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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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大陆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主席:
所谓安乐死,指的是使病人无痛苦、有尊严的死。合法化指的是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就今天的辩题而言,我方认为在基于人道主义、伦理道德等社会价值取向以及安乐死合法化在社会上的可行性上,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①从现代医学上看,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③必须经过法院等机构严格审查并通过;
④必须由权威专业人士执行;
⑤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
6.必须是病人承受了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两者缺一不可
为何要将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权。我们既然享有生的权利,那么死的权利也应当包括在内。有医生曾写下他的亲身经历:他主治一个肺癌晚期的老人,一次在例行检查时,将耳朵凑到老人跟前,听见老人虚弱地说道“让我走吧”。可惜的是,由于家属不同意,老人在痛苦中熬过一个星期后还是死了。所谓尊重人权,不是通过人工方式维持生命并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却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当一个理智的绝症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折磨,选择了以安静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时,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反对这样做呢?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安乐死只是稍稍提前了无法挽回的濒危病人的必死结局,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却可以缓解病人的极端痛苦,让其有尊严的安乐的死去,并且使家属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可以使医生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意愿。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且从1994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重视;再者,只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才能更好的对其加以规范,不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可乘之机。
若一个人曾经生如夏花般灿烂,也请让他死如秋叶般静美吧。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对方观点:
1、安乐死的合法化不符合当今中国国情。
这些现象虽然普遍存在,但是由于社会关注不够,法律规范和监督不力,人们往往对此习以为常,很少有人对此提出疑议,至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更不用提了。这种因立法空白导致的社会实际操作上对生命处置的放任不利于对人们生命的保护。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对比荷兰,连这样法律已经和完善的国家都出现。。。的现象,那么在中国。。。
反驳:如果两个颜值很高的成人生出了一个很丑的孩子,那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是不是两个很丑的成人生下来的孩子就是怪物了呢?
对于犯罪问题,法制建设不完善的贫穷过度会发生,文明、法制先进的西方国家也同有会发生,因此对方举得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
2、安乐死是不尊重生命权,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权的滥用
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他们的生命在短期内已确定将终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实施安乐死只是遵守这一法则而对病人的生命终结方式进行人工优化。(区别故意使人罪,性质、目的、实施者、主动方、手段等等都不同)
3、中国医患关系紧张
4、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体系不健全
5、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难以确定(医生误诊)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试点性施行,分层次过渡,从而逐步在全国推广开来。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安乐死法律。这样做的好处是循序渐进,避免因条件不合而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从而造成“合法化杀人”,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稳定。
6、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
问题的发现和解决都是通过实践本身,只有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的真正所在,再配以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我方论据:
请问对方辩友,若在生命的质量和长短上选择其一,你选什么?
对于那些经济本不富裕的人来说,难道要为了一个已无生命意义的垂死之人砸锅卖铁,却让其他健康的家人饱受无家可归的颠沛流离之苦吗?
一个人健康的人,应当推动并满足病人的善终权,只有活人做好了,在他死的时候才能享受到这种善终权。
难道放任病痛在患者身上进行无休止的纠缠与折磨就是对方辩友所谓的人道主义(对生命权的尊重)吗?这反而是才是对生命权不折不扣的亵渎与不尊重
对方辩友如此以人道主义(尊重生命)自居,却看着患者被病毒一点点地侵蚀,这与满期的凌迟何异?
医护人员实施安乐死,是基于痛苦难忍的患者的同情,怜悯,主观上并无害人及危害社会的恶性,不具有预防性的威慑力。[3]相反,如果对施予安乐死的医护人员定罪量刑,事实上也就是对于医护人员这种对于患者的同情与怜悯进行惩罚,这是与道义背道而驰的,它所导致的结果只会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疾苦不予理会,只是为了延续患者充斥着疼痛的生命而不断用药,而患者的病痛不能减轻却还要变本加厉。这就是我们刑法所谓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吗?
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
一个人由于外界条件而无法选择生命的情况下,他应当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身患绝症,病痛难忍的患者所作出的安乐死选择,并非来自情绪冲击下的茫然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痛苦的理性行为,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家属对家庭成员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指脑死或不可逆昏迷或死亡不可避免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和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死或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境下解脱出来。
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到有挽救价值的病人身上才合适且合理,对本应适用安乐死的病人却不惜一切代价去赌资源,这首先就违背了社会发展必须合理分配和合理使用的原则。何所谓资源的有效性,不是我们所能看到的起到了暂时的效用。有限的资源在绝症患者身上的效用也只是延续一段并不长久的却充斥着痛苦的生命。然而,在中国还有很多贫困地区缺医少药,常常有人因病得不到良好的治疗而死亡或者造成残疾,这些有限的资源,对于这样地区的人们意义又是多么重大。