爱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禁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园治理处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形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管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难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治理处应当及时开放差不多划定的避难场所。公园内避灾的居民应当服从公园治理处的治理。灾难排除后,在公园避灾的居民应当及时撤出,公园治理处应当复原公园原貌。
第四章游人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六条游人享有以下权益:
(一)享受公园提供的各项服务;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对公园进展与爱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主选择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的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约定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服务。
(三)享有民族风俗适应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游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游人进入公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园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枪支、弹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任何动物入园。
第十八条在公园游玩区内禁止吸烟,游客在规定区域内吸烟不得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自行车应在规定区域内行驶,不得占用其他车道。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承诺不得进入公园游玩区。进入公园内的车辆应听从公园治理人员的指挥,文明停车。
第二十条不得在园内宗教活动区域外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阻碍和阻碍他人游玩、休憩。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损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四)搭建棚舍;随意堆放物料、拉绳物。
(五)擅自摆摊设点;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阻碍游玩秩序。
(六)其他阻碍园容和游玩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暂行治理方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园内的各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园林绿化局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各自职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缺失的,应当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追究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治理方法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讲明。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治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